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人口與計劃生育、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本條例。
各級地方(產業)工會、婦聯組織對本條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條 用人單位在招工和裁員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歧視女性。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人口與計劃生育、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本條例。
各級地方(產業)工會、婦聯組織對本條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條 用人單位在招工和裁員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歧視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