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討論,學界已在諸多問題上取得進展或達成共識。
一是關于戶籍制度創生的時代,盡管歷代注家往往以漢唐制度注說春秋時代的“書社”,如司馬貞謂“書其社之人名于籍”(《史記·孔子世家》),楊倞曰“書社謂以社之戶口書于版圖”(《荀子》,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50頁)等,但有明確記載的戶籍制度大體始于戰國時代。秦國戶籍制度的產生或許并非首創,然秦獻公十年的“為戶籍相伍”(《史記·秦始皇本紀》)是傳世文獻所見的最早記載,里耶古城北護城壕發現的秦代戶籍簡亦為目前所見最早的戶籍原件。據此,說中國古代的戶籍制度形成于戰國,學界當無異議。
二是自戶籍制度確立以后,以戶為單位編制的各種用途的簿籍有多種,涉及人口信息的就分為“宅園戶籍”和“年細籍”。學界受里耶戶籍簡的啟發,一般認為秦國早期的戶籍或許并不登錄戶主及家口的年齡,秦王政十六年“初令男子書年”(《史記·秦始皇本紀》)以后,才于戶籍之外另行編造“年細籍”。至于秦國早期戶籍何以不記錄年齡,張榮強《“小”“大”之間——戰國至西晉課役身分的演進》(《歷史研究》2017年第2期)指出秦國本以身高與年齡相結合的方式征發課役,秦王政十六年以后開始采用完全按照年齡標準劃分課役身分的方式。凌文超《秦漢時期兩類“小”“大”身份說》(《社會科學戰線》2019年第12期)認為先秦起役以身高為基準,老免則以年齡為據;秦王政十六年以后當主要以年齡為標準,但身高有時仍在沿用。兩文雖然在“小”“大”劃分等方面存在不同意見,但都間接地回答秦國早期戶籍不記錄年齡的問題。
三是由于里耶戶籍簡(或稱“戶版”)是目前所見最早的官府檔案,因此格外引人關注。其特點是對同居家口的著錄分五欄書寫,既無人口年齡的記錄,亦無財產或戶等的注記,學界將之與長沙東牌樓東漢戶籍簡、走馬樓吳簡“吏民口食簿”等聯系起來考察,或認為里耶戶籍簡的著錄方式沿襲的是秦獻公創制戶籍制度以來的舊制,或認為這批戶籍簡是秦征服楚地不久的產物,還不能將其視為秦代戶籍的典型形式。盡管如此,隨著里耶一號井戶籍類簡牘的公布,張榮強在前揭文指出里耶秦代戶版的著錄格式應為:第一欄大男,第二欄大女,第三欄小男,第四欄小女,第五欄為伍長、毋室及奴婢之類的備注項目。
四是東漢處于秦漢制度向魏晉制度轉變的過渡期,以往對東漢戶籍的認識只能依據傳世文獻做一些推測。長沙尚德街東漢簡公布后,學界才得以窺見漢代戶籍登記的樣貌。凌文超《長沙尚德街東漢戶口簡考釋》(《文物》2021年第3期)在綴合兩枚記錄戶口信息的木簡的基礎上,認為這兩枚斷簡可拼接為一枚簡,是迄今所見內容、形制大致完整的東漢戶口簡,其制作時代當在漢獻帝建安十四年。該簡正面分五欄書寫,內容、格式與走馬樓吳簡中同類戶口簡相近。應當說,這枚簡的發現及凌文超的綴合工作,為學界重新思考兩漢三國時期的戶籍演變提供了有力的證據。
五是對戶籍的編造與上計程序的研究,由于獲得吳簡的補充或佐證,學界大體認為里吏負責人口調查,鄉部負責戶籍類簿籍的編造,一式兩份,正本藏鄉,副本上報縣廷。里耶秦簡、松柏漢簡等所見各種計類文書說明,戶口以鄉為單位進行統計,以“鄉戶計”或“戶口簿”的形式上報縣廷。縣廷匯總諸鄉戶口數寫出“集簿”上報所屬郡國,此即胡廣《漢官解詁》所謂“秋冬歲盡,各計縣戶口墾田,錢谷入出,盜賊多少,上其集簿”(《漢官六種》,中華書局,1990年,第20頁)。縣的上計文書見于青島土山屯漢墓的《堂邑元壽二年要具簿》,這份上計文書何以稱《要具簿》而不稱《集簿》(即“計簿”)?王彥輝《從〈堂邑元壽二年要具簿〉解析秦漢徭役制度的幾個概念——事、算與事算》(《古代文明》2021年第1期)認為其當為堂邑縣為上計準備的各種統計數據的底本或草案。郡國上計中央的文書書寫格式和內容,從尹灣漢墓出土木牘《集簿》可以窺其原貌。
三
中國自古就有辨名析理的傳統,荀子論名、實關系即主張要“制名以指實”(《荀子》,第234頁)。研究戰國秦漢時期的戶籍制度,首先應界定“戶籍”概念的內涵。關于“戶籍”,當代辭書一般解釋為“登記戶口的籍冊”。這個解釋自然不誤,但具體到不同歷史時期就顯得過于簡單了。“戶籍”概念在法律文獻中見于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戶律》,其文曰:“民宅園戶籍、年細籍、田比地籍、田命籍(或釋田合籍,日本讀簡班又釋田名籍)、田租籍,謹副上縣廷。”(彭浩等《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書釋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23頁)本來,具有戶籍意義的概念在傳世文獻稱“名數”,簡牘資料亦往往以“名數”稱之,可漢初律何以名之曰“宅園戶籍”?學界對此曾提出種種假說,至今難以定讞。
