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人才環境】 政府應當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力度,提升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方面的實力,加大城市形象宣傳,營造有利于人才集聚和發展的環境,促進人才規模、質量和結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相協調。
政府及其各部門和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應當大力宣傳黨和國家人才工作的重大戰略思想和方針政策,采取多種形式面向境內外宣傳特區人才法規、政策和人才創新創業事跡。
第九條【人才工作“白皮書”制度】市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本市人才工作,定期發布本市人才工作情況報告,向社會公布全市人才工作整體情況、重要人才工作和人才政策、人才培養、引進和流動情況、人才供需情況和趨勢預測等內容,為人才工作決策和人才政策制定提供參考,為用人單位培養和引進人才提供指引,為優化人才投入、流動和配置提供保障。
第十條【人才政策實施評估制度】建立人才政策實施評估制度,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部門(以下統稱“人才工作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定期對人才政策的落實情況、實施績效等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對人才政策進行動態調整。
人才工作管理部門可以定期對人才政策進行整體評估,也可以不定期選取一項或者幾項重要的人才政策進行專項評估。人才工作管理部門可以自行組織評估,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或者社會組織進行評估。
第十一條【人才日】每年 月 日為深圳市人才日。
第二章 人才培養
第十二條【人才培養機制】人才培養應當以素質提升和能力建設為核心,堅持系統培養、整體開發,建立健全以創新創業為導向的人才培養機制和產學研用結合的協同育人模式。
政府應當加強各類人才隊伍建設,重點培養和引進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以及急需緊缺人才。
第十三條【高層次人才培養】建立完善高層次人才層級和能力提升培養支持制度,對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開展基礎研究、技術攻關、創新創業、國際交流等,政府給予資助。
第十四條【博士后人才培養】政府應當完善博士后培養體系,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申請設立博士后工作站、流動站和創新實踐基地,對設立的博士后工作站、流動站和創新實踐基地與博士后研究人員予以資助,并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資助動態調整機制。
第十五條【發展高等教育】政府應當加大高等教育投入,保障高等院校用人自主權,吸引國內外優質教育資源合作建設特色學科、學院和高校,構建國際化開放式創新型高等教育體系。
創新高等院校辦學體制,鼓勵社會力量通過出資、捐贈等方式參與創辦高等院校、支持高等院校發展。
高等院校應當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人才需求趨勢,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十六條【基礎教育創新意識培養】本市中小學應當改革教學方法,開展啟發式、討論式、參與式教學;設立創客實踐室,設置創新能力培養課程,提升學生的創新能力和綜合素質。
第十七條【加強職業教育】政府應當推動職業院校、技工院校與企業以多種方式開展合作,促進形成企業和學校聯合培養技術技能人才、產業和教育相互融合的職業教育制度。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出資、捐贈等方式獨立、聯合舉辦職業院校,并為職業院校提供師資、實習、就業等服務。
生產型企業應當有機構或者人員,對接職業院校,組織實施職工教育培訓,并設立學生實習和教師實踐崗位。企業因接受實習生所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依法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八條【繼續教育】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培訓制度,依法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專項用于職工參加各類培訓和繼續教育學習,經費使用情況應當向本單位職工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