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工考勤管理制度

日期:2022-12-16 11:12:53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六)遲到、早退、間缺的,按時間累計。遲到、早退7次等同于事假一天,臨時出門480分鐘等同于事假一天,學期末計入個人考勤中。

第六條 請病事假

(一)請假期限和申請權限

1.校長請病事假2天以內的(含2天),由教育局人事科審批;事假2天以上、5天以內(含5天)的,由主管局長審批;5天以上的,請示主管局長同意后,報局長審批。校長請假要確定好臨時主持工作的領導。

2.其他教職工請病事假5天以內的,由校長審批;請病事假5天(含5天)以上的,經校長同意,報教育局人事科審批、備案。

3.長期病假人員(一年累計病假在6個月以上的人員),應于每學期初辦理長期病休手續,由學校報局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報人社部門批準。

(二)請病事假人員和違反病事假制度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1.一年累計病假超過30天、累計事假超過15天或有擅自離崗行為的,如無特殊貢獻或業績,年末考核不得評為優秀以及其它榮譽稱號。

2.一年累計病假超過2個月(每月按30天計)、累計事假超過1個月或擅自離崗累計達到15天的,不得參加本年度考核,不享受十三個月獎勵工資,不晉升薪級工資、次年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務。

3.一年累計病假超過6個月(每月按30天計)、累計事假超過2個月的,從次月起按比例發放基本工資。不得參加本年度考核,不享受十三個月獎勵工資,不晉升薪級工資、兩年內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務。

4.突發性疾病及身患重大疾病工作人員的考勤依據有關規定執行。

5.教職工在病事假期間,不得從事有經濟收入的活動,嚴禁另謀從事第二職業。

6.因公負傷人員按《工傷保險條例》辦理。

7.因病已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病退手續。

第七條 曠職

曠職的界定

1.曠職是指教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的缺勤行為。

2.雖有正當請假理由,但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自行請他人代為頂崗,未經領導批準的,均視為曠職。

3.請假批準期限已滿,凡未再辦理續假報批手續而超假的視為曠職。

4.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分配,無正當理由不按指定時間到指定工作崗位報到的,按曠職處理。在學校檢查教師上課情況時,發現有無故沒正常上課(曠課)的按曠職處理。

5.無故不按時參加教師會議(例會)的,按曠職(0.5天)處理。

6.學校每周進行不定期查崗,如發現有教師不在崗,且沒有請假、沒有臨時出門記錄,按曠職(0.5天)處理。

7.對曠職行為,若不經請假而擅離職守(含請假期滿),連續或累計超過3個工作日的,當年考核確定為不合格;連續曠職達到15個工作日或全年累計曠職達到30個工作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八條 請生育假。根據最新實施的《XXX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憑生育證明,可享受158天產假;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并按照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請婚喪假。婚喪假按有關規定執行,憑結婚證,可以享受15天婚假;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學校審批,酌情給予1至3天的喪假。在外地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第十條 請公假

(一)教職工公假范圍

1.教職工參加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或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召開的各類會議、活動,包括行政工作會議、教育教學研討會、觀摩會、運動會、校際間教育教學交流活動等。

2.按文件規定教職工必須參加的各類與教育教學有關的培訓活動。

3.經縣教育局同意由相關部門臨時通知并經校長同意參加的會議或活動。

4.因工作需要并經校長同意外出辦事的。

5.被選為各級黨代、人大、政協、團代、工會代表或委員的教職工及經縣教育局同意參與的社會兼職人員參加相關部門統一組織的會議或調研活動。

(二)教職工公假審批權限

1.教職工因公請假必須要有相關會議或培訓通知等文件材料,按程序辦理請假手續,如特殊情況電話通知的應注明電話通知部門、時間和經辦人姓名。教師公假超過三天(含三天)要向校長告假,領導公假須向校長說明去向及請假時間。

2.校長因公務活動離開單位2天以上,需請示主管局長,報人事科備案,并確定臨時主持工作領導。

(三)未經縣教育局同意不能參加無正式文件通知的各類活動、民間團體組織的各類研討會、考察活動等等。否則,按擅自離崗處理。

第十一條 因私出國(境)請假

(一)因私出國(境)審批手續。教職工因私需要出國(境),應安排在寒暑假或其他節假日,正常教育教學工作時間內教職工不允許出國(境)。教職工因私急需出國的,必須按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二)因私出國(境)的違規處理。請假期限結束未歸者,超出時間按曠工處理,連續曠工達到15個工作日或一年累計曠工達到30個工作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十二條 教職員工不得擅自脫產到高等院校進修學習。否則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十三條 辦理銷假手續。請假(病假、事假、公假)期滿,上班時,及時到校長或分管考勤領導處銷假,學校到人事科辦理銷假手續。

第十四條 學校考勤管理實行公示制度,每月公示一次,并于每月10日前將考勤統計表上報教育局人事科,學期末公示學期和學年度最終統計情況。請假情況將作為教職工年終考核、評優晉級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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