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股東有權要求企業清算嗎
公司股東不可以宣布破產,但能申請辦理解散公司,然后結算。按照《破產法(試行)》和《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公司股東提到解散公司訴訟,同時也申請辦理法院對企業開展結算的,法院并對所提出的結算申請辦理不受理。法院能夠告之上訴人,在法院裁定解散公司后,自行安排結算或是再行申請辦理法院對企業開展結算。除此之外,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因經營不佳比較嚴重虧本,不能償還全部債務的,能夠向法院宣布破產;
做為債務人公司法人,不能償還全部債務時,其債務人還可以申請該借款人倒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借款人有此方法第二條要求的情況,能夠向法院明確提出重組、調解或是破產清算申請。借款人不能清償全部債務,債務人能夠向法院明確提出對債權人開展重組或是破產重整申請。公司法人已散伙但未清算或是未清算結束,財產不能償還債務的,依規承擔清算責任得人理應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二、公司股東需要對企業清算需什么樣的條件
1、公司經營產生嚴重困難。
“公司經營產生嚴重困難”,包含兩方面的意思:
運營等方面的嚴重困難,比如企業出現財務風險,資金鏈斷裂,長期虧本等;
或是管理工作的嚴重困難,這類嚴重困難與“公司僵局”的特點基本一致。
公司僵局就是指企業在存續期運行時因為公司股東或是執行董事之間產生矛盾或產生糾紛,且彼此之間不肯讓步而處在對峙情況,造成公司機構不能按法定條件作出決策,從而使得企業深陷沒法正常運行,乃至偏癱的事實情況,在這樣的情況下,很多國家的破產法均授予公司股東向法院起訴明確提出強制解散企業的請求權。
2、持續存續期會讓股東利益遭受巨大損失。
什么叫股東利益遭受巨大損失必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有限公司具備人合兼資合的特性,因為股東大會采用資本多數決的形式,控股股東或大部分公司股東徹底可以憑投票權優點對企業日常運營事務管理作出決策,這也是符合規定,都是符合公司基層民主立場的。
大家認定其標準設置一方面為了維護股東利益,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避免少數股東濫用訴權。
“巨大損失”怎么判斷,法律法規從未有過明確規定,必須審判長在具體案件審理時作出衡量和自由裁量權。
3、通過一些方式解決不了。
具有訴權股東在提到解散公司訴訟以前理應窮盡所有很有可能處理困局的路徑,比如商議、公司股權轉讓、資產收購等。
只有在沒法協商處理問題和公司股東規定撤股,公司股東沒有能力選購及別人沒有人購買的時候,才可以解散公司。
4、提到企業破產訴訟公司股東,應該是持有公司所有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之上股東。
擁有股份比例小于或等于百分之十股東,沒有權利做為訴訟主體,請求法院強制解散企業。
大家可以得知按規定針對公司股東是不可以宣布破產的,但能申請辦理解散公司,然后結算,企業清算得話首先要成立一個清算小組,希望大家能搞清楚。
如果還有不明白的,能夠咨詢網有關侓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