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單位:河北公布批準文號:(1995年11月15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大會根據依據2002年11月25日省九屆人大常委第三十次大會《關于修改〈河北省鄉村股份合作企業條例〉的決定》調整)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明確我國農村股份合作企業的訴訟地位,標準其組織與個人行為,維護公司、公司股東和債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動農村社會經濟發展,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規定所指農村股份合作企業,是指按照本規定開設,注冊資金由股份構成,公司股東依照股份合作制與合作制結合的標準具有權力和先訴抗辯權,公司以所有財產對負債承擔責任公司法人。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主管機關里的原來鄉、村集體企業改造或是鄉、集體經濟機構以及組員合作投資新創建股份合作企業。第四條股份合作企業必須遵循以下標準:(一)財產按份共有,同股同利,互利共贏,責任共擔;(二)推行協作民主化,自負盈虧,獨立法人,自主經營;(三)多勞多得與按股分紅緊密結合。第五條股份合作企業不可變成無限連帶責任公司股東。股份合作企業變成其他公司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股東,其認繳出資額不能超過本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股份合作企業為根本公司股東或是別人公司擔保,要符合本公司的規章或是經股東(意味著)會允許。違背此條第一、二款所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改正;給股份合作企業造成損害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理應負承擔責任。第六條股份合作企業的合法權利具有法律效力,任何組織及個人不可侵吞、調拔公司資金和其他財產;不得擅自派入、調成或是占有公司工作的人員;不可需要企業擔負法律法規、相關法規以外的責任義務。違背本辦法規定的,由公司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糾正和賠償經濟損失,并能夠給予直接責任人紀律處分;公司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規定侵權人負法律責任。第七條股份合作企業應當運營,并擁有和執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為集體所有制企業要求的權力、責任,享有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與政策為集體所有制企業所規定的特殊政策。第八條農村股份合作企業的員工有權利依規創建工會,開展工會活動。農村股份合作企業理應適用本公司工會依規做好工作。第二章開設第九條開設股份合作企業應該始終堅持個人意愿,任何組織及個人不可強制性開設。開設股份合作企業可以采用主導產品改造或是新建設方法。改造、新創建股份合作企業,應該由發起者持相關文件去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申請注冊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同時向縣市級鄉辦企業主管機構和體改單位辦理備案。第十條開設農村股份合作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企業注冊資金在三多萬元;(二)有公司股東共同商定的股份合作企業規章;(三)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必須的生產運營標準;(四)有企業名字和股份合作企業的組織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