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對于小微企業辦理的流動資金貸款,符合相關監管要求的,可簡化或不再進行現場調查。這里的小微企業包括通過供應鏈金融業務獲得貸款融資的小微企業。而意見稿中的“書面形式”也不再局限于紙質文本,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符合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適度拓寬貸款用途、范圍
本次修訂根據信貸業務實際,適度拓寬了流動資金貸款與固定資產貸款用途及對象范圍。
意見稿明確: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發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于股東分紅,不得用于金融資產、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于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固定資產貸款是指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發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資產投資的本外幣貸款。固定資產投資是指借款人在經營過程中對于固定資產的建設、購置、改造等行為。專利權等知識產權研發項目辦理的貸款可參照執行。此外,意見稿增加了信用方式辦理固定資產貸款相關內容,更好契合融資實際。
明確受托支付標準
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不同類型貸款的受托支付標準,優化受托支付管理要求,提高受托支付執行的有效性。
對于固定資產貸款,明確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對象單筆支付金額超過五百萬元人民幣的,應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并將受托支付時限在相關特殊情況下放寬至十日內。
對于流動資金貸款,規定支付對象明確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對象單筆支付金額超過一千萬元人民幣,應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在借款人緊急用款場景下,允許貸款人可適當簡化受托支付事前證明材料和流程,并予以事后審核。
對于個人貸款,單次提款金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的個人消費貸款,以及單次提款金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個人經營貸款,應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意見稿還稱,商業銀行可根據風險控制需要,在規定的受托支付相關標準基礎上設置更為嚴格的標準。
注重流動資金貸款的靈活性
考慮不同類型流動資金借款人差別較大,實際需求不盡相同,本次修訂更加注重流動資金貸款的靈活性,支持商業銀行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
意見稿進一步優化流動資金貸款測算要求,明確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規模、業務特征及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資金循環周期等要素測算其營運資金需求,并附測算方法示例供參考。
同時,增加了“貸款人應根據實際需要,制定針對不同類型借款人的有效測算方法”,以及“對于小微企業借款人,貸款人可通過其他方式分析判斷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的規定。
注重防控貸款資金挪用
為了防控貸款資金挪用行為,意見稿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借款人出現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等情形時,如個人經營貸被挪用于房地產領域等,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及貸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貸款、調整貸款支付方式、壓降授信額度、停止或中止貸款發放等措施,并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二是貸款人應健全貸款資金支付管控體系,加強金融科技應用,有效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發現借款人挪用貸款資金的,應按照合同約定采取相應措施進行管控。
本次修訂還有一個重點內容,即整合了其他相關信貸管理制度,提高了制度的系統性。比如,在互聯網貸款適用方面,根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四十五條、《個人貸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符合《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個人貸款,《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根據社會各界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三個辦法一個規定”并適時發布實施。
整理自| 新金融聯盟NFA、銀保監會網站
來源:愉見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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