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在職業培訓補貼目錄范圍內的參加培訓人員或者培訓機構,以及用人單位和社會組織開辦的培養培訓平臺面向社會開放的,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九條【技術技能人才培養】企業和機構設立技能大師工作室、技師工作站等技能人才培養平臺,符合條件的,政府給予資助或者補貼。
技術技能人才參與技術改造、技能競賽、技藝交流等活動,符合條件的,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條【青年人才培養】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青年人才的普惠性支持措施,加大教育、衛生、科技、管理和其他各類人才工程項目對青年人才培養支持力度,在重大人才工程項目中設立專門項目培養青年人才。
前款所稱青年人才,是指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人才。
第二十一條【放開社會辦學】非學歷教育辦學機構、職業培訓機構經教育部門、人力資源部門登記備案,方可實施非學歷教育和職業培訓。
教育部門、人力資源部門應當加強非學歷教育辦學機構和職業培訓機構監督管理,制定機構開展非學歷教育、職業培訓業務的標準,建立、完善協同監管和隨機抽查等監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鼓勵建設和開放高水平創新載體】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等各類主體創辦或者共建新型科研機構。
利用財政性資金為主設立的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技術中心等各類創新載體的科研設施與儀器應當向社會開放共享。
政府應當建立鼓勵企業等市場主體投資建設的創新載體面向社會開放共享的利益補償、后續支持機制。
第三章 人才引進與流動
第二十三條【人才引進政策和方式】政府應當實行積極、開放、有效的人才引進政策,采取全職、兼職、項目合作、技術咨詢等各種形式吸引人才到本市工作或者創新創業。
第二十四條【高層次人才引進政策】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中長期的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和團隊引進計劃,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高層次人才引進政策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五條【高層次人才入戶和申領居住證】高層次人才和符合條件的其他人才可以直接申領居住證或者申辦入戶,其配偶可以自愿選擇直接申領居住證或者申辦入戶。
第二十六條【緊缺人才目錄發布】市人力資源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定期發布緊缺人才目錄。
屬于緊缺人才目錄內的人才,可以在人才引進入戶、人才培養、職業資格評定等方面享受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促進人才流動】市人才工作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吸引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中的優秀人才進入黨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政策措施。
提高在艱苦崗位和基層一線人才保障水平,鼓勵和引導人才向艱苦崗位和基層一線流動。
第二十八條【科研人才雙向流動】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可以面向社會提供一定比例的兼職教師和兼職研究員崗位。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可以到科技型企業兼職并按規定獲得報酬。
兼職期間的各方權利義務,由兼職人員與原單位、兼職單位共同協商確定。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的科研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攜帶科研項目和成果在本市離崗創業,在規定期限內返回原單位的,接續計算工齡并保留原聘專業技術職務。
第四章 人才評價
第二十九條【人才評價機制】建立政府、行業協會、學術團體、用人單位為主體的多元人才評價機制,對人才進行分類、動態評價。
第三十條【人才評價標準】鼓勵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風險投資機構、行業協會等組織,綜合考察人才的品德、能力和業績,制定各自領域的人才評價標準。
政府制定人才評價標準應當將人才的同行評價、市場評價和社會評價納入評價要素,可以采用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風險投資機構、行業協會等組織制定的評價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