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帝與官員
唐朝各種侵權案件并不少,除了最為基礎的財產侵權,還出現了許多的人身侵權的案件,因此前朝的損害賠償責任類型已經不適用于當下的案件了,這種情況下唐朝就需要制定全新的損害賠償制度,當然了,損害賠償制度并非是在唐朝時候才初次出現,早在西周時就已經被應用到日常統治中。
《周禮》之中記載:
“凡亡矢者,弗用則更”。
像唐朝時因為商品經濟極為豐富,所以說這一時期本身就存在著各種契約類型,有買賣契約,雇傭契約,這些都是最為基本的,但是這些契約的存在同樣也為王朝的發展埋下了不少的隱患,容易出現各種情況,這樣一來就極其容易造成一方利益的受損,長期的經驗積累使得人們開始意識到了損害賠償的重要性。

牲畜耕地
對于王朝的統治者來說,有了前朝的諸多經驗教訓,這使得其明白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性,尤其是對社會之中各種矛盾糾紛來說,一旦處理不好,極容易影響到王朝的穩定。在這種情況下,唐朝的統治者相當重視對于法律人才的選拔,甚至還專門設置了律學館和明法科。
唐朝時專門設定了觀察判官,這一官員就是專門負責去進行損害賠償中的裁定,為的就是能夠確保賠償的公平性。毫不夸張的說,統治者對于損害賠償的重視同樣推動了這一制度的形成。
按照不同的案件內容,唐朝的損害賠償制度專門設置了不同的類型,在裁決時根據具體的類型去裁定賠償的內容,如此一來,唐朝的損害賠償制度正向著完善化和系統化的方向發展。
二、類型多樣:按主體分設不同情況
在唐朝的損害賠償制度之中,按照具體的侵權行為,分為了幾個不同的類型,像有對于財產損害的相關賠償,因為損壞他人財物,而造成的財產損害賠償,在各種事件之中絕對算得上是最多的。尤其是對于牲畜的損壞,在許多法律之中都有對這一行為的規定。

繁華社會
《唐律疏議》之中記載:
“諸故殺官私馬牛者,徒一年半......主自殺馬牛者,徒一年”。
一般來說,唐朝的制度規定,如果對于他人的牲畜有所損壞,那么只需要按照等價去進行賠償即可。當然了,這其中也存在著不少意外的情況。像如果并沒有致使牲畜死亡,只是受傷,這種情況并不需要等價賠償,而是在原先價值的基礎上進行減免即可。
像牲畜損害了他人的器物,這種情況是需要牲畜的主人進行賠償的,賠償的標準跟牲畜賠償差不多。除了損壞他人的財物之外,還有對于贓罪中的賠償。所謂贓罪,實際上就是指的通過盜竊等這些非法手段取得的錢財,如果說做出了這種行為,不僅需要按照標準進行賠償,還需要負起法律責罰。
雖說唐朝的贓罪,被細分為了偷盜和搶劫兩種類型。但是在損害賠償制度之中規定,不管是這兩種中的哪一個,只要是犯下了贓罪,都得加倍去進行賠償。

農耕經濟
在唐朝的損害賠償制度中,還有一類賠償就是關于人身傷害賠償的。像受到了他人的毆打,這個時候一般會設立了一個保辜期,在這個期限內,加害人可以通過各種方式。比方說出錢為其治療,或者是親自對其進行照料,這樣在最后的賠償階段,就會根據具體的恢復狀況,以及保辜期的表現,進行一定的減免。
對人身進行傷害,有時不一定就是遭到了人的傷害,也可能是遭受到了牲畜的傷害。這個時候,必須得由所有者去對受害者進行賠償。當然了,即便是受到了牲畜的攻擊,這個時候照樣會設立一定的保辜期,等到保辜期結束之后,對于受害者的傷情進行評定,然后根據評定結果去賠償。
再一個前面有提到過,唐朝時期商品經濟有了一定的發展,在這種社會背景之下就會有各種各樣的契約產生。包括著買賣,雇傭等一系列。這種情況下關于相關契約的違約,也產生了損害賠償。

社會糾紛
如果說是因為延遲了相關行為而造成的違約,這個時候往往就需要加倍進行賠償或者是加收一定的利息。畢竟唐朝雖說發展了一定的商品經濟,但主要還是以小農經濟為主。這樣一來,自然是很容易受到天災人禍的影響,百姓也會經常性的進行糧食,或者金錢方面的借貸,以此來維持自己的日常生活。
再就是在買賣行為之中,經常會發生的悔約行為。這樣一來,對于另一方來說就很容易產生一定的損失,這個時候違約方就需要進行相應的賠償了,賠償有的是貨物賠償的形式,有的則是以貨幣的形式進行。
不管如何,悔約行為其實都會對雙方造成一定的影響。為了盡量避免這種行為的發生,一般在契約之中,會設置一定金額的違約金。一旦違約的話,就需要支付違約金進行賠償。然而,并不是說進行損害賠償就直接進行,而是有一個固定的流程,這樣做也是為了能夠更好的保證公正性。

