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工受傷企業要承擔什么花費

日期:2023-09-08 11:47:36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社會保險法》將原先由單位收取的工傷職工"住院治療伙食補助"、"到統籌地區之外就診的交通食宿費"和"停止或是解除勞動關系時應該享有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改成由工傷保險基金付款,在進一步確保工傷職工權利的與此同時,緩解了參保單位的壓力。

參保單位員工因工受傷后,在工傷保險基金付款范疇之外,用人公司需承擔三項費用:

一是員工醫治工傷期間薪水福利。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公司不可解除或終止勞務關系。

二是五級、六級傷殘員工按月發放的傷殘津貼。用人公司應與其說保存勞務關系,分配合理工作中。無法分配工作的,由單位按月付款傷殘津貼,不能低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

三是職工因工傷殘被判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停止,或是員工自己明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由單位向工傷職工付款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86號)第六十二條規定,應該加入工傷險而沒有參加工傷險的用人公司員工因工受傷的,由該用人公司按照本制度規定的工傷保險賠償項目及規范繳納費用。

用人公司、工傷職工對工傷鑒定結論或職業病鑒定結論有異議的,有什么投訴方式?

根據新修訂《工傷認定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第二十三條要求,員工或其直系親屬、用人公司對不受理確定不服氣或者是對工傷鑒定確定有異議的,應當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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