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常委、國知局副局長何志敏:盡快建立數據產權制度

日期:2023-03-12 11:20:05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南都:這類行為產生了哪些影響?

何志敏:我認為,商標惡意注冊行為嚴重扭曲商標制度的正常功能,嚴重損害公平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和良好的知識產權發展環境,與實施知識產權強國戰略、建設創新型國家、實現高質量發展背道而馳。

特別是商標惡意搶注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傍名牌”“蹭熱點”“搭便車”大量搶占公共資源、搶注他人在先權利,甚至惡意訴訟,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和憤慨,嚴重挑戰法律尊嚴和社會良知,是違背公平公正、阻礙知識產權工作高質量發展的沉疴頑疾,也是知識產權行政部門下決心、花力氣治理的重點。

三年共駁回惡意囤積商標注冊申請11.1萬件

南都:在打擊商標惡意搶注、惡意囤積行為方面,國家知識產權局做了哪些工作?

何志敏:國家知識產權局高度重視商標惡意注冊行為治理。倡導“注冊有德,行權有界”的理念,我們從法律制度、審查把關、商標代理、保護運用、輿論引導等多方面,對商標惡意注冊行為綜合施策,深化標本兼治。

以完善法律和政策制度體系為例。我們推動健全法規政策,先后制定發布《商標審查審理指南》《關于商標申請注冊與使用如何避免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指引》等規章制度和政策指引,推動出臺《商標代理監督管理規定》。打擊商標惡意注冊行為的法律政策“工具箱”,不斷充實和豐富。

同時,我們以“零容忍”態度嚴厲打擊商標惡意注冊行為。三年共快速駁回惡意注冊商標5331件,駁回惡意囤積商標注冊申請11.1萬件,累計不予核準囤積商標轉讓3943件,依職權宣告注冊商標無效4466件,依職權宣告注冊商標無效件數是2011年至2019年九年總和的19倍。

我們還向地方轉辦惡意注冊申請案件線索254條,涉及商標注冊申請信息2365條,其中,上海、云南、新疆兵團等地方對惡意注冊申請人作出頂格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累計獲取違法代理案件線索1500余條,組織各地作出行政處罰700余件,直接作出5起停止機構商標代理業務的決定。

我們也對商標網絡代理平臺進行約談引導,下架正在交易的涉嫌惡意囤積商標207萬余件。將涉及提交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損害公眾利益的3名當事人和涉及從事嚴重違法商標代理行為的1名當事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南都:除了充實法律政策“工具箱”和持續加大打擊力度外,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治理商標惡意注冊上,還有哪些舉措?

何志敏:為加大惡意注冊商標的曝光力度,我們緊盯國家大事要事和重大事件時間節點,創新工作舉措,以發布通告的方式快速曝光和打擊商標惡意注冊。先后共發布9個批次,涉及搶注“全紅嬋”“冰墩墩”“谷愛凌”、世界杯吉祥物“拉伊卜”等2086件惡意搶注商標,有力打擊和震懾了違法行為。

同時強化社會共治。我們積極與司法機關、相關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就商標惡意注冊行為規制等議題加強溝通協調。加大宣傳力度,把打擊商標惡意注冊行為同引導市場主體樹立正確的商標申請觀念有機結合,多渠道、多角度、多形式開展政策解讀和以案釋法,發布特定領域商標和使用指引,推動商標申請人形成“誠信注冊、真實使用、嚴格保護”的商標注冊意識。

南都:這些工作取得什么成效?

何志敏:從數據來看,近三年,我們累計在授權確權程序打擊惡意注冊商標超過111萬件,其中商標惡意注冊人在高壓震懾下以不繳納申請規費和主動撤回申請等方式終止違法行為的,達到97.8萬件,商標惡意注冊行為得到有效遏制。

與此同時,商標申請量非理性高速增長的勢頭得到扭轉,國內商標申請量2021年同比僅增長1.06%,2022年同比下降達20.6%,商標注冊秩序治理成效顯著,為創新環境、營商環境優化和高標準市場體系建設提供了有力有效的支撐和保障。

“數據產權的不確定性是數據流通的主要阻力”

南都:這兩年國家層面不斷出臺文件,提出要“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探索建立數據產權制度”。明確數據產權,對構建數據要素市場有何作用?

