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傷退傷殘,被扶養人生活費用測算規范怎樣確定

日期:2023-02-24 11:01:20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受害者傷退傷殘,被扶養人生活費用測算規范怎樣確定

受害者因病致殘,被扶養人生活費用測算規范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全文》中有明確規定。受害者傷退傷殘的,其因提升在生活上必須所花費的必需費用以及因喪勞所導致的收入損失,包含傷殘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用,和因康復治療、再次醫治所發生的必須的康復費、陪護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予以賠付。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全文》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用依據扶養人喪勞水平,依照受訴人民法院所在城市上一年度城鄉居民平均消費支出和農村百姓平均年日常生活總支出規范測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兒童,測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任何收入來源的,測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年紀每多一歲降低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按五年估算。
被扶養人就是指受害者依規應承擔扶養義務的青少年或是喪勞又無任何收入來源的成年人直系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的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付受害者依規理應承擔的一部分。被扶養人了解人,年賠付總金額總計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城鄉居民平均消費支出額或是農村百姓平均年消費水平支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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