秦獻公十年的“為戶籍相伍”的“戶籍”,應即《管子》一書中的“戶籍田結”,唐人尹知章注曰:“謂每戶置籍,每田結其多少。”(《管子校注》,中華書局,2004年,第1025頁)說明以戶為單位編造的簿籍自始就分為戶籍和田籍兩大類,因此,“為戶籍相伍”的“戶籍”乃為每戶置籍之義,這個“戶籍”就應當是包括戶籍和田籍在內的廣義的“戶籍”。由于里耶戶籍簡的登錄內容缺少年齡的登記,學者或認為應屬臨時性的登記形態,其實,自秦王政“初令男子書年”之后,秦國就應當開始編制“年籍”。國家編造各種簿籍的目的是為了賦役的征派,正如張榮強、凌文超指出的那樣,戰國以后很長時期國家起役的標準是身高,“小”“大”才是戶籍登記的重點,所以,狹義的“戶籍”或許只需記錄口數,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戶籍才又稱“民數”。歷史傳統是有巨大慣性作用的,戶籍與年籍從分立到合并的時代目前還很難確定,凌文超在前揭文認為,尚德街“戶口簡”的登記內容不僅包括戶口、人名、年紀,而且還有算○○、復除、新戶、訾○○等項目。這與三國吳簡為派役或征收口筭錢的格式大體相同,說明至遲到東漢建安年間,戶籍與年籍已經合并。
漢代“八月算人”(《后漢書·皇后紀》),案戶比民而造籍,這個“籍”應指“戶籍”。因秦及漢初戶籍與年籍分立,知漢初戶籍或者也僅書人名、大小。那么,“宅園戶籍”是否為“宅園”與“戶籍”的合籍呢?由于缺少戶籍原件,只能略作推測。陳劍《讀秦漢簡札記三篇》(《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4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指出,“宅園戶籍”應讀為宅圖、戶籍。無論這個假說是否允當,給人的啟示在于不能把“宅園”與“戶籍”連讀。《戶律》有律文曰:“有移徙者,輒移戶及年籍爵細徙所。”(彭浩等《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書釋讀》,第223頁)百姓遷徙,隨行的無非人畜、衣器、錢物而已,宅院、桑木等不動產是不能帶走的,故律文中的“戶”僅指戶籍,而非“宅園戶籍”。在簡牘書寫的時代,宅園籍或宅圖也許是另行造籍的。三國吳簡有很多“吏民口食簿”,其中亦未見“宅園”方面的內容,因此,將“宅園戶籍”讀為宅園籍、戶籍應當更符合律文的原義。至于宅園籍何時與戶籍合并,或者是簡紙更替之后的事情了。賈公彥注《周禮》書的“比要”,以唐制喻之曰:“謂若今之造籍,戶口地宅具陳于簿也。”(《周禮正義》,中華書局,2015年,第938頁)參之以敦煌文書,其中有一些鄉籍和里籍,從內容上看就將前代的戶籍、年籍、宅園籍、田籍等合并書寫,除人口信息之外,還有應受田若干,已受田若干的注記,涉及“宅園”事項的,往往有“壹畝居住園宅”“二畝居住園宅”的記錄(唐耕耦、陸宏基編《教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第1輯,書目文獻出版社,1986年,第159—170頁)。漢代授田宅一宅方卅步,無爵者受“一宅”,《戶律》稱“宅園”;唐代記錄為一畝、二畝等,稱“居住園宅”,用詞不同,其義一也。由此可見,“戶籍”這個概念在歷史上應當區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義項,廣義上是指以戶為單位分事類編造的各種籍,狹義上僅指戶內的家口信息。簡紙更替之后,由于書寫材料的輕便,才將戶的各種信息統一著錄于“戶籍”之中,而這個合并的過程目前還不清楚。
在傳統社會,戶口的多寡是衡量一個政權興盛衰亡的尺度。因此,歷代王朝在資源分配方式上盡管存在差異,但通過戶籍制度最大限度地限制人身自由、榨取民財、役使民力的本質亙古未變。就戰國秦漢時期而論,在案戶比民的基礎上進行戶口統計就成為各級政府行政的重中之重。在這種條件下,作為私人財產的奴婢是否錄入戶籍,并統計到縣、郡、國家的戶口數之中便成為學界討論的話題之一。學界對這個問題的爭鳴,是新時期人口學興起而衍生出來的話語。在討論中,或認為奴婢以民貲登記于戶籍,并不統計于國家的戶口數之中;或認為奴婢被列于編戶戶籍的“下簿”,國家根據上計數據統計的總口數中包括奴婢。張家山漢簡公布后,王彥輝《從張家山漢簡看西漢時期私奴婢的社會地位》(《東北師大學報》2003年第2期)進一步指出奴婢是以人的身分登記于民戶的戶籍,這個觀點在里耶戶籍簡得到證實。此后,楊際平、陳爽、于振波等也先后發表了大致相同的觀點。