商品經濟
三、流程固定:需按照規定進行賠償認定
按照唐朝的損害賠償制度規定,一旦發生糾紛,必須要先進行責任的認定。而且在責任認定的過程之中,相當看重主觀過錯的程度。像那種主觀惡性相當大的,一般來說就會承擔較大的賠償責任。但是如果說是那種無意識的過失,往往就會減免賠償,或者有的直接免除賠償。
再就是行為人的身份,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責任的認定。像老幼弱這種,一般都會秉持著一種比較寬容的政策,這也是唐朝的統治者為了能夠履行仁政思想的行為。
《唐律疏議》之中記載:
“若老小及廢疾,不合加杖,無財者放免”。
唐朝時期進行賠償責任認定時,除了考慮主觀因素之外,也會對客觀因素進行判定。像雖說發生了傷害性行為,但并未造成任何損失,或者說之所以進行這些行為,主要就是為了自身避險,這些類似的客觀原因下,朝廷往往會減免一定的賠償。

案件審判
唐朝時的損害賠償認定也有時間限制,并不是說任何時候的事情都可以進行賠償追責,只要過了官方認定的訴訟時效,朝廷便不予以受理了,像那種三十年前的糾紛,根本就不再被認可。
《論唐代恩赦中的免債》之中記載:
“百姓所經臺府州縣,論理遠年債負,事在三十年以前,而立保經逃亡無證據,空有契約,一切不需為理”。
對于損傷行為進行了認定之后,下一步就需要關注具體的賠償了,對于受害人進行賠償時同樣有幾種具體的方式。其中比較普遍的就是金錢賠償,侵權人對于受害人給予一定的賠償金,如果說沒有金錢的話,也可以用等價值的貨物進行代替,畢竟唐朝時還是信奉等價交換的。
《朱金誠筏校》之中記載:
“減價謂畜產直絹十匹......其罪各準盜八匹及一匹而斷”。

民間巡查
如果說連貨物都沒有的情況,就可以以勞役來抵賠償。這種賠償方式早在秦朝時就已經存在了,只不過當時主要是面對官府的賠償。在唐朝時,這種以勞役進行補償的方式,主要就集中在各種借貸契約之中。最后如果百姓還不上的話,往往就會用勞役去抵債。
除了上面說的這幾種方式之外,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賠償方式,就是以刑代償。這種賠償方式并不常見,一般發生在既沒有金錢貨物,本身又沒有能力進行勞役的情況,其家屬就會受到連帶的影響,往往會被貶為奴婢。
唐朝的損害賠償有一個明確的流程,按照這一流程,一步步去進行賠償的認定,以及實施最終的賠償行為。這樣的流程,對于唐朝的法律起到了一定的維護作用,能夠最大程度上確保公平。同時,唐朝的這一損害賠償制度,也呈現出獨有的特點。

娛樂項目
四、呈現出獨有的時代特征
在唐朝之前的不少王朝,也存在著賠償制度,只不過到了唐朝之后,這種賠償制度更加趨于完善化,并且確立起了正式的制度。對于各種損害行為的賠償并不是“一刀切”,而是有一個固定的標準。像有不少情況,完全可以減免賠償。這樣一來,能夠實現法律的公平,整個社會也能夠向著和諧的氛圍發展。
唐朝的損害賠償制度之中,對于責任的認定是相當的細化,必須要從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進行細化。從這一角度去看,唐朝在損害賠償時對于責任的構成要求是相當的嚴格,基本上不會去隨意的進行設定,反而是根據具體的情況去進行分析。
在唐朝損害賠償制度之中有明確的規定,加害人必須要對受害人進行一定的賠償。這種賠償可以是金錢,可以是物品,也可以是其他的。但是這卻是必須的,之所以會這樣去要求,其實本質上,是想要通過這樣的方式,能夠對受害者進行一定的慰藉。

娛樂生活
從這種損害賠償制度來看,唐朝是帶有一定的懲罰性的。這能夠極大的促進司法的完善,同時,本質上看這是帶有極強的政治性。統治者這樣重視損害賠償制度,也是想要通過這樣的方式,去盡量減少王朝之中存在的矛盾。畢竟在各種矛盾之下,極有可能影響到王朝統治。
唐朝的損害賠償制度可以被納入法律領域,同樣也可以納入政治領域,既能夠發揮法律上的作用,同時還能夠有情理上的考量,這在封建社會是創新性的存在,這一點從唐朝時各種案件判決的記錄之中就能夠看出。
《文苑英華》之中記載:
“情非故縱,理合誤論”。
結語
與其它王朝相比,唐朝的確具備著獨一無二的發展背景,也是因此它的損害賠償制度得以有所發展。雖說仍是身處封建社會,所以說制度的本質目的是為了維護封建統治,但是其中也不乏存在許多科學合理的內容,這些為后世王朝,甚至為現代社會的立法提供了一定的借鑒。

商業交易
在對這一制度進行評判的時候,既不能夠去抽離當時的歷史環境,同樣應該用發展性的觀點去分析,只有這樣才能夠真正去探尋到深藏在制度下的價值。
參考文獻:
《周禮》
《唐律疏議》
《朱金誠筏校》
《文苑英華》
責任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