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退人員的退養薪酬能否稅前扣除?

日期:2023-05-15 11:03:32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內退人員的退養薪酬能否稅前扣除?

問:付出給內退人員的退養薪酬能否稅前扣除?退養薪酬能否作為核算費和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的基數?


答:《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問題專家工作組意見(二)》規則,企業如有施行的員工內部退休方案,盡管員工未與企業免除勞作聯系,但由于這部分員工未來不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企業許諾供給實質上類似于解雇的補償,契合上述解雇福利方案承認預計負債條件的,比照解雇福利處理。企業應當將自員工中止供給服務日至正常退休日的期間擬付出的內退人員薪酬和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等,承認為敷衍員工薪酬(解雇福利),不得在員工內退后各期分期承認因付出內退員工薪酬和為其交納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責任。


解雇福利。《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規則,


(一)解雇福利包含:

(1)員工勞作合同到期前,不管員工本人是否愿意,企業決議免除與員工的勞作聯系而給予的補償;


(2)員工勞作合同到期前,為鼓舞員工自愿接受裁減而給予的補償,員工有權選擇持續在職或接受補償離任。

解雇福利一般采取在免除勞作聯系時一次性付出補償的方法,也有通過提高退休后養老金或其他離任后福利的規范,或者將員工薪酬付出至解雇后未來某一期間的方法。


(二)滿足本原則第六條承認條件的免除勞作聯系方案或自愿裁減主張的解雇福利應當計入當期管理費用,并承認敷衍員工薪酬。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規則,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在核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則不一致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則核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則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則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則核算。


參照會計規則,內退人員的退養薪酬,應計入當期管理費用,并承認敷衍員工薪酬。企業為內退人員按月付出的薪酬,能夠參照在職員工的薪酬薪金進行處理,能夠做為核算費和員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的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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