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個人獨資股東會議決議
1、個人獨資,又稱個人獨資企業,是公司的一種組織結構。個人獨資,通稱獨資,一般是指一個自然人投資,所有資本為投資者每一個盈利性經濟實體。獨資是一種很歷史悠久的企業形式,至今仍然廣泛應用于商業經營中,其顯著特點是自己注資、個體戶經營、本人自主經營和自承擔風險。個人獨資即個人獨資企業需要提供股東會決議,因而形成了個人獨資股東會議決議;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八條開設個人獨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投資者為一個自然人;
(二)有合法合規企業名字;
(三)有投資者申報注資;
(四)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必須的生產運營標準;
(五)很有必要從業者。
二、個人獨資和自然人獨資的差別
獨資是自己注資運營、歸個人財產與控制、由個人擔負運營風險和擁有所有經營收入的公司。非法人組織的普通合伙人公司不可以單獨承擔法律責任。需要由經營人去承擔無限責任。從嚴格來說講,企業就是指根據法律要求,由股東出資成立的盈利為目的的社會團體法人。企業一般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統稱為法人代表。畢竟是個人獨資公司股東,牽涉到公司股東這個概念,是指的是有限公司里的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就是指只有一個股東有限責任公司方式的企業,即企業的投資者為一人,由投資者獨資經營,但投資者對債權債務僅負有限責任公司。在我國新改動的公司法規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和法人都能夠注資開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除自然人和法人注資成立的一人公司外,在我國破產法里的國有獨資企業也是屬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僅僅其公司股東影響力獨特罷了。個人獨資和一人公司都是一個行為主體注資創建的公司,但兩者的特性是截然不同的,表現在:
(1)投資人不一樣:
個人獨資需要由普通合伙人注資開設,一人公司既能由普通合伙人注資開設,也可由法人代表注資開設,還能夠國家實行注資開設;
(2)法律主體不一樣:
個人獨資歸屬于民事主體,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一人公司成為公司的一種,是公司法人,在新公司成立時獲得主體資格;
(3)責任劃分不一樣:
個人獨資的投資者對公司的債權債務無限連帶責任;一人公司的投資者(公司股東)只以認繳出資額為準對公司負責,即負有限責任公司;
(4)注冊資金不一樣:
對個人獨資,法律法規從未有過最少注冊資金的需求,依照最新修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金并沒有注冊資本最低,公司股東也不需要一次全額交納企業章程所規定的認繳出資額。成立的法律規定不一樣個人獨資按照個人獨資企業法開設;一人公司則需按照破產法開設。我希望本篇文章能對大家有所幫助,假如你還有其他的難題能夠點擊進入按鍵資詢,或者去資詢知名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