何志敏:去年12月,中央和國務院發布了《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提出要以數據產權、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為重點,加快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我認為,其中數據產權制度是基礎性核心制度,能夠為數據的流通、交易、使用等環節提供制度保障。

國內外的研究表明數據產權制度的缺失成為數據要素市場培育的重大掣肘。歐洲調查顯示,54%的受訪者認為數據產權的不確定性是數據流通的主要阻力;中國人民銀行開展的金融數據流通調查顯示,超八成的機構也持類似觀點。

因此,在國家層面建立數據產權制度,已成為數據要素流通和交易市場的當務之急。構建數據產權制度是為了促進數據合規高效流通使用、賦能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在這個過程中,既要保護數據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要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要讓全體人民共享數字經濟發展的紅利。

南都:從數據資源到數據資產的過程中,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是數據確權,這也是一些地方數據交易當前面臨的一大痛點。從數據本身及數據產業的特點考慮,數據確權難在哪?

何志敏:我認為,與物權保護的有體物不同,數據產權保護的客體具有明顯的無形性特征,數據的確權需要人為設定權利內容和權利的邊界。其次,數據產業鏈條長,涉及的主體眾多,包括數據來源者、數據收集者、數據處理者、數據使用者等,合理清晰地界定不同主體的利益具有很大的挑戰性。再次,不同種類的數據,可能需要不同的確權授權制度,例如針對個人數據、企業數據和公共數據的確權授權制度還需要盡快建立。

南都:現有法律政策中,對數據產權問題是否有所回應?

何志敏:數據交易的前提是有明確而清晰的產權,盡管《民法典》第127條“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首次將數據納入法律,但并未確立明確規則。《數據安全法》第七條規定,國家保護個人、組織與數據有關的權益,但也未列明數據權益的具體內容。因此,我認為數據產權相關的法律制度還有待細化完善。

另外,我注意到近年來,司法實踐中已出現多起與數據權益相關的訴訟案件,例如新浪訴脈脈案、大眾點評訴百度地圖案、淘寶訴美景“生意參謀”案等。從已生效的法院判決看,主要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從規制侵權行為的角度進行的消極性司法保護,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司法實踐的需要,但無法起到推動數據流通、交易的積極性作用。因此,還需要盡快建立國家層面的數據產權制度。

“不是所有數據都可通過知識產權來保護”

南都:關于數據保護的權利體系構建一直是理論界熱議的焦點。一些觀點認為,數據具有很強的知識產權屬性,可以適用知識產權的保護路徑,您怎么看?

何志敏:如您所說,數據具有與知識產權相類似的無形性,部分數據也是創造性活動所生產的成果,所以在構建數據產權制度時,完全可以借鑒知識產權立法思路。

但因數據自身具有涉及面廣、類型多樣、產業鏈長、主體眾多等特性,很多數據集合具有公共屬性和人格化隱私性,意味著需要對數據進行分類分級保護,也意味著不是所有數據都可以通過知識產權來保護。對于公共數據和個人隱私數據,主要是對使用行為進行規則,但要保證數據收集者的正當用益權。

從知識產權制度原理出發,部分創造性數據可以利用現有的專利、版權等知識產權制度進行保護,另一部分創造性數據則需要構建獨立的數據知識產權產權規則才能進行有效的保護。

南都:在構建獨立的數據知識產權規則時,應當重點考慮哪些問題?

何志敏:我認為,未來受知識產權保護的數據客體條件應當要考慮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要保護對數據處理、加工投入智力勞動主體的合法權益,鼓勵和促進高價值數據的生產;二是同時要防止對數據權利的過度保護,阻礙數據的自由流通和使用。

因此,有必要對納入知識產權保護客體的數據設置明確的條件,發揮知識產權激勵創新創造和促進公共利益的雙重目標,實現數據保護與利用、數據獨占與共享有效平衡。

南都兩會報道組出品

策劃:程姝雯 潘珊菊 蔣琳

統籌:梁建忠

采寫:記者李玲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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