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決兼容難方面,《數據二十條》提出要結合數據流通范圍、影響程度、潛在風險,區分使用場景和用途用量,建立數據分類分級授權使用規范,探索開展數據質量標準化體系建設,加快推進數據采集和接口標準化,促進數據整合互通和互操作。
數據收益分配
對數據要素的收益分配,《數據二十條》區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作出了具有不同側重點的制度安排,體現了效率與公平的并重。
在初次分配階段,以“誰投入、誰貢獻、誰受益”為原則,著重保護數據要素各參與方的投入產出收益,推動數據要素收益向數據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創造者合理傾斜,確保在開發挖掘數據價值各環節的投入有相應回報,強化基于數據價值創造和價值實現的激勵導向。
在二次分配、三次分配階段,重點關注公共利益和相對弱勢群體。推動大型數據企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強化對弱勢群體的保障幫扶。不斷健全數據要素市場體系和制度規則,防止和依法依規規制資本在數據領域無序擴張形成市場壟斷等問題。統籌使用多渠道資金資源,開展數據知識普及和教育培訓,著力消除不同區域間、人群間數字鴻溝。
數據治理
數據的確權授權、流通交易、收益分配構成了數據價值實現的全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政府、企業和個人均可能成為數據權利人,分享數據紅利。那么包括政府、企業與個人在內的多元主體自然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參與到數據要素的治理。《數據二十條》明確提出要把安全貫穿數據治理全過程,構建政府、企業、社會多方協同的治理模式,創新政府治理方式,明確各方主體責任和義務,完善行業自律機制,規范市場發展秩序,形成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相結合的數據要素治理格局。
政府要創新數據治理機制,實現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鏈條監管。在數據安全與數據流通的平衡方面,要以安全為底線,把安全貫徹監管始終,同時強化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為數據流通與交易營造公平的市場環境。
企業要加強自律,增強社會責任。首先要做到守法,既要落實諸如個人信息保護法、網絡安全法等法律上規定的各項積極作為義務,又不能實施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上禁止的違法行為。在守法的基礎上,增強社會責任,推行面向數據商及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的數據流通交易聲明和承諾制等,積極參與數據市場建設。
行業協會等社會力量可發揮各自優勢,參與數據要素市場建設,開展數據安全、流通相關的技術研發與服務。此外,遭受數據安全、數據交易損失的主體利用投訴、爭議仲裁渠道來合法維權,也有助于維護數據要素市場的良好秩序。
最后,為了探索和完善上述各項數據基礎制度,將各項任務落到實處,《數據二十條》提出了四項保障措施。其一,加強黨對構建數據基礎制度工作的全面領導,促進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協同聯動;其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升金融服務水平,鼓勵征信機構提供基于企業運營數據等多種數據要素的多樣化征信服務;其三,鼓勵試驗探索,支持浙江等地區和有條件的行業、企業先行先試;其四,穩步推進制度建設,逐步完善數據產權界定、數據流通和交易、數據要素收益分配、數據治理等主要領域關鍵環節的政策及標準。
整體來看,《數據二十條》立足于我國實現數據要素價值的重點問題,從基礎制度體系設計到具體推進方案安排,繪制了清晰的藍圖,為政府、企業與其他社會力量提供了明確的行動指南。
(陳兵系南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導,趙青系南開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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