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給提供餐食,購入米、油等食材的開銷是否屬于員工費?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條規則,企業發生的費開銷,不超過工資、薪水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則,關于員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則的費,包含以下內容:
為員工衛生保健、日子、住宅、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助和非貨幣性福利,包含企業向員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員工醫療費用、員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助、供暖費補助、員工防暑降溫費、員工困難補助、救濟費、員工食堂經費補助、員工交通補助等。
因此,企業食堂購入米、油等食材的開銷歸入員工食堂經費補助領域,依照員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水總額14%的部分,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