然而,奴婢是否統計到地方和國家的戶口數之中,還是一個有待進一步討論的問題。2019年公布的《堂邑元壽二年要具簿》在抄錄該縣本年度戶數之后,列有“口十三萬二千一百四,其三百卅奴婢,少前千六百八”(青島市文物保護考古研究所、黃島區博物館《山東青島土山屯墓群四號封土與墓葬的發掘》,《考古學報》2019年第3期)一組數字,可證奴婢是被統計于堂邑縣的口數之中的。如此,經過二級上計,郡國和全國的總口數似乎亦當包括私奴婢在內。對此,張榮強《從戶下奴婢到在籍賤民身分轉變的考察》(《歷史研究》2020年第4期)認為到魏晉之際奴婢才以“人”的身分著入戶籍,與平民并列納入官府的戶口統計,由此懷疑堂邑縣統計的口數包括奴婢“應該是個別行為,不會是常態”。他的理由是奴婢和簡文所見“它郡國民”本來是不承擔賦役的,可堂邑縣卻向這些人群征收口錢和更卒錢。其實,東漢人應劭注《漢書》就引《漢律》曰:“漢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錢,唯賈人與奴婢倍算。”(《漢書·惠帝紀》)懸泉漢簡中就有“大奴婢十人算廿”“小婢四人算□”的記錄(甘肅簡牘博物館等編《懸泉漢簡(貳)》,中西書局,2020年,第280頁)。《要具簿》在所列征收“它郡國民”口錢和更卒錢的數據中,已標明征收的對象是“所收事”的“它郡國民”,而非來去城郭的流民。顏師古注漢平帝元始二年“江湖賊”向官府投誠,“送家在所收事”一句曰:“詣本屬縣邑從賦役耳。”(《漢書·平帝紀》)據此,流民在流徙地占著,從官方角度來說亦可稱“收事”“獲流”,說明簡文提到的“它郡國民”已經在堂邑縣著籍。因此,僅憑上述理由否定奴婢統計于郡縣和全國總口數的真實性,證據還略顯不足。
總之,經過學者的不懈努力,圍繞戰國秦漢時期戶籍制度的研究已然廓清了許多迷霧,但由于缺少更多戶籍原件的參照,還有一些節點無從打通,使課題研究進入暫時的瓶頸期。盡管如此,有志于該領域的學界同仁正孜孜以求地不懈探討,以期在現有材料的基礎上實現突圍。
發展與變革:魏晉戶籍的身分制特征
高智敏
(中國歷史研究院歷史研究雜志社)
漢末魏晉長期戰亂,造成大量民眾死亡或逃亡,人口數量銳減。當時統治者為了維持穩定的勞動力供給和社會穩定,保障國家機器正常運轉,保證與其他政權競爭時處于優勢(或不至于落入劣勢),以及出于與世家大族爭奪人口的需要,開始將治下編戶劃分為多種身分的人戶,如屯田戶、兵戶、吏戶等,他們與普通民戶一起,按照身分承擔不同的國家義務。與秦漢時期編戶齊民體制相比,魏晉是一個身分制突顯的時代,這一變化顯著地體現于戶籍制度上,即由秦漢的編戶齊民制演變為職役身分制。中國古代王朝將戶籍作為一項控制人口的基本制度,舉凡賦役征發、刑獄調查、養育賑濟,皆據以行事。魏晉戶籍制度的這種變化,必然體現在國家結構、社會管控、兵刑賦役等各個層面。
身分制的突顯只是魏晉戶籍制度變革的一個方面,其他諸如書寫載體由簡到紙的更替、造籍單位由鄉至縣的上移、奴婢開始作為家口計入口數等變化,無不體現出這一時期政治社會的重大變革。在這些方面,張榮強近年來發表一系列文章,提出了諸多有價值的新見。這里結合近年來新出簡牘資料和最新研究進展,就魏晉戶籍制身分性特征突顯的問題展開討論。
在討論魏晉戶籍制度變革之前,我們先對秦漢戶籍制度作一些說明。秦漢時期的戶籍制度可稱為編戶齊民制。秦漢王朝建立起大一統中央集權體制,在這一體制下,基層社會被劃分為鄉里,居住在鄉里中的民眾被國家編入統一的戶籍進行管理,他們被稱作“編戶”“齊民”,“編戶者,言列次名籍也”(《漢書·高帝紀下》顏師古注),“無有貴賤,謂之齊民”(《漢書·食貨志下》如淳注)。自秦獻公十年秦國實行“為戶籍相伍”(《史記·秦始皇本紀》)之制以來,“比地為伍”的爵級上限,由漢初《二年律令·戶律》所見五大夫以下,昭帝時已發展至關內侯以下。居住于鄉里的民眾,被著錄戶籍,編入什伍,“居家相察,出入相司”(《鹽鐵論·周秦》),受到嚴格管控。戶籍登記的主體編戶民(或被稱作“吏民”“士民”),不論為官為吏,還是事末從軍,或富貴或貧賤,皆著錄戶籍。
過去,學界對“吏民”有所爭論,或認為是編戶齊民中“中家以上”的富裕群體,或認為是編戶民中擁有民爵者,亦有學者將其與魏晉以后的吏戶相聯系。隨著走馬樓吳簡刊布,對吏民、吏戶的討論迎來新高潮,最早公布的《嘉禾吏民田家莂》(文物出版社,1999年)即以“吏民”為稱,記載臨湘各鄉吏民嘉禾四年、五年繳納田租賦稅的情況。田家莂納稅主體有記作“大男”“大女”的普通民眾,也有州郡縣吏、州郡縣卒、軍吏、復民、士等特殊身分者。在以后陸續刊布的竹簡中,“吏民”一再出現,尤其是在戶籍類簡中,有“吏民人名年紀口食”為名的復原簿冊,登載的主體,一里“領吏民五十戶”及“口食”若干人,再逐戶條列戶主及戶內成員;男性戶主姓名前,或稱“民男子”,或稱“縣吏”“郡吏”“州吏”“郡卒”“縣卒”等,與《嘉禾吏民田家莂》別無二致(參見侯旭東《長沙走馬樓吳簡〈竹簡〉〔貳〕“吏民人名年紀口食簿”復原的初步研究》,《中華文史論叢》2009年第1期)。一里之內還有非吏、非民的郡縣卒,這都表明吏民即是編戶民,而非“吏”(吏戶)與“民”(民戶)的合稱。
