“推動新時代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工會組織職責在肩”
“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是工會組織職工依照憲法、法律法規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對所在單位涉及職工權益的有關事項,提出意見,參與管理,進行監督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全國總工會副主席、書記處書記楊宇棟委員表示,各級工會在持續推進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化規范化法治化建設,拓展工作領域、完善工作機制、豐富工作內容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據統計,截至2021年9月,全國已建工會的企事業單位單獨建立職代會制度的有320.7萬家,覆蓋職工近2億人;建立廠務公開制度的有311.8萬家。與此同時,民營企業、互聯網平臺企業民主管理也邁出了新步伐。
但同時,來自工會系統的委員們也注意到,當前推進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工作依然面臨一系列障礙,包括思想認識有待提高、制度建設發展不平衡、法律依據不夠充分、民主程序不夠規范等問題,以及企業管理模式、組織形式、用工方式變化和企事業單位深化改革等情況。大家一致認為,“努力推動新時代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邁上新臺階,工會組織職責在肩。”
“職代會制度是我國國有企業的優良傳統。國有企業應帶頭健全完善這一制度,堅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方針。”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孟振平委員的這一觀點贏得了委員們的贊同。
中國鐵道建筑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汪建平委員認為,國有企業應創新拓展職工建言獻策的渠道,并探索“云端職代會”,提高職代會效率效能。
在討論中,一些委員表達了自己的擔憂: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在事業單位、公有制企業和大型民營企業落實情況較好,但在中小微企業和新就業形態領域有效覆蓋不夠,特別是外資企業推進阻力較大。
蘭州隴海綠色產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岳建武委員以物流行業為例表示,“小”“散”“弱”的企業特征,員工流動性大的用工狀況,都使物流行業實行民主管理有“三難”:主體難依托,人員難吸引,權益難保障。
對此,全國總工會副主席、書記處書記馬璐委員表示,應持續深化國企改革過程中的民主管理工作,進一步發揮國有企業示范引領作用,并支持引導民營企業積極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推動構建全體員工利益共同體。
馬璐委員同時建議,在工業園、開發區和鄉鎮街道等中小微企業集中的區域和產業集群,加強區域性行業性職代會建設,并豐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參與民主管理、表達利益訴求的平臺渠道。
“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以及新工作方式對傳統民主管理實踐帶來了挑戰,需要進一步實現創新發展。”中國能源化學地質工會主席蔡毅德委員認為,各級工會應主動順應變革,探索網絡和新媒體技術在企業民主管理實踐方面的合理運用。
“盡快啟動《企業民主管理法》立法程序”
“制定《企業民主管理法》的條件已基本成熟,建議全國人大盡快啟動相關立法程序。”全國總工會副主席、書記處書記譚天星代表向大會提交的關于制定《企業民主管理法》的建議,在工會界委員中引發積極響應。
“黨中央高度重視,全總和各級工會推動落實力度也很大,但要深化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落地落實,進一步擴大覆蓋面,必須強化法治保障。”全國總工會書記處書記張茂華委員和四川省委常委、省總工會主席趙俊民委員共同提出主張:加快企業民主管理立法進程,提高立法層次,強化法律效力。
據了解,我國勞動法、工會法、公司法等對實行職代會制度作出了規定,合伙企業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外資企業法、鄉鎮企業法等一系列企業法律法規,也對職工民主權利作了相應規范。與此同時,地方企業民主管理立法在不斷完善。截至目前,全國有29個省(區、市)出臺了36部有關地方法規,為國家層面專門立法提供參考。
譚天星代表表示,應整合現有法律規定,制定《企業民主管理法》,從國家立法層面對企業民主管理作出系統性專門性規定,有利于實現法制統一,形成完善的企業民主管理法律規范。
討論接近尾聲,但思考仍在延伸——
白云電器董事長胡德兆委員希望,更多民營企業經營管理者提高對民主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強化依靠職工辦企業的理念。
山東省委常委、省總工會主席徐海榮委員認為,應發揮工會密切聯系職工的組織優勢,依法督促企事業單位有效落實民主管理制度。
中國兵器工業集團首席技師馬秀麗委員建議,不斷擴大職代會制度的內涵和外延,堅持民主管理常態化。
中國寶武鋼鐵集團總經理胡望明委員呼吁,將推行職代會、職工董事監事、廠務公開、集體協商等納入公司黨建工作體系,寫入公司章程。
張茂華委員表示,要進一步強化素質建設,提升工會干部和職工代表履職能力……
走出參政議政的會場,關于民主管理制度的實踐持續推進,在促進企業、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同時,為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奠定社會基礎。(鄭莉 郝赫 陳曉燕)
來源:工人日報
編輯:王瑩
更多新聞
李強總理將出席記者會
國務院總理李強進行憲法宣誓
劉金國當選為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