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為正式員工前,大家都可能會經歷一段時間的試用期。在這段時間里,薪資可能相對較低,但也有個底限,用人單位發放試用期薪資是不能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或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孕期、產期和哺乳期,不得降低工資
女職工懷孕后,會經歷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簡稱“三期”),“三期”期間用人單位可適當減輕其工作量或進行調崗。無論做出何種調整,都應事先與女職工協商,不能因此降低女職工原工資收入。
根據《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四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和福利待遇、予以辭退、單方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工傷醫療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如果因為受了工傷,需要暫停工作進行治療,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也是需要正常支付工資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享受年休假期間不能隨意降低工資
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可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應該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不能因職工休年休假而隨意降低職工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公司不提供工資條合理嗎?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因此,公司應當向員工提供工資清單。
三、工資條怎么看?
工資包含哪些組成部分?
工資總額是指本單位在報告期內(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工資總額是稅前工資,包括單位從個人工資中直接為其代扣或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基金和住房公積金等個人繳納部分,以及房費、水電費等。
單位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要計入工資總額嗎?
單位繳納的部分不用計入,但個人扣繳的部分應計入工資總額。
“社保部門發放的工傷補助金或生育津貼等”是否計入工資總額統計?
根據《勞動工資統計報表制度》,由社保部門發放的工傷補助金不計入工資總額。
女職工在休產假期間領取的生育津貼或由本單位發放的產假工資應計入工資總額統計。
“員工到異地工作發放的差旅補助或異地安置費等”是否計入工資總額統計?
根據《勞動統計報表制度》規定,單位員工到異地工作而發放的差旅補助或異地安置費等,是因異地工作而產生的費用,不納入工資總額統計。
“休假工資”是否計入工資總額統計?
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年國家統計局1號令)規定指出: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其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含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因此,休假期間單位發放的工資報酬應計入工資總額統計。
“股權激勵”“股票期權收入”“入股分紅”“企業年金”是否應計入工資總額?
根據《勞動工資統計報表制度》規定,發放給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各種股權激勵,股票期權收入、入股分紅等均不計入工資總額統計。
國家統計局辦公室2002年印發的《關于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單位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暫不做工資總額統計,其他各種性質為勞動報酬的商業性保險應計入工資總額統計。
“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屬于補充養老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的統計口徑一樣,所以,單位繳納的部分不作為工資總額統計,但是個人扣繳的部分應計入工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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