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中院: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率逐年上升

日期:2022-12-18 11:12:36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梳理了該院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基本情況,該院副院長李迎新發言。圖源: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據了解,北京四中院早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之初,即用不到2個月的時間審結了劉某某走私珍貴動物制品案,充分彰顯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司法效率的有效提升。在該案中,劉某某系某公司駐國外分支機構的員工,其以自留和贈送親友為目的,將價值人民幣36萬余元的象牙制品走私入境,在接受傳喚后能自行到案并如實供述罪行,構成自首,且為初犯偶犯。后因劉某某認罪悔罪且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法院對其適用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北京四中院在試點階段積累了不少經驗,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正式實施奠定了堅實基礎。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梳理了該院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基本情況,該院刑庭法官翟長璽 發言。圖源: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通報會上,北京四中院刑庭法官翟長璽還對該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的主要做法和經驗進行了介紹。

他表示,北京四中院高度重視認罪認罰制度的實施,切實發揮其在司法體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在程序上不斷完善具體流程設計,針對認罪認罰案件擬定了區別于常規案件的庭審方案、質證方式和裁判文書格式,并嚴格落實法律規定的釋明責任,保證被告人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的權利,強化對刑事被告人的人權司法保護。對于部分在偵查或審查起訴階段未認罪、在審理階段才認罪認罰的被告人,北京四中院注重考察被告人認罪認罰意愿的真實性和悔罪程度的大小,并將其作為裁量刑罰的重要參考因素,以使認罪認罰制度不違初衷、落到實處。

校對 張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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