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架負傷,是否算工傷事故

日期:2022-12-29 11:08:39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實例觀點】

蔡某于2018年12月經朋友推薦到某金融投資公司從業項目負責人工作中。

2019年1月20日15時,蔡某忽然聽到隔壁公司辦公室一陣責罵的聲響,至旁邊公司辦公室一看,發覺朋友俞某與李某因業務風控難題產生糾紛打作一團。蔡某瞧見馬上與別的朋友向前勸說,當蔡某嘗試從俞某背后拉著李某拉架時,反被李某順手著手的煙灰缸砸中了手指頭。蔡某手指瞬間腫脹起來了,無法動彈。

當天過后,蔡某來去醫院檢查,手指頭正在發生骨裂,必須石膏固定醫治。此次手指受傷,使的蔡某不能正常撰寫和電腦打字,會嚴重影響了朱某的正常運轉,也影響了平時生活生活起居,更是讓蔡某付了豐厚的醫療費用。蔡某因此向企業給出了工傷鑒定申請,他覺得自己在工作中拉架,主要是因為工作的原因才受傷。但企業卻不認同蔡某這樣的說法,企業覺得蔡某做為企業的項目負責人,其職責是聽從公司的管理,成功企業分配項目監督工作目標,不具備維護保養公司正常的生產秩序的安保之責,其拉架個人行為雖值得肯定和夸獎,但是并不是履行工作職責的舉動。

法院判決書,所在城市勞動行政部門做出不予以工傷鑒定的決策不當之處,撤消該單位所作出的《不予工傷認定決定書》,并限所在城市勞動行政部門在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對蔡某工傷認定申請再次做出決定。蔡某的現象被認定歸屬于工傷事故。

【侓師普法教育】

以上案件中工作中時易拉架而受傷能否定性為工傷事故在于好多個考慮的要素:

一是拉架負傷是不是因為工作原因;

二是拉架負傷是不是因履行工作職責遭受暴力行為等意外事故;

三是拉架是否為維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過程中。

若涉及到這其中的某一項情況,既能定性為工傷事故。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要求:“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事故:

(一)在作業時間與辦公場所內,因工作原因遭受工傷事故的……(三)在作業時間與辦公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遭受暴力行為等意外事件的……”

該規章第十五條還要求:“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二)在搶險救援等維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過程中受傷害的。”

重歸實例,蔡某在工作中,朋友俞某和李某因風險控制難題產生打架糾紛,蔡某向前勸說而受傷。風險控制關鍵是工作問題,因風險控制難題引起糾紛案件必然影響生活的正常進行,蔡某拉架的效果不僅僅在于同事間的和諧共處,還在于不受影響包含蔡某自己等在內的分別工作中的穩定進行。因而,蔡某拉架負傷是因工作原因,合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認定為工傷事故。與此同時,拉架個人行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中華傳統美德的一種體現,應遭受整個社會認可和褒獎。還有其他的困惑的,口碑推薦在線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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