但這并不能否認吏戶的存在,從吳簡戶籍登載情況來看,一里之內既有民戶,亦有吏戶,還有其他特殊身分戶別,一鄉、一縣亦然。但從鄉、里戶籍結計情況來看,一里“領吏民若干戶口食若干人”之后,具列“其若干人男”“其若干人女”“其若干戶縣吏”“其若干戶州吏”“其若干戶縣卒”等,毫無疑問,州郡縣吏、卒等以“戶”為單位,顯然與普通民戶有別。在此基礎上,再來看史籍所載孫吳戶口數,可對吏戶、兵戶與民戶的分列問題有更為全面的認識。《三國志·吳書·孫晧傳》裴注引《晉陽秋》載孫晧降晉時,有“戶五十二萬三千,吏三萬二千,兵二十三萬,男女口二百三十萬”,吏、兵已然與普通編戶分列。不過,對吏、兵之數是口數還是戶數,學界存在爭論。值得注意的是這一記載與蜀漢降魏時戶口數的差別,《三國志·蜀書·后主傳》注引王隱《蜀記》載,是時劉禪“遣尚書郎李虎送士民簿,領戶二十八萬,男女口九十四萬,帶甲將士十萬二千,吏四萬人”,這里明確以“人”來計吏,結合上述吳簡戶籍類簡鄉里結計情況來看,孫吳與蜀漢人口統計有顯著不同,“戶五十二萬三千”是全部郡縣領戶,“吏三萬二千”“兵二十三萬”是諸郡縣所領吏戶、兵戶的總計;而蜀漢的戶口統計方式基本承用漢代舊制。
目前所見秦漢戶籍資料,如里耶秦代遷陵縣南陽里戶版、東牌樓東漢戶籍簡所見,戶主姓名之前稱“某里戶人爵某”,而不見“吏”“卒”等身分性標示。戶、里結計及在此基礎上制作的鄉、縣、郡戶口簿的統計信息,有以男、女(或細分作大男、大女、小男、小女)分別統計者,也不見吏、卒之類的分項。吏、卒以“人”計的情況,見于里耶秦簡《遷陵吏志》、尹灣漢簡《東海郡吏員簿》及基于此而成的《集簿》相關項(《堂邑元壽二年要具簿》亦同),與戶口統計并非一事。
在孫吳政權下,郡縣所轄吏民包含普通民戶、吏戶、軍戶三大類,他們皆雜居縣內,并不是按其身分集中居住管理。三者承擔的義務不同,孫休永安元年十一月壬子詔:“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為役,父兄在都,子弟給郡縣吏,既出限米,軍出又從,至于家事無經護者,朕甚愍之。其有五人,三人為役,聽其父兄所欲留,為留一人,除其米限,軍出不從。”(《三國志·吳書·孫休傳》)參照后世征發兵吏時“三五發卒”之制,吏戶、兵戶之家基本遵循三丁發二、五丁發三的比例,承擔吏役、兵役。吏戶、兵戶的基本生活來源是耕種官府分配的屯田性質的“限田”,由未被征發的余丁及其他戶內成員承擔耕種,每畝繳納2斛“限米”,遠高于普通民戶繳納的畝收1.2斛的“稅米”。
以上對孫吳戶籍制度變革情況作了討論,蜀漢的情況基本不詳,但從蜀亡時“士民簿”來看,蜀漢應承用兩漢舊制。曹魏是否有吏戶,史無明載,兵戶“士家”卻史有可尋。著名的士家子趙至,史書上雖稱“寓居洛陽”,實則在其祖父時已由代郡遷至河南郡緱氏縣,并落籍當地(《晉書·趙至傳》)。到了兩晉時期,身分為“兵家子”的劉卞為本縣小吏,其兄則為太子長兵服役京師(《晉書·劉卞傳》)。這都是魏晉時期郡縣所轄民戶身分分化的例證。這里所見兵戶皆是歸郡縣管理者,實際上從三國開始,兵士更多的是舉家居于軍營,成為歸軍府管理的兵戶。這種兵戶之籍獨立于郡縣戶籍之外;曹魏典農中郎將、典農校尉等轄下的屯田戶亦獨立于州縣系統之外。
三國時期戶籍身分制特征已十分明顯,待到魏晉嬗代后,一則《晉令》史料需要引起我們充分重視。《太平御覽·文部·札》引《晉令》:“郡國諸戶口黃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載名。”《晉令》成于泰始三年,此條應屬《戶令》,是目前所見魏晉南北朝時期唯一一條有關造籍的法令。“黃籍”即戶籍,“諸戶口”就是多種戶口、人戶的意思,“郡國諸戶口黃籍”是指在郡縣行政系統管控下存在多種身分人戶戶籍。三國時期郡縣系統之外的人戶有典農官所轄的屯田戶、歸屬軍府的兵戶等,泰始二年晉武帝下詔“罷農官為郡縣”(《晉書·武帝紀》),屯田戶不復存在,只剩下兵戶。
西晉郡縣行政系統管控下的人戶與孫吳相同,主要包含民戶、吏戶、兵戶三種,其史例見于郴州晉簡,如“定丁男一千九百八十九軍將州郡縣吏民士卒家丁”(1—35)、“定丁男八百三軍將郡縣吏民士卒家丁”(3—402),可見“吏家”“民家”與“軍將家”“士卒家”是并列關系。郴州晉簡所見有惠帝太安、永康年號,應該是晉惠帝時期的遺物。雖然晉武帝太康三年曾罷州郡兵,但惠帝元康以后,州郡兵又得以恢復。其中較特殊的是“軍將家”,晉武帝咸寧五年伐吳詔書在陳述士家征發的情況后,提到“其武勇散將家亦取如此”(《文館詞林·西晉武帝伐吳詔》),可知“將家”比照兵戶進行征發。魏晉戶籍身分制特征的突顯是這一時期歷史演進的自然結果,西晉桂陽郡為孫吳故地,此地孫吳時應已有吏、兵、民等戶籍身分劃分,郴州晉簡所見情況一方面是孫吳舊制的影響,另一方面更是晉王朝整體制度的反映。
