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定作人付款酬勞期限有什么要求

日期:2023-02-15 11:01:13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一、民法的定作人付款酬勞期限有什么要求

定作人理應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付款酬勞。對付款酬勞期限未約定或是承諾不具體,可以促進承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條【定作人付款酬勞期限】定作人理應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付款酬勞。對付款酬勞期限未約定或是承諾不具體,根據公司法第五百一十條規定仍無法確立的,定作人必須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效時付款;

工作成效一部分交付,定作人理應相對應付款。

二、承攬人法律義務

1、承攬人理應以自己機器設備、技術以及勞動力,進行主要工作內容。

沒經定作人允許,承攬人不可把它承包的主要工作內容交給第三人實現;

2、承攬人把它承包輔助工作中交給第三人完成,理應就得第三人完成工作成效向定作人承擔;

3、承攬人提供資料的,承攬人理應按照合同約定采用原材料和接受定作人檢測;

4、承攬人在工作中,理應按受定作人必須的監督檢驗;

5、承攬人完成工作任務的,應向定作人交貨該工作成效,同時提供必須的技術文檔,如相關質量證明;

6、承攬人理應保管好定作人提交的材料,不得隨意拆換定作人提交的材料,不可以拆換不用維修的零部件;

7、定作人提交的材料在承攬人占據期內損壞、損毀風險,由承攬人擔負,但不可抗拒的除外;

8、承攬人理應按照定作人的需求嚴守秘密,沒經定作人批準,不可保留副本或是技術文檔;

9、一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責任,但被告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在承包過程中,承攬人完成工作任務后,定作人理應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付款酬勞。

對付款酬勞期限未約定或是承諾不具體,被告方可以促進承諾或按商業慣例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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