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暫停和恢復供熱管理辦法》征集意見(沈陽市朝陽區供熱管理辦法)

日期:2023-07-19 07:37:41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沈陽市集中供熱暫停和恢復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申請暖氣停供或將支付供熱費用的15%

為節省采暖費,很多房主對無人居住的房屋辦理供熱停供。未來,辦理停供也可能需要向供熱單位按照熱費總額的百分之十五支付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日前,《沈陽市集中供熱暫停和恢復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提到了上述內容。

集中供熱暫停應支付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

征求意見稿提出,申請集中供熱暫停的用戶應當在簽訂集中供熱暫停協議的同時,向供熱單位按照熱費總額的百分之十五支付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由供熱單位開具專用票據。在不影響其他用戶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熱設施安全運行的前提下,既有民用建筑室內供熱設施已經分戶且供熱設施保修期已滿的用戶要求集中供熱暫停的,應當在供熱期開始二十日前告知供熱單位。

分戶獨立采暖系統的用戶,辦理集中供熱暫停后,供熱單位應當將共用供熱設施與用戶自用采暖設施完全斷開或者關閉供熱閥門。對不符合集中供熱暫停條件或者集中供熱暫停可能造成安全隱患的,不得辦理暫停業務,供熱單位應當書面告知用戶原因。

一般情況下,集中供熱暫停或者恢復均為一個供熱期,即每年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2023-2024年度供熱期集中供熱暫停的用戶,應當向供熱單位補交當年度的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

未按期支付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或將支付違約金

征求意見稿提出,用戶已經辦理集中供熱暫停手續,在下一供熱期前未提出恢復供熱要求,應當視為繼續暫停,不需要重復辦理暫停手續,但應當在每個供熱期開始二十日前,持集中供熱暫停協議向供熱單位支付當年度的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用戶未按期支付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的,供熱單位應當通過張貼通知、電話等方式督促用戶支付。用戶仍不支付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用戶多個供熱期未按時支付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的,在要求辦理集中供熱恢復時應當將陳欠費用一次性支付。對因逾期不支付熱費而被停供的用戶,在下一供熱期前用戶未提出集中供熱恢復要求的,供熱單位應當收取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

新建民用建筑供熱設施在保修期內的,不得要求辦理集中供熱暫停。

老用戶陳欠費用不影響新用戶辦理相關業務

集中供熱暫停期間,房屋產權發生變更的,新用戶應當持相關材料及集中供熱暫停協議,到供熱單位辦理協議變更手續或者集中供熱恢復業務。新老用戶間未交接集中供熱暫停協議的,新用戶辦理上述業務時,供熱單位應當調取保存的協議為新用戶辦理業務。原用戶有陳欠費用的,供熱單位不得以此為由拒絕為新用戶辦理相關業務。

供熱期前恢復供熱的用戶,應當按時支付全額熱費,不再退還已支付的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熱費按實際供熱天數熱費總額的85%收取。

經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家庭、低保邊緣家庭、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家庭以及經市、區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不具備交納熱費能力企業職工辦理集中供熱暫停的,按照熱費補貼方式,給予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補貼。

沈陽晚報、沈報全媒體主任記者 劉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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