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要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
黨的二十大報告對于高水平對外開放提出,要以國內大循環吸引全球資源要素,增強國內、國際兩個市場的資源聯動效應。尤其重要的是,要“穩步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這就是說,我們不但要擴大產品和要素的進出口,進一步擴大外資市場準入,而且要把開放上升到制度層面,積極參與全球貿易制度和市場制度的制定過程。
高水平的市場經濟體制取決于兩方面制度:一是交易主體的產權是否明晰,二是市場規制是否基于市場參與主體之間所建立的契約關系。無論是市場主體的產權明晰,還是市場主體之間基于契約關系的市場規制制度,都需要政府參與制定,通過法律來加以保護。最終形成的市場規制規則制度必然是市場主體、政府和法律界三者共同參與并反復互動的產物。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我國市場主體的交易產權是建立在公有產權或非公產權的明晰基礎之上的,現有的規則、規制、管理和標準方面的制度主要是由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實踐所形成的。自從2001年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以來,我們在市場規則、規制、管理和標準方面已經與世界有了很多交流,但是,與進一步高質量發展的要求相比,還需要進一步對外開放,與全世界貿易伙伴共同合作,在國際貿易、國際金融和國際經濟合作方面更全面地參與國際市場規則、規制、管理和標準方面的制定過程。
這里有兩方面任務:一是要認真學習和研究現有的國際經濟領域里的市場規則、規制、管理和標準方面的制度文化,并且借鑒這些制度改進市場管理和市場規制。二是應堅持把我們自己的發展理念融匯到全球經濟合作的規則、規制、管理和標準制定過程中去。
規則、規制和標準的設立,本身就有一個評價標準問題。通常是以公平、理性與非歧視為基本原則。但是,對于公平、理性與非歧視在不同國家、不同場合,談判各方存在不同的理解。比如,標準就關系到作為貿易對象的產品標準和服務標準,這些標準又會與安全、環保等更基礎的標準有關;標準也指貿易和國際金融交易過程的標準,比如通關程序的標準和信息披露標準等。
就標準化本身來說,就涉及兩個經濟學問題:第一,標準的設立與反壟斷之間的關系問題。在產品貿易和服務貿易里,技術標準的設立往往會關系到選用什么技術專利作為標準技術。一旦某一種技術專利被國際標準設定委員會確立為標準,這項技術專利的擁有者就有了競爭對手難以企及的優勢。因此,國際標準設定委員會一般會事先對與將要被選為標準的專利所有者簽訂合約,要求其承諾在定為標準后能夠以公平并且非歧視的條件轉讓其專利技術,但是這就引出許多法律糾紛。盡管國際標準設定委員會在選擇技術標準時總想選擇那些同行對其依賴性低一點的專利為標準技術,以免那些被選為標準的專利事后對別人“卡脖子”,但是“卡脖子”的事在國際經濟關系里是免不了的。由于標準的設定是一個國際談判的過程,我們首先得參與這種談判,才能夠在標準的設定過程里有話語權,而這種談判力量是基于技術水平和專利實力。
第二,標準的設立是粗一點好還是細一點好?是高一點、嚴一點好,還是低一點、松一點好?這就需要權衡標準制度的成本與效益。如果標準定得又高又嚴,雖然有利于人類整體健康,但是其成本也會大大上升,反過來影響貿易和經濟的正常發展。標準的粗與細是指要不要在不同部門制訂不同的標準?如衛生、潔凈標準,如果所有部門都實行同一個標準,可能會忽略不同部門之間在實施標準時所承受的邊際成本差異,這就會影響實施標準的經濟效益。這里關鍵的原則是,我們要根據經濟發展階段,從比較優勢出發,在我們能夠以較低邊際成本實行高標準的產業或領域傾向于接受和推廣較高的標準,在我們會面臨較高邊際成本實施高標準的產業或領域放緩接受和推廣較嚴的標準。
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
為了把中國建成現代化的強國,我們必須提升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對全球資源的配置能力,全面提升在規則、規制、管理、標準決定過程中的談判能力與地位。具體來說,可以從三個方面入手:
第一,從高水平開放出發,推進資本市場和金融市場的制度性開放,提高中國貨物貿易的國際影響力和定價權。為了促進要素流動開放的量級,有必要吸引更多的境外中長期資金、優質境外資本機構,大批技術領先、市場認可的科技創新企業登陸中國資本市場。這就需要進一步完善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的制度框架。從世界貿易發展歷史看,一個貿易大國的地位是離不開其在國際金融市場、資本市場上的地位的。只有讓中國的資本市場和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貨物交易的市場化、法制化、國際化水平,提高中國貨物貿易的國際影響力和定價權。
第二,要大力培養精通國際經濟規則、規制、管理、標準方面的專業人才。我們亟需三方面人才:一是國家級談判專家即國務專家。從1947年“關稅貿易總協定”(GATT)成立到后來的WTO,這些國際機構都十分重視人才培養,設有專門的培訓機構為發展中國家進入GATT、WTO,參與國際談判而培養談判官員與專家。國際經濟關系里的規則、規制都是要經過國與國兩方或多方之間持久而艱巨的多輪談判才確立的,期間充滿了國家利益之間的較量與妥協。這項事業需要專門的國務官員。應該從大學的法律、外交專業里選拔出合格人才,經過長期的磨練,方能成為在規則、規制、管理、標準方面為國家利益作出貢獻的人才。二是杰出的機構投資者。在國際貿易與國際金融領域,定價權與規則的決定是由市場與政府共同作用的,機構投資者是市場的主要決定力量。因此,高層次的對外開放,必須引入機構投資者,我們自己也要大力培養機構投資者和做市商。三是在國內自貿區與開放試驗區,要在國企和民企里發現培養能夠融匯中外規則、規制、管理和標準的一流企業家,進行規則、規制、管理和標準方面的開放實驗,總結經驗。
第三,從區域性貿易協定、金融合作協定等制度建設做起,一步一步地擴大,學會在規則、規制、管理和標準建設中反映中國優秀文化、展示中國經濟發展理念。世界上沒有一個國際經濟協議是從一開始就包羅全世界大多數國家的,都是從三兩個國家做起。我國積極參與上海合作組織、亞洲投資銀行等的制度框架建構,又參與建立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并且正在積極推動加入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與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EPA)。這些國際合作平臺里都有規則、規制、管理和標準的建設問題,對于我們來說,都是很好的學校,我們要珍惜這些制度開放的成果,努力推進高水平的對外開放,構建高水平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
(作者為北京大學經濟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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