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用人單位在使用企業內退人員時未考慮到雙方之間可能成立勞動關系的隱患,那么這樣的思維誤區將會大大增加用人單位所面臨的法律風險。
因此,建議用人單位應謹慎使用企業內退人員。一旦確認使用,考慮到雙方成立勞動關系的可能性,我們建議用人單位可選擇直接與此類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于勞動合同中明確無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客觀情況。或,采取勞務派遣的模式,將用人單位的責任轉移給派遣單位,并于協議中明確本單位和派遣單位內部的責任承擔和劃分。
另外,無論用人單位最后以何種方式進行用工,均建議用人單位購買商業險(雇主責任險)。
注:本文解讀僅基于現行法律法規,實務中請以當地有關部門最新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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