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公司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有哪些

日期:2023-06-13 11:01:15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用人公司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有哪些

一、法律法規《勞動法》第99條用人公司招收并未解除勞動關系的員工,對該用人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公司應當擔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規章制度勞社部《關于發布〈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5]223號)

第二條用人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對員工造成損失的,應賠付員工損害:

(一)用人公司有意推遲不簽訂勞動合同書,即招收后有意未按照規定簽訂勞務合同及其勞動合同到期后有意不到位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因為用人單位緣故簽訂無效勞動合同,或簽訂一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公司違規或工作合同約定損害女員工或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四)用人公司違規或工作合同約定解除勞動關系的。

勞社部《關于發布〈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通知》

第三條本辦法第二條所規定的賠付,按以下有關規定執行:

(一)導致員工薪資收入虧損的,按職工自己勞動所得薪資收入付給員工,并加付勞動所得薪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二)導致員工勞動防護工資待遇虧損的,應按照國家規定的補充職工的勞動防護補貼和用具;

(三)導致員工工傷事故、醫保待遇虧損的,除按國家規定的為員工給予工傷事故、醫保待遇外,還應當付款員工等同于醫療費25%的賠償費用;

(四)導致女員工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損傷的,除按國家規定的給予治療過程中的醫保待遇外,還應當付款等同于其醫療費25%的賠償金

(五)勞動合同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六條用人公司招收并未解除勞動關系的員工,對該用人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員工擔負立即承擔責任外,該用人公司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市場份額應不少于對該用人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百分之七十。到原用人公司賠付以下損害:(一)對設備、運營和工作中所造成的直接損失;(二)因獲得商業機密給原用人公司導致經濟損失。賠付此條第(二)項規定的損害,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規定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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