曹魏、孫吳、西晉各政權郡縣行政系統下吏、兵、民等身分性的分化,反映在戶籍登載上,就是戶主姓名前被標注了各種職役身分;進而以各種職役身分有多少戶體現于各層級的戶籍統計上。以往在討論吏戶是否存在時,爭執的一點是是否有單立的特殊人戶戶籍。但即便不設單立的特殊人戶戶籍,也不能否認吏戶等特殊人戶的存在。學者復原的吳簡口食簿及郴州晉簡所見將編戶劃分為吏戶、兵戶與民戶等,都表明居住于鄉里的編戶民雖擁有不同身分,但都登載于統一戶籍之上。
魏晉戶籍中民戶、吏戶、兵戶等按照身分的劃分,只是承擔職役不同,并不存在良賤之別,他們都是“吏民”“正戶”“黃簿民”,是編戶民在魏晉時期新局面下的進一步析分。《晉令》“已在官役者載名”表達的就是,承擔國家不同義務的人戶都要登記在黃籍上。魏晉時期的吏戶、兵戶并非賤民,只是他們受到國家管控的強度更大,對國家的依附性大大加強,受到的剝削也更重。在身分制管控之下,編戶民被嚴格限定于固定身分中,如前述西晉趙至、劉卞的例證,很難實現身分的轉變。
到了東晉南朝時期,兵戶、吏戶由于役使更甚,社會地位進一步降低。東晉初年平定王敦之亂后,應詹上表:“都督可課佃二十頃,州十頃,郡五頃,縣三頃。皆取文武吏、醫、卜,不得撓亂百姓。”(《晉書·應詹傳》)劉宋元嘉三年,始興郡大田,武吏“年滿十六,便課米六十斛,十五以下至十三,皆課米三十斛,一戶內隨丁多少,悉皆輸米。且十三歲兒,未堪田作,或是單迥,無相兼通,年及應輸,便自逃逸,既遏接蠻、俚,去就益易。或乃斷截支體,產子不養,戶口歲減,實此之由”(《宋書·良吏·徐豁傳》)。吏戶在正常吏役之外,還要承擔巨額租課剝削,連尚未能承擔使役的兒童都被征課,因此大量逃亡。徐豁還提到始興郡有“銀民”300余戶,這也是一種特殊身分的戶別,所受剝削更甚。南朝兵戶承擔繁重兵役,并逐漸成為私家部曲,《晉書·范汪傳附子寧傳》記載東晉末年方鎮長官離任“送故”有“送兵”者,“多者至有千余家,少者數十戶”。兵戶或被私家分割,或逃亡,導致兵役(以及吏役)的征發波及普通民戶。
十六國時期,進入中原的北方部族主要采取部落兵制,但一些政權如西涼,也實行和魏晉一樣的職役身分戶籍制,敦煌文書《西涼建初十二年正月敦煌郡敦煌縣西宕鄉高昌里籍》(S.113)是敦煌行政機構編造的郡縣兵戶戶籍。北魏前期同樣實行部落兵制,軍事力量主要由鮮卑和其他北方部族組成,集中駐扎于各軍鎮;中原地區采用“宗主督護”的方式進行管理,民多隱冒。北魏在征服涼州后,徙涼州民3萬余家至平城,置“平涼戶”,平定青齊后又置“平齊戶”。此外還有主要從事伎作、屯牧的“雜戶”“營戶”等,他們“不屬守宰”,由雜戶帥、營戶帥管理,經仇洛齊奏請后才罷屬郡縣(《魏書·閹官·仇洛齊傳》)。隨著孝文帝時期實行均田制、三長制等一系列漢化改革,檢括戶口,編訂籍帳,在鄉里制、均田制、租調制基礎上,編戶齊民體制得以建立。從后世籍帳實物《西魏大統十三年籍》(S.613)來看,郡縣戶籍登記中的戶別身分已不存在。不過西魏北周實行府兵制,是軍府轄下的軍戶制,府兵不隸州縣;至楊隋混一南北后,改革府兵制,軍人“可悉屬州縣,墾田籍帳,一與民同”(《隋書·高祖紀下》),身分性的兵戶不復存在,魏晉以來戶籍制度的身分性特征才得以消解。
繼承與異變:元代及其前后朝代戶籍文書及制度演變的再思考
王曉欣
(南開大學歷史學院)
中國古代戶籍史料,就材料豐富度而言,明清的各方面樣本和資料最完整。近幾十年來,由于簡牘等資料和邊境古文書的陸續發見,秦漢魏晉至唐、五代至西夏的戶籍實物資料也有了很大改觀,研究取得不少成果,而遼宋金元卻長期形成了斷鏈。遼官方戶籍資料比較缺乏,只有金相對較完整。兩宋與戶籍相關的官方文獻極豐富,戶籍實物卻迄今沒有見到任何一件。宋史學界戶籍研究論述眾多,卻意見分歧,難以形成定論。元史情況長期與遼宋金相似。直到前些年受到注意的黑水城文書戶籍殘片和近年發現的紙背公文書湖州路戶籍冊頁(見劉曉《從黑城文書看元代的戶籍制度》,《江西財經大學學報》2000年第6期。王曉欣、鄭旭東、魏亦樂《元代湖州路戶籍文書——元公文紙印本〈增修互注禮部韻略〉紙背公文資料》,中華書局,2021年),使南宋戶籍、元代北方和南方戶籍面貌有了第一手實物。但其與中國前代各朝戶籍有何不同,與宋代戶籍制有無繼承,元代北方、南方戶籍體系有無異同,元代戶籍體系對之后的明代有何影響?都有待深入探討。
