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擬取消高層次人才及配偶入戶年齡限制

日期:2017-04-12 07:37:50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按照我國現行法規,財政資助項目科技成果所有權歸政府,這一定程度打擊了科研人員積極性。為更好地激勵科研人員,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草案)》規定,市、區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研究項目所產生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可以約定項目科研負責人及其團隊和所在單位共享科技成果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

設立“人才日”和“人才伯樂獎”

為了形成全社會識才愛才敬才用才的氛圍,倡導尊重人才、尊重創新,《條例(草案)》規定設立深圳市人才日。關于人才日的具體日期,《條例(草案)》暫未明確。市法制辦建議選擇一個有紀念意義的日期,例如《條例》施行的日期,或者市委市政府《關于促進人才優先發展的若干措施》出臺的日期等。

《條例(草案)》還規定,市政府應設立“人才伯樂獎”,對在本市人才培養、引進過程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引進和培養優秀人才的單位和個人,不受引進和培養時間限制,給予獎勵。(深圳特區報記者 李舒瑜)

今后,我市擬取消高層次人才及其配偶入戶的年齡限制,即使高層次人才選擇不入戶,其配偶也可以直接申辦入戶。備受各界關注的《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草案)》今天全文刊發,公開征求公眾意見。


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

(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深化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激發人才創新創業創造活力,為特區國際科技、產業創新中心和現代化國際化創新型城市建設提供人才資源和智力支持,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特區內人才培養、引進、流動、評價、激勵、服務和保障等人才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人才,是指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建設需要的,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或者專門技能,進行創造性勞動并對社會做出貢獻的勞動者。

第三條【基本原則和要求】人才工作應當堅持黨管人才、服務發展、以用為本、高端引領的原則,遵循人才成長規律,加快轉變政府人才管理職能,保障人才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激發人才創新創業活力,發揮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的重要作用。

第四條【人才工作領導機構】設立市人才工作領導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和審議全市人才工作的規劃、重大政策草案;

(二)負責人才發展規劃、政策實施的統籌協調和宏觀指導;

(三)協調解決人才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督促、檢查、評估有關人才工作開展情況;

(五)有關人才工作的其他事項。

各區可以根據本區實際設立本區人才工作領導機構。

第五條【政府人才工作職責】市、區政府(以下統稱“政府”)應當將人才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編制符合本地實際需要的人才發展規劃,產業、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其他專項規劃中應當將人才工作作為重要內容。

第六條【部門人才工作職責】市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人才培養、引進、評價、激勵和服務保障等工作的組織、管理、協調和指導。

市人力資源部門作為市政府人才工作管理部門,與市發展改革、財政、科技創新、教育、衛生、文體旅游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根據分工負責相關人才工作。

第七條【群團、社會組織、用人單位人才工作職責】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工商聯等人民團體和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發揮自身優勢聯系服務各類人才,開展相關領域的人才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充分發揮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中的主導作用,為人才發展提供機會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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