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試用期三天有工資嗎

日期:2023-02-10 11:01:12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一、勞動合同法試用期三天有工資嗎

勞動者試用期內只工作中三天的,員工有薪水,用人公司應當按相關工作的日數發放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實習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之上不滿一年的,實習期不能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意三年的,實習期不能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書,實習期不能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公司與同一員工只有承諾一次實習期。并完成一定工作目標為期限勞動合同書或是勞動合同期限不滿意三個月的,不可承諾實習期。實習期包含于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書僅訂立實習期的,實習期站不住腳,該期為勞動合同期限。第二十條【試用期工資】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不能低于本公司同樣職位最少檔薪水或是勞動合同約定收入的百分之八十,并不能低于用人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資規定。

二、實習期不給工資,能夠申請勞動仲裁嗎

針對新職員在試用期間,公司就不給工資的,員工是能夠申請仲裁維護權益的。

按照規定,實習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這時彼此產生勞動合同關系,員工有權要求發放工資,假如實習期不給工資的,可向勞動爭議仲裁組織申請仲裁。

按照規定,在我國申請仲裁也是有受案范圍的,主要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公司與勞動者所發生的以下勞務糾紛:

1、公司、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等組織與勞動者中間,及其行政機關、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與其說簽署勞動合同的員工中間,因確認勞動關系,簽訂、執行、變動、消除和勞動合同解除,上班時間、休息休假、社保、福利、學習培訓及其勞動防護,勞務報酬、工傷醫療費、補償金或是賠償費等產生的分歧。

2、執行國家公務員法的行政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中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行政機關(企業)與聘用工作員中間因執行聘用合同產生的分歧。

3、機關事業單位與工作者中間因開除、解雇、離職、辭職等消除個人檔案及其執行聘任合同產生的分歧;

4、社團組織與工作者中間因開除、解雇、離職、辭職等消除個人檔案及其執行聘任合同產生的分歧;

5、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中間因執行聘任合同產生的分歧;

6、法律法規、相關法規由監察委員會解決的許多異議。

特別注意的地方是,如果勞務糾紛要在國家行政機關與其說公務員中間、事業組織和社團組織與其說宣布編內員工之間產生異議屬人事爭議,不屬勞務糾紛,所以也不屬勞動爭議仲裁起訴的受案范圍。

國家行政機關、事業組織、社團組織與其說工勤人員及其它簽署勞動合同工作的人員中間的分歧合乎列出上述所說情況的屬勞務糾紛。

推行集約化運營管理的事業組織與其說員工中間的分歧合乎列出上述所說情況的,也屬勞務糾紛。

通過以上的解讀很有可能了解,勞動者試用期內也是有收入的,所以就算員工只工作中三天的,用人公司依然要付款員工使用三天薪水。

要是用人公司不收取的,職工能夠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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