20世紀90年代,王毓銓《明朝的配戶當差制》(《中國史研究》1991年第1期)將明代戶役法命名為“配戶當差”制,認為此制“近承元朝的戶役法,遠祖周秦以來的傳統役法”;“好像是個古老的傳統”,春秋就開始了,三國時明顯,唐初具規模,元明而大備。“一入一種籍(役籍),便不得改籍別入諸色,這在各朝也是一樣”。后何茲全《中國社會發展史中的元代社會》(《北京師范大學學報》1992年第5期)指出“全民皆差戶,這是明從元繼承來的”。但何、王二位學者皆未具體細論配戶當差怎樣及哪些方面繼承了元。而王毓銓所謂此制直接周秦的看法也需要具體的證據。此外,日人仁井田隆為《アジア歷史事典》(平凡社,1959—1962年)撰寫的“戶籍”條,將中國古代戶籍的變化過程,劃分為魏晉南北朝以前、唐代、宋代及以后三個時期,更是忽視了元代。
筆者擬在前人研究基礎上,以戶籍實物為中心重新考察元代戶籍對前朝的繼承、發展、獨特性及影響,并從戶籍體系演變的角度對“編戶齊民”怎樣在元代變成了“配戶當差”進行探討。
唐代戶籍登錄體制可謂秦漢以來中國王朝戶籍體系的一個總結,至宋,伴隨著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的變化則有了很大變動。宋代籍帳最為復雜多變,先后有丁籍簿、五等丁產簿、保甲簿、魚鱗簿、鼠尾簿、租稅簿、砧基簿、核田簿、戶帖、賑濟時的戶口統計帳,等等。因大多無實物留世,關于其性質、內容學者意見紛紜。一種普遍的看法是:宋代并不存在像前朝那樣的全國性登記全部男女人口的戶籍文書。“宋朝的有關制度與其說是戶籍制度,還不如說是賦稅制度”(葛劍雄《中國人口發展史》,四川人民出版社,2020年,第63頁)。戴建國《宋代賦役征差簿帳制度考述》(《歷史研究》2016年第3期)認為宋代可以區分為戶籍簿帳(包括五等丁產簿、戶帖、砧基簿、丁籍、丁帳)和賦役簿帳(租稅簿、差役簿和保甲簿)兩大類。吳松弟《中國人口史》第3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0年)指出宋代五等丁產簿在戶口方面的內容后被保甲簿所取代,資產方面的內容為砧基簿及物力簿所包羅。一種看法認為其中北宋前期主要繼承唐代戶籍的是五等丁產簿和丁籍。但因為沒有實物,我們也無法確定其登記家口人丁的形態。我們只能大致認為戶帖、五等丁產簿、丁籍簿、稅賬、保甲簿加上女戶構成了宋代的戶籍人口統計體系。筆者以為,宋代在財產籍賬比重增加和獨立出現的同時,應仍存在唐以前那種登載家口意義上的基本民籍,因為除了賦役征發,基本民籍還承載著其他的政治和法律等方面的功能需求。我們知道,宋代賑濟時的戶口統計帳就必須統計全部男女大小口才能完成。我們認為,雖然宋代戶籍帳簿繁多,且財產賬簿日益從漢唐的戶籍帳簿形態中分離,但像以往各朝那樣的全民基本戶籍類型并不能斷定在宋就完全消失了,其面貌究竟如何仍需探討,也許元代的一些情況能提供一些參考。
遼夏金建國前基本沒有完善的戶籍調查和管理體系。建國后隨著封建化的發展,在中原王朝原有制度的影響下也先后建立起來。從現有史料和少量戶籍樣本看,總體而言有兩個特點:一是民族貴族體制下的戶類設置,如投下戶、宮分戶、二稅戶、本戶、雜戶、猛安謀克戶、官戶、鹽戶等。二是為征收分派稅役而設置的戶籍管理體制。最重要的是軍役,以人丁為本。普通民戶的調查統計和管理,受唐、宋制度的影響很大,以男丁為戶的核心依戶分派。西夏有丁籍簿等。金朝泰和六年施行的戶籍法,尤與唐制相近。
元代的戶籍又一次發生了很大變化,從實物和其他記載看,有六點需要重視。
第一,從秦漢形成至唐的民戶戶籍登錄的基本格式,在元也基本延續。元代實物有黑水城文書幾件殘片和成規模的湖州路戶籍文書。黑水城文書的格式基本延續唐制,一是戶內人口,先是戶主姓名,以下則按照成丁、不成丁分別登錄戶下家庭的成員,包括同戶主之間的親屬關系、姓名、年齡;如果有驅口的話,還要在后面附帶登記驅口。二是家庭事產,主要包括房屋與土地兩部分。江南的湖州路戶籍文書是迄今所見明清以前傳世的體量最大、最完整的紙質戶籍文件。湖州路戶籍文書登錄的格式如下:A:戶頭開始“戶主姓名,元系……人氏,以何戶類歸附”率先交代地域和原本服役信息,如果有遷移的情況,會隨后說明。B:戶頭末尾“應當×戶差役”,交代當下戶計類型。C:緊接著“計家×口”是人口信息,先“男子”后“婦女”,男子項下先“成丁”后“不成丁”。D:事產。E:營生。每戶戶籍登記順序依次是元系地域、戶計類型、親屬人口(成丁或不成丁)、事產、營生。除了“元系”、應當何役和營生三點外,其他格式順序皆承續前代。湖州路文書也包括一些奴婢驅口的登記,亦承前代。
第二,歷代戶籍基本功能是管理戶口,征發賦稅徭役。分派稅收這條線,到宋大變,由人丁轉重資產,戶籍附加田宅的登記變為專門登錄財產田地的籍冊日益增加,與戶籍分離并列。但征發徭役功能是戶籍的主體,這一點歷代始終未變。征發徭役這條線一直到宋,有兩條脈絡從秦漢以后是一貫的:A:以丁領戶,變化是唐以前是男女皆為丁,宋是僅指男丁,丁服役不代表其家口也服役。B:所有差役(包括兵役)都是成丁者按需輪差(除了三國兩晉出現的世兵),大都沒有世襲。這也是“編戶齊民”的宗旨。
