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總總是不給工資該怎么辦?

日期:2023-05-10 11:01:21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一)假如是給用人公司工作中,有兩種方式有權要求發放工資:

1、員工可以去本地勞動部門勞動監察投訴;優勢:方法簡易。缺陷:全國各地監管力度或許不是非常大;

2、可以去本地勞動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申請勞動仲裁,規定發放工資。假如未簽訂合同,有權要求付款未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假如是以欠薪所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還能夠規定支付工資金。優勢:除去薪水外,可以提出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等,而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陷:申請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流程稍多,必須專業人員具體指導。

(二)假如是給個人能力提升,算不上勞務關系,能夠直接到法院訴訟該本人老總,規定付款勞務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公司與員工所發生的以下勞務糾紛,可用此方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產生的分歧;

(二)因簽訂、執行、變動、消除和勞動合同解除產生的分歧;

(三)因開除、解聘和離職、辭職產生的分歧;

(四)因為工作時長、休息休假、社保、福利、學習培訓及其勞動防護產生的分歧;

(五)因勞務報酬、工傷醫療費、補償金或是賠償費等產生的分歧;

《勞動法》第五十條

薪水應該以貨幣形式按月付給員工自己。不能亂扣或是無端托欠職工的薪水。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權利監督用人公司工資發放的現象。用人公司有以下損害職工合法權利違法行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督促其付款員工工資經濟補償金,同時可督促其付款賠償費:

(一)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收入的;

(二)拒不支付員工法定工作時間收入的;

(三)小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付款員工收入的。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費的要求,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不管是因為什么緣故,用人公司都不可以無端亂扣職工的薪水,也不能無端托欠職工的薪水,假如是用人公司不予發工資的,那樣員工就可以利用合理合法的方式去維護自身權益。用人公司還要接到相對應處罰,比如支付工資金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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