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店內摔骨折店家是不是有義務
根據在我國侵權法的相關規定,兒童在店鋪跌倒導致扭傷的,店鋪是否有義務重要依據是不是依法履行安全防范措施的職責,并沒有履行的,店鋪要負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安全保障義務人義務】娛樂會所、大型商場、金融機構、地鐵站、飛機場、運動場館、休閑娛樂會所等經營地、公共場合的經營人、管理人員或是群眾性活動的策劃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人的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
因第三人的個人行為致人的損害,由第三人承當賠償責任;經營人、管理人員或是策劃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法律責任補充責任。經營人、管理人員或是策劃者擔負補充責任后,可向第三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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