第三,元代在稅這條線上繼承了宋的框架,戶籍之外的統計管理亦有共存交集的其他經濟賬籍,如戶等帳、鼠尾簿等,我們也發現了沿襲宋的作為財產登記簿的元砧基簿實物。但在役法上,元代出現了最大的變化:A:中國史上第一次服役的主體由丁變成了戶,“以戶供丁,戶皆永充,以籍定戶”(王毓銓的總結),一旦訂立戶籍,所服之役由全家承擔(以元軍戶、站戶為例,除成丁出征的軍人和充馬夫、船丁等役的驛卒外,他們的家人也要負責保障軍人后勤盤纏和驛站一應服務)。另外,湖州路戶籍載,即使殘疾、非成丁老幼、女口也必須注明應當何役,因此元代女口必須入基本戶籍。“戶役”體制由此形成。B:戶役按不同職業、民族、宗教、文化固定為世襲的不下百種的諸色戶計,這是以往任何朝代都沒有過的。其中如儒士、和尚、道士等均有專門戶籍更是元代特有,這些都需在戶籍上明確記載并各有不同的專門機構管轄。“編戶齊民”由此變成了“配戶當差”。C:由于戶籍以役為主,區分財產主客意義不大,故元代戶籍不再區分主客戶。D:元代統治者并不看重對戶籍的定期更新登記。蒙元時期全國性的人口登記只有四次(湖州路戶籍文書即至元二十六年江南籍戶的草冊)。元代不再沿用前朝實行的如唐三年一造戶籍、宋逢閏年重造版籍、金三年一籍的慣例。我認為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蒙古統治者固化世襲各種戶計的考慮。
第四,戶役和固化諸色戶計的出現與草原民族政治社會形態有關。作為游牧民族,蒙古興起過程中戰爭掠奪的主要目的是掠財、掠人,掠人的目的是擴大役屬對象;蒙古家庭和政治中的主奴、家臣框架決定了役屬關系必須永久化。服役是蒙古階級關系中的最主要內容,而定量定期的稅收作為定居農耕民族的政治經濟產物,蒙古進入中原后才逐漸了解和接受。《元史·耶律楚材傳》記耶律楚材為窩闊臺汗試行稅法,第二年將各路征收上來的金銀粟帛簿籍呈報,窩闊臺吃驚的說:“你沒有離開我身邊,卻能搞到這么多錢谷,南國還有你這樣的人才嗎?”顯然,蒙古統治者對于稅收是十分陌生的,相比較之下他們更熟悉役法。蒙古社會分工和政治組織也呈現這種固定的服役結構,大汗身邊世襲的各色怯薛執事即是一例。故蒙古進入中原并在中原士人勸說下建立戶籍體系后,更突出了戶籍的派役功能并將戶類固定和細化分籍。之后稅役兩者對比,蒙元的役制也遠比稅制更完整(元代的稅制南北異制,且幾次土地稅制經理都不很成功)。
第五,成吉思汗建立的千戶制、怯薛制、分封制三大草原制度,都針對人口的控制和管理,沒有一項涉及財產。成吉思汗時期的戶籍最早記之于“青冊”,其核心作用是標記人戶領屬權,并不直接用于征取賦稅。源于草原傳統的人戶領屬權,在成吉思汗的改造下,催生了蒙元時代極具特色的“根腳”戶籍。根腳,蒙語為“忽札兀兒 ”,即出身和最早的職業。從成吉思汗時代開始,普通人的根腳成為草原領屬權本身不斷演進的外在表現形式。被進入漢地以后的戶籍文書所繼承。最能體現元代基本民籍的官方文獻是《元典章》載《戶口條畫》和《照勘漢兒戶計》等(《元典章》卷一七《戶部·戶計》,中華書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其中強調的“分間定奪各各戶計”,“憑籍收系,應當差役”,“根腳應當是何差役,造冊咨來”之句。現存元代基本民籍實物中,與前代最大的不同就是“元系”“應當何役”和“營生”三點。江南的湖州路文書普遍有“元系”“亡宋時作×戶”“應當×戶(匠、民、儒、軍)差役”字樣。湖州路文書指的“元系”大多指剛滅亡的南宋戶類。元滅宋后首次調查統計戶籍許多是參照了南宋留在當地的居民籍冊,強調“元系”主要是為了將元北方的世襲固定戶計和南宋的臨時性戶類統合固化起來。元北方黑水城殘片也有標注“根腳元系”的字樣。這種強調原來役類戶計、當下戶計名目,特別是強調具體役別身份的標注“應當×戶差役”,這在前朝戶籍中是沒有的,是元代戶籍文書格式中最大的特點。
