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費,包含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施別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部分所發生的設備、設備和人員費用,包含食堂、員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分的設備、設備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分工作人員的工資薪水、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員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助和非貨幣性福利,包含企業向員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施醫療統籌企業員工醫療費用、員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助、供暖費補助、員工防暑降溫費、員工困難補助、救濟費、員工食堂經費補助、員工交通補助等。
(三)依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員工福利費,包含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