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退有據,助力“1+X”證書制度守正創新

日期:2023-02-05 11:25:13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其三,既尊重主體意愿,又強化政府強制監督。說到《細則》,很容易讓人聯想到“懲罰”和“糾錯”。然而,在《細則》中卻特地增設了“主動退出”條款。其第四條規定,“培訓評價組織自批準實施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之日起滿一年后,完成相關工作內容和有關善后工作后可申請退出”,既明確了主動退出的時間條件,又規定了退出前的善后內容。現實中,許多培訓評價組織的退出往往是由于企業的資質、股權等出現變更,這種退出是“不得已為之”,而非“犯錯在先”,不得不接受懲罰。正是考慮到這些客觀因素,《細則》才實事求是地允許培訓評價組織“主動退出”。與此同時,政府部門的嚴格監督和強制懲戒更是主流。《細則》第五條詳細列舉了必須取消培訓評價組織資質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實施資格的九種情形,并分別規定了主動申請退出的五步辦理程序、通過政府監督而取消資質或資格的六步辦理程序,以及視情節給予約談、警告、通報、責令限期整改、限制實施規模、扣減有關經費等各種懲戒處理舉措。這種制度設計既彰顯了求真務實的精神,又凸顯了強制執法的力度和作為國家制度與標準的嚴肅性。

其四,既懲戒了違規者,又保護了消費者。通過正常渠道考取的“X”證書長期有效,不會因為培訓評價組織的退出而“失效”,這是所有持證者最為關注的核心問題。《細則》第八條明確,“培訓評價組織退出前已發放的相應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原則上繼續有效,仍作為持證者職業技能等級水平的證明,以及各地職業技能補貼的依據,體現的學習成果在學分銀行繼續使用”;第九條規定“培訓評價組織退出前須處理好已收費但未實施考核、已考核尚未發證等相關事項,并對退出前已實施的行為負責”,“開發和實施多個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某一證書實施資格退出后,其他證書實施資格不受影響,培訓評價組織資質保留”。充分體現了對違規者的嚴肅懲罰和對消費者、對受教育者的依法保護。這種政策和制度的連續性,和對利益相關者的統籌關愛,是《細則》的人性化亮點。

“1+X”證書制度較好地實現了職業技能等級標準、教材和學習資源開發、考核發證由第三方機構實施,教考分離,有利于對人才客觀評價,更有利于科學評價職業院校的辦學質量。4年之后《細則》的出臺與實施,必將進一步促進動態管理機制和試點管理制度體系日臻完善,為職業教育的高質量發展舉旗定向保駕護航。

《中國教育報》2023年02月05日第4版

作者:王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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