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退員工發放的薪酬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日期:2023-05-15 11:03:33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內退員工發放的薪酬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問:內退發放的薪酬能否在所得稅前扣除?


答: 一、內退與法定退休的差異內退,是內部退養的簡稱,是國企、行政事業單位等改革的產品。


二、內部退養員工獲得的收入依照“薪酬薪水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1.財稅﹝2018﹞164號規則:個人處理內部退養手續而獲得的一次性補助收入,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則核算交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關于企業減員增效和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實行內部退養方法人員獲得收入征稅問題”規則:


實行內部退養的個人在其處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紀之間從原任職單位獲得的薪酬、薪水,不屬于離退休薪酬,應按“薪酬、薪水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處理內部退養手續后從原任職單位獲得的一次性收人,應按處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紀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均勻,并與領取當月的“薪酬、薪水”所得合并后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余額為基數確認適用稅率,再將當月薪酬、薪水加上獲得的一次性收人,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上述規則,可以間接證明,對于內退薪酬,在稅務總局眼中,“不屬于離退休薪酬”。 三、內退薪酬契合薪酬稅前扣除的規則(一)根本規則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則,企業發生的合理的薪酬、薪水開銷,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薪酬、薪水,是指企業每一交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許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許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含根本薪酬、獎金、津貼、補助、年終加薪、加班薪酬,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許受雇有關的其他開銷。


內退員工,與企業仍然存在勞動合同聯系,也便是還存在“受雇”,滿意上述稅前扣除的規則條件。


(二)稅務對薪酬薪水合理性的規則


《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則: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薪酬薪水”,是指企業依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定的薪酬薪水準則規則實踐發放給員工的薪酬薪水。稅務機關在對薪酬薪水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把握:


(1)企業制定了較為標準的員工薪酬薪水準則;


(2)企業所制定的薪酬薪水準則契合行業及區域水平;


(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薪酬薪水是相對固定的,薪酬薪水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4)企業對實踐發放的薪酬薪水,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責任;


(5)有關薪酬薪水的組織,不以減少或躲避稅款為意圖。


對于內退員工的薪酬,依照規則必須員工代表大會審議經過,肯定是有標準的準則,因此完全契合國稅函[2009]3號有關“合理薪酬薪水”的條件規則。


綜上所述,內退員工發放的薪酬,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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