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養老用地供應方面存在的問題
①存在以政策代替立法的現象。由于城市養老用地供應事務涉及多個部門職權的實施,各部門往往會從本部門利益出發制定相應的養老土地供應制度,導致各地養老用地政策具體內容與現行法律之間可能存在不一致的現象。
②用地時限太短影響行業長遠發展。目前,按規定養老用地的用地時限較短,與養老設施前期投入大、回收期長、盈利空間有限的特點相悖,對養老服務機構特別是社會營利性機構的長遠規劃產生一定影響,不利于養老服務行業的持續穩定發展。
③準入無限制抬高了地價。現行的養老用地競價準入限制少,單憑設定低起拍價反而抬高了地價,使得中國老年住區的發展步入了房地產的陷阱。
(二)養老用地監管方面存在的問題
①以養老為幌子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同程度存在,擾亂土地供應市場秩序;
②針對養老混合地產的政策模糊,變相規避監管的“灰色地帶”依然存在;
③違反修建性詳規的項目缺乏監管,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現象時有發生;
④養老用地監管制度落實不夠,相關職能部門之間聯動不足。
四、城市養老用地保障制度實施完善建議(一)優化養老用地供應制度,做好法律政策保護傘
加快城市養老用地立法工作步伐,增強城市養老用地制度間的銜接適用,健全城市養老用地程序性規定;進一步完善供地制度和管理機制,規范養老用地項目的交易與登記規則。
(二)強化養老用地監管制度,保障監管力度與時效
明確執法部門的監督方式與處罰措施,落實多部門共同監管機制;構建養老用地市場信用體系,強化動態監管機制,注重監管及時有效。
(三)鼓勵養老用地市場準入,擴大養老市場化份額
在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政策上,對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對待,支持民辦非營利性、營利性養老機構和政府舉辦的公益性養老機構共同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多層次養老需求。同時,從多個方面著力降低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成本,充分調動社會主體提供養老服務的積極性。
提出滿足多樣化、高品質的養老設施用地需求,探索營利性、公益性養老設施用地的差別化供應方式,是順應城市發展的方向,對于提高市民幸福感與滿意度,提升城市吸引力和綜合競爭力、建設一流和諧宜居城市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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