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資人選任標準缺失
投資人是出售式重整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參與者,投資人選任原則、選任條件、選任模式的確定十分重要。在引入投資人時如果缺乏一定的規制會導致重整時間過長,出售式重整的效率優勢無法體現,不利于破產重整的進行。以是否在出售式重整計劃草案中明確將投資人列出可以分為兩類,即計劃內引入投資人和計劃外引入投資人。大多數出售式重整案件中,重整計劃草案內已經確定了戰略投資人。但也有部分案件中在重整計劃草案中僅指定了重整方式、引入投資人的方式等,而將具體的選任工作放到重整草案表決通過后解決,此時需要注意計劃外引入投資人所產生的的不確定性以及相應的重整風險。以山東萊州雄鷹橡膠工業公司重整案為例,2019年作為山東輪胎巨頭的山東萊州雄鷹橡膠工業公司宣布破產重整,管理人采用出售式重整制度并發布了招募投資人的公告和重整計劃,隨后引入投資人浙江物產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但是重整計劃草案兩次表決均未通過,致使重整投資人決定放棄投資,在歷經一年的重整準備后,雄鷹公司重整以失敗告終,最終被宣告破產。該破產重組歷時較長,體現不出出售式重整的效率,最終也以失敗告終。
(二)營業出售價格難以確定
出售式重整以整個營運資產打包出售為核心,其合理性某種程度上就決定了其合法性。出售式重整企業的營業由誰來估值、怎么進行估值、如何市場化定價,構成了確定營業出售價格的難題。營業包括主觀意義上的營業與客觀意義上的營業,即營業不僅包括機能性財產也包括債務人的經營行為。相比于普通資產價值評估來說,對企業營運價值的評估非常困難。目前我國缺乏專業的重整企業營業評估機構,難以進行合理地評估,管理人、債權人和法院也不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來判斷估值的結果的是否準確,無法監督估值結果。若通過談判進行定價,會因缺失市場測試而低估債務人營業價格,也存在債務人企業的營業缺乏市場,只有極少投資人感興趣,無法通過充分競價確定出售價格,甚至為了讓投資人購買而不得不過分降價出售。在這種情況下,極易造成營業價格被低估,影響債權人利益。以吉林麥達斯鋁業重整案為例,投資人啟星鋁業出資 17.6 億元獲得了麥達斯鋁業的全部營業(麥達斯鋁業的資產評估價值為 28.71 億元),麥達斯鋁業的股東也曾對投資人的出價提出過異議,但是沒有得到支持。雖然該案件最終結果是破產重整成功,但是也反映出了營業出售價格評估不準備的問題,很可能對市場競爭秩序產生不利影響。
(三)信息披露機制不完善
在出售式重整制度中,信息披露對債權人、投資人尤為重要。各方利益主體對企業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等信息的掌握主要來源于債務人的信息披露。特別是在自管債務人自行管理公司的情況下,由于立場的原因,債務人很可能為了更多的利益,少報、瞞報企業信息,從而造成投資人的誤判。對于債權人來說如果信息掌握不足,則難以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選擇存續式重整或是出售式重整,也難以在適用出售式重整時了解債務人清償行為,難以及時行使撤銷權保障自身權益。除此之外,在信息披露的細節上也同樣存在問題。以華源股份公司破產重整一案來看,法院在決定是否要受理該公司破產重整申請時,該公司表示為了維護債權人的利益、保障破產重整中有優質資產和合適的投資人,該公司已經與多家公司進行了前期接觸和協商,但在法院向該公司詢問具體情況時,該公司拒絕向法院披露重組方的具體名稱及談判情況。法院對此采取了寬容的態度,認為法院在決定受理破產重整時僅應做初步審查,若法院在決定受理與否時考慮該企業是否有重整成功的希望,將對破產重整啟動產生阻礙,由此產生了關于涉及投資人的信息是否應該在申請重整之時披露的問題。
三完善出售式重整制度的建議
(一)明確投資人選任標準
選任投資人首先應以兼顧債務清償和拯救企業為目標,既要維護債權人的利益又要重視企業重整后的發展;其次采取公開招募投資人的方式,債權人所得到的清償與投資人的出價息息相關,公開透明選任投資人不僅有利于債權清償還可以有效避免投資人惡意欺詐、逃避債務等;最后投資人的選任還應考慮投資人自身條件,如投資人的資金狀況、信用信譽等。
(二)確定合理的出售價格
合理的出售價格需要綜合各種因素與方法加以確定,首先要明確的是,由誰對企業進行價格評估,由于律所、法院不具備專業能力,需要借助專門的中介機構如會計事務所負責評估;其次可以參照企業價值的評估方法,綜合運用現有的評估方法;最后堅持以市場為主體,堅持市場化導向,如拍賣和談判。拍賣通常發生在重整計劃外,可以很好的提高價格,有利于債權人的利益,但是現有拍賣平臺無針對企業整體進行拍賣,因此可以考慮在專業的司法拍賣平臺上建立專門的針對企業整體拍賣的平臺。談判主要發生在重整計劃提交前,談判過程中可能會存在惡意串通、低價出售等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因此可以在談判中引入競爭機制,盡可能的提升企業價值。
(三)完善信息披露相關規定
從債權人角度來看,他們是出售式重整的最終受益人,他們在破產重整的的過程中只關注債務人的財務信息、估值、分配情況等信息,若債務人披露的信息不符合要求,則會影響債權人在投票等方面的程序性行為,因此,債務人信息披露應真實、準確、完整的披露與債權人利益有關的信息。從投資人角度來看,債務人信息披露是投資人是否做出投資決定的重要依據,也是雙方協商投資協議的依據,投資人在重整過程中更加注重債務人企業的債務情況、破產事由、以往經營狀況等問題,因此,債務人信息披露也應披露投資人關注的相關信息。
出售式重整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既定的思維模式,為破產重整提供了新思路,但是其處于探索起步階段,仍存在一些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應從我國實際出發,逐步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的出售式重整制度。
文章來源:“文豐律師”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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