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羅*;
上訴人因與被告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氣廊坊經濟經開區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廊開勞仲案字(2012)第75號仲裁裁決書,現向該院提起訴訟。
訴請:
1.栽定被告人付款上訴人未簽署書面協議的二倍工資226490元;
2.栽定被告人付款上訴人2008年1月至今住院治療餐費63710元;
3.栽定被告人付款扣留原告方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6000元;
4.栽定被告人付款上訴人必須的醫療費109萬余元,在其中超過工傷險三個文件目錄的自體皮費40萬余元,仿耳費8萬,外固定支架費15萬,瘢痕治療費20萬,專家坐診醫療費4萬余元,藥品費2萬余元。中后期自身醫療費10萬余元;
5.栽定被告人付款上訴人中后期必需產生手術各項費用485633.25元,餐費457728.25,陪護費16905元,護理費9000元,差旅費2000元;
6.栽定被告人付款上訴人工傷事故重度殘疾所引發的撫養費185300元,贍養費114600元;
7.栽定被告人付款上訴人工傷事故相貌比較嚴重破相賠償費10萬余元;
8.栽定被告人付款上訴人醫治散在小潰瘍超過工傷險三個文件目錄費用4萬余元;
9.栽定被告人付款上訴人法律法規、法規規定的許多賠償費,及其企業破產后對應的經濟補償48400元;
10.栽定被告人付款上訴人因托欠醫療費用回絕醫院門診人力真皮層手術治療,造成手肘、頭頸、腿部等位置肌肉萎縮比較嚴重,作用進一步缺失,全身上下疤痕未得到充分醫治、強制增長比較嚴重等多項賠償費5萬余元。
11.栽定被告人付款因交納各種社保基數稍低補交4993.22元,稅款滯納金8811.86元;
12.栽定被告人付款上訴人因工傷事故瘢痕攣縮所引發的某些疾病,如勁椎病、焦慮癥的醫療費2萬余元;
13.栽定被告人付款上訴人因為晚投訴工傷職工鑒定殘疾等級一年而錯過傷殘津貼調節差值148167.6元;
14.栽定被告人付款上訴人加班工資16220.96元;
15.栽定被告人付款破產后的社會養老保險及養老保險費用;
16.栽定被告人付款破產后的十年全額的工傷保險基金。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于2002年上崗被告人處工作中,2004年在操作過程中負傷。被認定工傷事故,職業病鑒定為二級傷殘,絕大多數護理依賴。2007年10月逐漸享有工傷保險賠償。在工傷險評定及上訴人醫治疾患的過程當中,被告人存有眾多出錯,給上訴人導致了巨大損失。
1.從上訴人上崗之日起,未給上訴人派發加班工資用,并且從2011年10月起,并沒有為上訴人續簽勞動合同;
2.扣留上訴人傷殘補助金,托欠原告方住院治療餐費,并沒有為上訴人申請辦理2012年工傷醫療費用的申請工作任務,托欠醫院門診高額治療費,嚴重影響到原告方正常的醫治;
3.回絕擔負上訴人治療中超過工傷事故三個文件目錄但是必須投入的治療費,導致上訴人無法得到應該有的醫治并導致病發癥,病況逐漸惡變;
4.延遲申報工傷員工鑒定工傷等級一年,導致上訴人錯過了傷殘津貼的變化,使上訴人所享有的工傷待遇自始至終稍低。
2012年底,被告人因為經營不佳,早已做起倒閉前有關工作。因此,上訴人于2012年9月27日向廊坊經濟經開區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提到投訴,除規定被告人付款所托欠費用外,再行付款必須的醫藥費和后期醫療費,擔負因為被告人的過失給上訴人導致的各類損害。與此同時付款上訴人因為中重度殘廢而引起的撫養費及贍養費。2012年11月29日,經濟開發區仲裁委作出裁定,一部分支持了原告方認為。但裁決書存有下列難題:
1.所裁定的那一部分數據信息數量禁止,數量稍低。
第一項裁定稱“被訴人付款申訴人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期內未簽署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總共21600元(1800x12=21600元)。”客觀事實情況就是,1800塊的是上訴人2002年入職時月薪,2011年10月,原告方薪水早已提高至3313.3元,測算雙倍工資應當為此為基準。因此此金額應該給39975.6元。
2.所裁定的治療費金額過少,沒法支撐點原告方正常的醫治。
第五項判決規定被告人酌情考慮事先付款下一年度的治療費20萬余元,并待具體產生費后按實際金額銷賬。事實上,被告人己經托欠醫院門診最基本的治療費12萬余。據中國解放軍309醫院門診專家教授確診,上訴人目前必須的醫療費最少為109萬余元。包含自體皮費、瘢痕治療費、整容手術費等各種花費。這筆費用包含的內容盡管遠遠超過了工傷險三個文件目錄的范疇,而對上訴人而言,是合理且必須的醫治。工傷險法律的關鍵目的是為了確保工傷職工的醫療救治與經濟補償金,推動工傷預防與職業康復。按相關規定,被告人需要承當這種治療費。但被告人出自于本身經濟收益考慮到,已明確回絕擔負這筆費用,導致上訴人錯過最理想的治療時間和治療方式,其病況日益惡變。上訴人沒有收入,無法墊款此筆花費。若被告人不予以付款,上訴人將無法進行合理的治療和恢復,這違反了工傷保險條例的原則。
3.裁決書并沒有適用原告方合理訴求,不符合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48條的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侵害的從業者,除依規具有工傷事故社保外,根據相關民事法律關系還有得到賠償權益的,有權向本公司明確提出賠付規定。”當時被告人選購不符合要求的機器設備,導致操作中出事故,上訴人人體遭受嚴重損害,變成二級殘疾,日常生活絕大多數沒法自立,更難以執行贍養父母、養育子孫后代的責任義務。被告人對這次事件的發生具備不可推卸的監管責任。原告方爸爸媽媽早已年過六旬,且身體殘疾,沒有收入,并沒有生活自理能力。原告方老婆受上訴人患者的病情嚴厲打擊,也得了中重度抑郁焦慮癥。上訴人被燙傷之時,他的兒子剛3月,急缺爸爸媽媽關懷養育。上訴人是家里中唯一的生活來源。為了能全家人能得到存活,上訴人規定被告人付款最基本的撫養費和贍養費,有理有據合理合法。但判決并沒有適用原告方這一基本上需求,于法無據,不合邏輯。
有關信息說明,被告人正在進行公司破產的前期準備工作,私底下處理和賣掉了絕大多數財產。假如被告人將公司資產所有遷移,上訴人將喪失唯一的生活來源。因此,上訴人所提出的中后期必須的治療費,應當獲得適用。但裁決書并沒有予以支持,顯著于理不公平。
基于此,上訴人依規提出訴訟,要求法院依規維護原告方合法權利。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201x年12月14日
工作上,安全就是第一準則,不論是哪方,都不愿意發生安全事故,尤其是像導致員工工傷傷殘那樣事,它于己于他就沒有好處。自然,有時一些安全事故是人為因素控制不了的,當出現這樣的情況時,彼此就需要就賠付難題予以處理,在殘廢評定和賠付層面,法律法規有這方面的要求,如果需要協助,也給予在線律師服務項目,歡迎你開展法律咨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