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除代理商合同協議書案例
甲、乙兩方于 年 月 日簽署委托授權書,招標方授權委托承包方分派刑事辯護律師__.解決 事項。現招標方明確提出消除委托授權書,彼此經過商議達到下列協議書:
1、彼此一致同意消除 年 月 日簽署的委托授權書。
2、 本協議書簽署起效時,承包方退回招標方交納的律師代理費 。(注:承包方具體扣除律師代理費計RMB )。與此同時,本協議書也做為收條應用,招標方不此外出示收條。
3、 承包方申請辦理案子需要的調研打印查冊差旅費以及他支出計RMB 由招標方擔負。(注:招標方早已繳納)
4、 本協議書簽署起效時,承包方即停止代理商關聯,招標方授權委托的一切代理商事務管理自主承擔,與承包方不相干;承包方不可再再次代理商招標方事務管理,如承包方違背本協議書承諾的責任給招標方導致損害的,招標方將單位受賄罪承包方法律依據。
5、本協議書起效時,承包方應將招標方簽名或蓋公章的委托授權書 份(已交人民法院的 份以外)退還承包方(注:乙方早已退還)。
6、承包方仍對招標方所授權委托事務管理有信息保密責任,該義務不因雙方代理商關聯停止而終止。
7、 彼此的其它事項自主承擔,若有損害分別擔負,并不異議。 8、 本協議書彼此簽字蓋章后起效。
招標方: 承包方: 法律事務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有關法律法規
依據法律法規,一般合同的解除分成承諾消除和法律規定消除。前面一種包含被告方經協商一致承諾終止合同及其被告方在協議中承諾一方履行解除權的標準,待時機成熟時,一方可由此終止合同;而后面一種就是指在合同簽訂以后,若發生了法律規定終止合同的情況,被告方可以挑選終止合同。沈某的解除權即歸屬于后面一種。
依據《律師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要求,受托人可以回絕刑事辯護律師為其再次辯解或代理商,還可以再行委托律師出任辯護律師或委托代理人。而新《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也要求,受托人或受委托人可以隨時隨地消除委托協議。這種法律法規表明,受托人不僅在發生不可抗拒、預期違約、延遲執行,別的毀約個人行為致合同書目地無法完成及法律規定的其它情況時,可以終止合同,在沒有任何借口的情形下,受托人只需將合同解除的含意通告另一方,委托協議也可消除。由于委托協議的確立是以彼此被告方的互相信任為條件的,這類信賴若產生搖擺不定,委托協議也繼而缺失了續存的基石。
上邊便是我為大伙兒收集到的有關消除代理商合同協議書的材料,他們全是與刑事辯護律師觸碰授權委托協議書,方式上大致類似,都必須寫上雙方的名字及其詳細地址,文章正文中寫上代理商的開始時間及其截止時間,并另附代理商應付的花費,最終申明消除一切代理商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