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達官制度”:削弱邊境勢力,削弱漢族和少數民族敵對情緒

日期:2023-03-15 11:21:15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洪武初年,太祖下令,將一部分主動投降的少數民族安排到臨近的都城任職,這些被安排到衛所中的少數民族,他們清一色都是武官,不過是有名無實,只有個名頭。

到了永樂年就不同了,自永樂年間開始至永樂以后,這些達官的官職都是有實權,朝廷讓這些達官作為戍邊官兵鎮守邊關。

而為了吸引更多少數民族勢力向朝廷投降,自洪武年開始,大明便頒布了許多相關的優待政策。隨著時間的推移,越來越多的邊境勢力自主向朝廷投降,成為明朝達官中的一員。

“達官制度”的形成,一方面削弱了自明朝成立以來的邊境勢力,強化了大明的軍事實力,另一方面它對于消除漢族與少數民族之間的敵對情緒、消除雙方之間的隔閡有著積極的意義。

二、大明王朝對達官的管理

1.賜漢姓,另冊管理

自洪武年開始,朝廷便將這些“歸附人”編入軍籍中,根據《大明會典》中的記載:

“置軍職黃簿,以便稽考。”

當時朝廷將這些人的姓名記錄在黃簿之中,方便管理。這種管理方式簡單,但長時間卻會造成混亂,因為根據當時的規定,軍中的記錄“或系達官,另行類出”不夠細致。

而且,因為達官的姓名和漢人姓名不同,籍貫和地址也不一樣,所以很難完全照搬普通黃簿的記錄方式,來對達官進行記錄。

于是,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從洪武年開始,大明朝廷便開始為達官“賜漢姓”。

永樂年間,成祖曾下令,各個軍衛里的韃靼人,同名無姓的人,可以按照洪武年間的律令,賜給他們漢族人的姓氏和名字,然后再進行編置勘合。

除此之外,大明令規定,漢族人不得冒充韃靼族的名字和姓氏,以避免擾亂朝廷對韃靼人的管理,如有違令者,一經發現,嚴懲不貸!

如果說洪武年間的“賜姓”,只是一個想法,能夠實現的還在少數。那么自永樂令下之后,“賜姓”就成了大明王朝對少數民族官員進行管理的原則之一。

朝廷對歸降的人進行賜姓,然后按照百家姓進行排列記錄。這種定則的形成,一方面有利于消除漢族官員和少數民族官員之間的族類差異,另一方面也推進了達官的漢化進程。

2.將對達官的優待制度化

為了吸引更多的“歸附者”,從洪武年開始,朝廷對達官們就一直是禮遇有加。不過,無論是從封官授爵的原則,還是在物品賞賜方面,亦或是對韃靼人們安排的居住地,都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從上到下都帶著一種隨意性。

但到了永樂年間,永樂帝集合洪武年間的條例,將對達官的優遇內容,以條例的形式固定下來,成為達官制度的一部分,并且一直為后世所沿用。

比如《大明會典》中記載:

“凡投降夷人每名賞素纻絲衣一套,綿布十匹,鈔一百錠,米三石,牛二只,羊五只,柴五百斤。隨來婦人每口綿布三匹,鈔十錠……”

從這里就可以看出,從永樂年開始,對投降夷人的賞賜已經以“例”的形式確定了下來。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部分從漠北投降的少數民族,他們進入大明轄區內的時候是帶著家養的牛羊和馬匹等一起入明的。

而為了顯示他們投降的誠意,這部分的“歸附人”一般會把部分的牛羊、馬匹作為“貢品”進貢給朝廷。

不過,朝廷也不是白要“歸附人”的貢品,為了給予“歸附人”足夠的生活物資,朝廷還會制定相對公平的馬價,讓“歸附人”直接與朝廷做生意,獲得在大明生活所需的生活物資。

也就是說,這種其實就是明朝廷和歸降的少數民族之間的一種交易。比如《實錄》中記載:

“……迤西、迤北來歸人口帶到馬匹……中等賞鈔三千貫,下等賞鈔二千五百貫,各綿布五匹、綿花三斤……”

賞賜之外,對于達官的權力問題,從洪武到永樂也發生了質的變化。比如洪武年達官們無論官職高低,一律都是“食其祿而不任事”,有名頭但沒有任何實權,朝廷會給他們安排各種各樣的工作,但達官們永遠被排斥在軍隊權力中樞之外。

不過,從永樂朝開始,達官們開始有了實權,而且他們的官職能夠世襲,并自成系統。

3.達官的世襲與優養

上面我們提到過,達官的官職是可以世襲的,韃靼人清一色都是被賦予武職的。而在明朝中期,為了充盈國庫,緩解財政上的困難,朝廷將注意打到了武官的比試上。

當時朝廷列出了“納銀”、“納豆”、“納馬”等免比項目,而對于武職達官來說,他們一律是免試的,這也就從制度上確保了達官武職的世襲。

另外,除了官職上的世襲之外,達官還享受與漢人官員同樣的優養待遇。成化年留下的記錄顯示,如果達官因病去世,而又沒有繼承人能夠繼承他的官職、但有正妻的,每月可以領取一石米,直到死去。

如《南京錦衣衛選簿》記載:

“……趙氏,年五十五歲,山后人,系南京錦衣衛鎮撫司帶俸故達官指揮使把禿孛羅母,戶無承襲之人,照例與俸伍石優養。”

從上面這些例子可以看出,如果達官因為天災人禍不幸死去,又沒有兒子能夠繼承他的官職和財產的話,按照規定,朝廷將會按照女兒、母親、妻子的順序對他的家人進行贍養。

再繼續細分的話,那就是女兒和母親每月可得到五石米的“贍養費”。值得一提的是,女兒的“贍養費”只能領到14歲,母親可以領到身亡。至于妻子,每月只能領到兩石,跟母親一樣,也是能夠一直領下去。

以上這些條例并不是達官才能有,漢人官員能夠得到的優養,也是一樣的。

三、達官制度的價值和意義

首先,從政治方面來說,達官制度的形成方便明廷對邊境勢力的管理。

在達官制度開始之前,元朝殘余勢力和部分對中原朝廷虎視眈眈的少數民族勢力,一直都是大明統治者的心頭大患。

畢竟當時的明廷都城是在南方的金陵,對北方邊境,即使是有心管理,但有時也是鞭長莫及,心有余而力不足。

而達官制度的施行將心腹大患化為邊境的守衛力量,大大方便了朝廷對邊境的管理,有利于推動明朝統一全國的進程。

其次,從軍事上來說,達官制度有力削弱了邊境勢力,將敵對勢力化為我方力量。

當越來越多的故元舊臣,被明廷的優養政策所吸引時,故元和蒙古族的勢力也就被削弱了。相應地,明軍的軍隊力量也得到了擴展。

從史料來看,達官集團的加入,令明軍在與蒙古的作戰中、在平定各地的民變中、在京師防御系統中,都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最后,從文化上來看,達官制度確立之后,明廷不僅賜漢姓,也在鼓勵與漢族聯姻,而這些動作對消除雙方之間的敵對情緒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達官制度”是在特定條件下誕生的一種制度,在長期發展之后,明朝的達官們形成了特殊的“達官集團”,在政治、軍事、經濟、文化等方面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明史》

《大明會典》

《明史紀事本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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