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前,把年終獎發了!否則多繳稅!

日期:2018-11-05 17:38:24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2019年1月1日前,把年終獎發了!否則多繳稅!

2019年1月1日,新個稅法正式實施。新個稅法修改的一大要點,就是工資薪金所得并入綜合所得,采取“年”度計算收入的方式。因此,作為全“年”收入的年終獎,同樣會并入年度綜合計算。


現在已經十一月了,對于還沒發放年終獎的企業,最好在2019年1月1日前進行年終獎發放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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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前,把年終獎發了!否則多繳稅!.jpg

2019年之前發放年終獎或將更劃算

同樣是24000元的年終獎(不考慮當月工資薪金的情況下),今年10-12月份發放和明年發放繳納的個稅差距太大了!

情況一:若是今年10-12月份發放

將年終獎的計稅所得除以12個月,得到分月均值后,以這個計算得到的均值去查稅率表找到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個稅=24000*3%-0=720元

情況二:若是2019年發放

個稅=24000*20%-1410=3390元

相差2670元

建議:

1、2019年1月1日(含)之后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是否可以繼續執行國稅發【2005】9號文《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需要看政策變化。此時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稅制已經進入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新稅制;

2、2018年度的年終獎盡量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發放,因為若是放在2019年度,就會與2019年度的其他綜合所得一起納入年度所得,會大大提高當期個稅的適用稅率。

換句話說

2018年度年終獎,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發放,可以除以12,分攤到各個月份分別計算稅率,并且不計入2019年度綜合所得;

在2019年1月1日之后發放,不能除以12分攤到各個月份分別計算稅率,應計入2019年度綜合所得合并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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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已經發過年終獎的注意:

年終獎一年只允許采用一次!


2018年度已經發過全年一次性獎金的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個人納稅人,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國稅發〔2005〕9號文件)

至于2019年1月1日起,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是否存在真的不知道,2018年還沒有發過全年一次性獎金的企業,一定要好好珍惜“只允許采用一次”的機會,過期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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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發一元錢,


年終獎可能多繳個稅8.8萬元的!


為什么是多發1元,就多繳納那么多個稅呢?一表盡知!


適用5000元新的費用標準和新的稅率表的年終獎“坑”表如下:

附新版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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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計算器




對于個稅的計算


你是否已經得心應手?


——


“邦芒個稅計算器”


亮點一:一鍵算清新個稅


輸入稅前工資 一鍵計算


亮點二:反推稅前工資


輸入稅后工資 反推稅前


亮點三:個人信息完全保密


根本不用擔心工資泄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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