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報 | 曹樹基:產權制度與賦役制度研究的新進展——《蘭溪魚鱗圖冊合集》批注初讀

日期:2022-12-29 11:13:27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746冊同治蘭溪魚鱗圖冊中包含了大約8萬條“批注”。所謂“批注”,指的是縣有司在接到縣域中每一地塊的產權變動報告之后,會在魚鱗圖冊上找到這塊田地,并在冊中空白處書寫說明,此為“批注”。通讀該書長達7萬字的“前言”與數篇已發表的研究論文,仔細研究作為樣品出版的《蘭溪魚鱗圖冊合集》15冊中的批注后,不難發現,批注中的內容不僅豐富,而且獨特。這些內容豐富且獨特的批注,在縣域層面推動了產權制度及賦役制度研究的深入。

納稅田畝的原額主義

從這類批注出發,胡鐵球教授與他的研究團隊解決了若干與賦役制度、地權制度有關的重大問題。例如,關于土地陳報,一都八坊岡字三零三號有批注“驗明契據,給與憑條”,說明憑條是業戶陳報后頒發給他的地權憑據,即業戶可依據“契據”陳報。又如關于土地面積的確定,一都三坊麗字四十八號,有批注記載:“附舊圖,丈積步五百五十八步四分一厘,折實上地二畝三分二厘四毫八絲,舊非字二百念五號,土名天福山。”說明舊冊所載面積可以是業戶申報的標準。

在南方的大多數地區,從洪武時期至明代中葉,土地陳報數一直圍繞洪武原額變動,直到萬歷清丈,各縣田畝才有大幅度增加。清代繼承萬歷清丈的原額,因此,原額主義一直是明清田賦制度的基本特點。同治亂后,蘭溪縣人口死亡多達70%,大量田地荒蕪,因此,恢復戰前田賦原額成為縣政府的當務之急。魚鱗圖冊中的此類批注,證明同治年間的土地陳報,依然是以原額主義為原則的。

不僅如此,胡鐵球等人的研究還證明,雖然蘭溪縣攢造魚鱗圖冊的目的是恢復田賦原額,但在依據魚鱗圖冊征稅不足的情況下,將原來僅有一種等則的畝分為下、次、中、上、上上五種等則,從低到高,每畝以0及4%、8%、12%與20%的增率增畝,形成所謂“藏等于畝”,增畝后的田地面積為“藏等畝”,這種藏等畝成為蘭溪的納稅畝,并落實到各種冊籍票據、家譜、土地交易冊籍及契約文書中,成為蘭溪縣官民通用之“真實面積”。上引一都三坊麗字四十八號批注中的“折實上地”即可為例。與國家標準畝制相比,蘭溪縣增加的土地面積總量約為原額的5.06%。

以此數字論,蘭溪的田畝等則以“下”及“次”等為主要,高于“次”等其他三類土地數量少,加權平均后,使得增加的總量并沒有多少。依此思路,并以原額主義作為政府的行為準則,至少到1949年,蘭溪民間仍然流行這樣一套數據。民國年間的改革度量衡運動,可能并沒有表現在納稅田畝的計量上。

地權變動與田賦變動合一

民國時期蘭溪的“寄莊”之田相當普遍:“地坐甲都,糧在乙都,不特政府不知某戶之糧、地在何處,即各業主亦不能自知其地產坐落何圖,因而變賣田產,非冊書不能立契成交,如有糾紛,更非冊書不能為具體之解決。”(葉乾初:《蘭溪實驗縣實習調查報告》,載于蕭錚主編:《民國二十年代中國大陸土地問題資料》,臺北成文出版社1977年版)如十七都四圖邇字八零一五號,戶名為陳方氏,登載在業戶之下,而在其住址左側(業戶的下方)載有批注:“糧寄十七都四(圖)七里(莊)佃戶方起弟。”因佃戶方起弟為本地人,故由方起弟承擔稅責。陳方氏非十七都四圖居民,其買入了十七都四圖之田,“佃”給方起弟耕種。不過,這里的“佃”,并非普通租佃,而是田面之權的轉讓。

田面轉讓的方式有三。其一為“典”,假如A將某塊田地典給B,由B或C耕種;A從B手中取得銀兩若干;B將這塊田地正產量的一半,即租額當作A支付給B的貸款利息;雙方約定或不約定時間,A可以原價贖回這塊田地。由于債務人A僅僅保留了對土地的贖回權,且無收益,因此,A與B雙方須簽訂一份契約,約定由B或A交納田賦。如果仍舊由A交納田賦,那么,B每年還需給A支付一筆費用。這筆費用仍然需要A支付利息,且在贖回時結清。其二為“當”,A將某塊田地當給B,又從B手中租回這塊田地耕種,每年A向B交納的地租即是A從B手中貸入銀兩的利息,直到A以原價贖回這塊田地。其三,A將部分收益權轉讓給B,與B共享地租。耕種者可能為B,也可能為C。本案中的方起弟,扮演的就是第一或第三種類型中的B的角色。

