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后起訴離婚
阿東和琳琳(化名)經人介紹認識后確立戀愛關系并登記結婚。婚后雙方一直未能生育子女,琳琳這才發現,原來丈夫在婚前就明知自身患有生殖系統疾病,且久治不愈,可丈夫卻未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而是隱瞞、誘使其辦理結婚登記。雙方為此發生爭執,嚴重影響夫妻感情和家庭穩定,琳琳遂向湖里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官提醒
婚前最好要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法官說,婚檢雖非強制,但應引起足夠重視。受醫療條件影響,過去曾有一些夫妻可能在婚后發現不孕不育問題,或者發現對方患有遺傳病但未告知,影響夫妻感情和婚姻質量。為了避免此種問題,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鼓勵男女雙方在婚前進行醫學檢查,以保障對方身體健康的知情權,在知己知彼的情況下作出締結婚姻的意思表示,避免后續產生相關問題。
案例3
女方分娩不滿1年
男方起訴要求離婚
老五和依依(化名)登記結婚次年生育一子,2018年11月再次生育一女。老五認為,婚前雙方感情基礎薄弱,婚后經常發生爭吵且一直處于分居狀態,認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遂于2019年9月向湖里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湖里法院經審查認為,老五提起離婚訴訟的時間距離依依分娩未滿一年,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依法予以駁回。
法官提醒
女方分娩后1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男性在女性懷孕、分娩等特殊時期提出離婚,這對女性在身體上和心理上都是一次不小的創傷,也是法律嚴格禁止的。夫妻之間理應和睦相處,切不可因一點瑣事就鬧離婚。
案例4
辭退孕期女工
公司被判敗訴
在勞動爭議中,不得因懷孕、產假等降低女職工工資福利待遇。昨日,湖里法院發布了這樣一起案件。
鄭女士于2021年4月入職廈門某公司,依據合同約定,雙方合同期為一年。但在2021年11月,公司突然以泄露商業秘密為由向鄭女士發出《終止、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鄭女士不服,起訴至湖里法院。
法院經調查認為,公司無法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員工存在泄密行為,且鄭女士已于2021年6月懷孕。對于孕期的員工,公司更應當謹慎處理雙方的勞動關系,避免損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因此,法院對員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不得將婚育狀況作為錄(聘)用條件
法官提醒,不得將限制結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狀況作為錄(聘)用條件。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在此基礎上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此外,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實施下列行為:限定為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除個人基本信息外,進一步詢問或者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將限制結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狀況作為錄(聘)用條件;其他以性別為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錄(聘)用標準的行為。
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 通訊員 湖法/文 楊希/漫畫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