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制度層面來看,經過多年的努力,圍繞如何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支持民營企業創業創新、改善民營經濟發展環境、推動民營企業做大做強等方面,都有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做保證。特別是2019年12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下發后,各級各地都按照意見要求,出臺了很多具體的政策措施。疫情發生以來,面對民營企業普遍困難的實際,又在稅收減免、財政貼息、資金支持等方面,進一步出臺政策、優化環境,連續3年,每年的減稅降費及退稅緩稅費額都是以“萬億”計,銀行也在融資成本方面給予民營企業更大力度支持。也就是說,從制度的建立、制度的健全、制度的完善、制度的安排、制度的執行等方面,都有了比較好的保證,民營經濟發展的環境已經越來越好,越來越有利于民營企業創業創新,有利于民營企業做大做強做優,民營企業完全有理由放心發展、大膽創造、不斷創新、積極創業。
制度層面的優勢,如何才能有效傳導到企業層面,成為企業的發展優勢。除確保制度不折不扣執行,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能夠落地生根之外,企業也是非常重要的方面。制度的作用、政策的效率、措施的效果,能否充分體現,不完全取決于執行和操作層面,不完全取決于政府職能部門能否將制度、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實到位,還取決于企業能否以規范、有序的行為接納這些政策措施,能否有利于制度作用的有效發揮。
實際上,有些制度、政策、措施沒有能夠完全發揮作用,一定程度上也是因為企業行為的不規范帶來的,是企業沒有完全按照制度、政策、措施所要求的去做,導致雙方無法形成有效銜接,無法產生共鳴。譬如信貸政策,就存在一些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財務行為不規范、財務數據不全、資金使用沒有規矩、相關手續也難以健全等問題,自然,金融機構就不太愿意把錢給這樣的企業。更重要的,有些企業拿到了資金,也不能規范使用,而是胡亂使用、挪作他用,甚至轉移到其他地方、購買個人住房等。如此,也就不可能得到金融機構的認可。
也正因為如此,企業如何規范行為,最大限度地滿足制度要求、政策規定,也就成了非常重要的方面,成為制度、政策、措施作用有效發揮的重要因素。所以,制度建設與企業行為規范只有相向而行,才能確保政策、措施作用效率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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