在松陽縣石倉,我們發現,闕某氏在云和縣購置田產,仍然由其本人在云和縣交納田賦。其后代保留的上忙下忙執照,除了松陽縣的之外,還有一批是云和縣的。兩縣執照中,戶主姓名不變。依理,石倉闕氏如果在本縣其他都圖購置田地,也可以同一戶名在其他都納糧,這與制度并無捍格。所以,方起弟案的核心,在于他是雙方約定的納稅者,而非寄莊。

“土地交易類批注”中包含了大量的案例。例如,十六都六圖上臣字八十一號有批注“此業同治七年賣于章正宗戶完納”;又如三十二都一圖上羔字四五二號有批注“田賣于趙懷昌,活契”,中羔字一一八九號有批注“田賣活業樹滋堂”;再如三十二都一圖上羔字七五五號有批注“屋賣于初一會,活契”,上羔字六七九號有批注“趙章所賣,活契”等等。胡鐵球等人解釋:“因是活契,常有不確定因素,故載于魚鱗圖冊備查。”

上文中的5個案例,第1例是將田地斷賣給章正宗戶,田賦亦轉于章氏交納。這一類產權轉讓有政府頒發的契尾為依據,因此,產權完全轉移,稅責也完全轉移。接下來的4例,或稱“活契”,或稱“活業”,其實是部分產權之轉讓,或為典,或為當,或為田皮之轉讓,民間稱為“活賣”。在業主不變的情況下,我相信作為田面主的趙懷昌與樹滋堂承擔了稅責,而作為田底主的趙章所,雖然將田活賣給他人(不詳),但在約定中,他仍然是田賦的交納者。不同的表達方式,表明存在不同的納稅主體。

從“初一會”可知,屋基地也是要交稅的。在浙江鄉村,隨著人口的增長,大量良田轉為屋基地,依原額主義的邏輯,將良田轉為屋基的業主當然需要交納田賦。由于洪武時期的屋基是不用交稅的,那么,鄉村中一定存在交稅之屋與不交稅之屋。不過,比較而言,不交稅之屋應當大大少于交稅之屋。這一假設,已經在其他地區的契約文書中得到了證明。

這幾個案例還提示我們,清代浙江鄉間大量出現的田面權轉讓,并不只是鄉民的私下交易,可能都在有司備案。于是,我們可以設想這樣一個程序:A將某塊田地或屋基,或典或當或將其田皮轉讓給B之后,這塊田地從此稱為“活業”,相關契約也被稱為“活契”。莊董冊書們將這一轉讓結果記載于莊圖之地籍冊與田賦征收冊,再上報至都至縣,最后以“批注”的方法記載于縣的魚鱗圖冊。與此同時,同一變動也應記載于縣田賦征收冊。冊中的買方或賣方,凡有姓名者,則是納稅者。各戶的納稅田畝及納稅之額,均會出現在縣有司印發的“執照”中;而作為納稅的憑據的“執照”,在今天的農戶家中有大量留存。就這樣,各種產權轉移過程與田賦交納過程在縣域中達成了統一。

在傳統的地權研究中,研究者的材料主要是契約文書。大量的契約文書出自農戶家中,記載的是一家一戶轉讓田產的過程。利用契約文書及其他資料,以前研究者在福建、臺灣、浙南、贛南、徽州、華北各地,甚至新疆吐魯番地區重建了各地一田兩主的產權結構,令我們大致相信,這是一個覆蓋整個中國南北各地的地權制度。然而,以前的研究存在的最大問題是我們不知政府如何對待地權的分化。在很長的時間里,我們常將鄉村中土地斷賣之外的地權轉移與分化,理解為民間自發的行為,而通過蘭溪縣魚鱗圖冊的研究,我們知道,清代鄉村中的土地市場,不僅是一個自由的土地市場,而且是一個得到政府認可與制度保護的市場。這一點,對于我們理解傳統時代鄉村市場的性質大有裨益。

(作者:曹樹基,系三江學院教授)

(本文圖片均為蘭溪縣魚鱗圖冊)

文章來源:《光明日報》 2022年12月26日 14版。

作者:曹樹基

編排:張子悅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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