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規定除夕夜有加班工資嗎?
除夕夜有加班工資。用人公司分配在元旦節、新春佳節法定節假日工作中的,依照不少于員工自己日薪水或是鐘頭薪水的300%付款薪水酬勞。員工自己規定分配調休的,用人公司能夠 分配調休而不付款加班費,調休時間不少于加班加點時間的三倍。
二、有關加班工資的法律法規是如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述情況之一的,用人公司理應依照下述規范付款高過員工一切正常上班時間薪水的薪水酬勞:
(一)分配員工增加上班時間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水酬勞;
(二)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中又不可以分配調休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薪水酬勞;
(三)法律規定請假日分配員工工作中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薪水酬勞。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用人公司在員工進行勞動定額或要求的工作目標后,依據具體必須分配員工在標準規定上班時間之外工作中的,應按下列規范付款薪水:
(一)用人公司依規分配員工在日標準規定上班時間之外增加上班時間的,依照不少于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鐘頭標準工資的150%付款員工薪水;
(二)用人公司依規分配員工在歇息日工作中,而又不可以分配調休的,依照不少于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日或鐘頭標準工資的200%付款員工薪水;
(三)用人公司依規分配員工在法律規定請假節日工作中的,依照不少于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日或鐘頭標準工資的300%付款員工薪水。
推行計時工資的員工,在進行記件預算定額每日任務后,由用人公司分配增加上班時間的,應依據上述要求的標準,各自依照不少于其自己法律規定上班時間記件價格的150%、200%、300%付款其薪水。
經勞動者行政機關準許推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的,其綜合性測算上班時間超出標準規定上班時間的一部分,應視作增加上班時間,并應按本要求付款員工增加上班時間的薪水。
推行不定時執行工時制度的員工,不實行所述要求。
綜合性上邊常說的 ,加班工資是在員工一切正常工作中日以外所投入的人力資本必須給與的,一般只需是歸屬于員工的歇息日期而加班加點的的,那麼用人公司就必須擔負該筆花費,不一樣的狀況所存有的加班工資用便會不一樣,那樣才可以確保到員工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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