第六,元湖州路戶籍文書中的“營生”標注,元官府戶籍條畫和公文中未見。現存如黑水城戶籍文書的一些殘片中也看不到這一項內容,“營生”似乎是元代原南宋地區歸附后特有的登記類目,應該與南宋地區一些保甲籍帳和賑濟戶口統計帳有淵源。兩宋的差役仍延續前朝全體成丁者按不同需要臨時輪差不同役種的方法,只是增加了按主客和戶等來決定差役種類和力度。但由于兩宋經濟發展和社會、產業分工的日益細密,輪差形成了“差雇”制度(見包偉民《宋代民匠差雇制度述略》,《宋史研究集刊》,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應對這種差雇體制,由不同職業身份而形成的戶類戶別開始受到重視,雖然他們還不是與民籍并列的籍類。南宋時已有資料表明在某些籍帳(保甲團籍)登錄時已經開始統計不同職業名號(作何營運、作何業藝)。據朱熹《取會管下都分富家及闕食之家》(《朱子全書》第25冊,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5008—5009頁)載,賑濟時的戶口統計帳等除家口外還要詳注戶人“經營甚業次”,即從事何等營生。宋代籍帳中的這一點值得注意。元征服南方前期戶籍沿襲此類標注,應該也與元朝向江南新區推廣戶計制有關,即元朝官府給江南歸附人戶定性,以便盡快根據南宋民眾的職業生計狀況來向元北方已經確定的戶計制過渡。南宋晚期籍帳上保存的名目繁多的營生類別,也是一種“元系”,雖不是元北方已經確立的諸色戶計,但卻是元代將宋代職業戶類改定為元代專屬役籍的絕好參考,故湖州籍制作時必須注明。只是這種改定還在進行中,故我們看到的湖州路戶籍中營生和戶計有許多是不一致的。但毫無疑問戶計制的改定已經展開。我們在湖州路戶籍冊頁中可以看到有相當人戶已按元制重新收系,被元朝的各類戶計機構管理了。名目計有采捕鷹房戶、采茶戶、匠戶、軍戶、儒戶、站戶、醫戶等。他們有的是按原有的戶類被定為相應戶計,還有的是宋時原為民戶,被元官府根據其戶等財力或特長將其轉定為其他戶計或應當其他差役,是為改色。
明代的戶役制度完全沿襲了元代。在理念上繼承了“戶皆永充,以籍定戶,配戶當差”的元代精神,在基本戶籍冊的設立結構和流程上也延續了元代。從元代戶籍冊實物和明初戶帖的對比看,明初的戶帖和元代基本戶籍冊在格式上基本一致,洪武時期的戶帖相當于元至元時期南方戶籍冊的簡化版。元代和明初的手實、基本戶籍、戶帖的性質及其關系已經比較清楚。元代手實、戶籍冊與戶帖資料不少(湖州路戶籍冊頁也有手狀的記錄),三者的關系是:手實或手狀沿襲唐、宋、金,由百姓自行填寫,為攢造戶籍冊提供人口、事產等信息;戶帖則是戶籍冊造成之后,官府頒發給百姓的戶籍證明文書,元代戶帖具載一戶人口、事產信息,是官府抄錄戶籍冊內容頒發給百姓收藏的單個戶籍副本。元代戶帖與戶籍冊之間,存在著“籍藏于部,帖給之民”的分工模式。戶籍冊既是手狀匯總之后的產物,同時又成為戶帖置造的藍本,居于戶籍文書系統的核心位置。人戶填寫手狀—官府置造戶籍—發給百姓戶帖,應該是三者之間的大致邏輯。明代前期這三者關系也都是與元代一致的(參見鄭旭東《元代戶籍文書系統再檢討——以新發現元湖州路戶籍文書為中心》,《中國史研究》2018年第3期)。宋代是否也有類似的架構值得探索。元代的戶帖、戶籍冊之后演進為明代的黃冊,而宋元延續的繁多的地籍冊、砧基簿等財產登記簿等,到明代則都歸并于宋代就出現的魚鱗圖冊體系。
綜上,從已有的實物再結合其他史料,雖然還不能十分明晰,但中國古代戶籍文書發展鏈條的基本脈絡還是可以看出來的。元代戶籍文書的登記格式等在相當多方面仍繼承前朝,亦是傳統王朝發展鏈條中的一環,但是在役法和世襲分籍上有明顯的帶有草原民族色彩的變化,這種異化深刻地影響到了明朝,從這一點言,元代應該是中國古代戶籍制度發展史上又一個轉折,亦即秦漢、魏晉、唐、宋后第五個發展期的開端。
視角的變換:民間文獻與明清戶籍制度研究的推進
黃忠鑫
(暨南大學歷史學系)
明清時代的戶籍文書種類繁多,既有不同時期承襲演變的戶役登記文本,如從戶帖到賦役黃冊的轉換;亦有因特定人口、差役而專門設置的戶籍簿冊,如軍黃冊、灶戶冊、漁課冊、河泊所赤歷冊、旗人戶口冊、棚民保甲冊等。許多戶籍文書是以民間文獻的形式留存至今,對我們深入認識明清戶籍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史料支撐。
一、戶籍制度的新認識
民間文獻細致而微的記錄,將抽象的制度條文具體化、形象化,提升了制度史研究的精度。戶帖是明初調查戶口的基本憑據,《明實錄》等文獻僅載其有鄉貫、丁口、名歲等項目。而在后世筆記、族譜所錄戶帖樣式及徽州文書中的幾件實物都清晰地記載了“事產”,說明戶帖雖詳于戶口,但也記錄戶內財產,是具有征調賦役之功用的。該事項還可以證實戶帖與賦役黃冊的承繼關系(梁方仲《明代的戶帖》,《人文科學學報》第2卷第1期,1943年。欒成顯《明代黃冊研究(增訂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第26頁)。文書實物上也有從皇帝詔令到頒發于民的不同年份,以及半印勘合、官吏花押等內容,都生動地展現出戶帖推行的周期、防偽手段等重要環節。近年,徽州民間訴訟文書和族譜中還發現有僧戶和儒戶的戶帖,豐富了學界對該戶籍文書類型之認知(鄭小春《洪武四年祁門縣僧張宗壽戶帖的發現及其價值》,《歷史檔案》2014年第3期。宋杰、劉道勝《洪武四年績溪城市儒戶葛善戶帖探研》,《歷史檔案》2021年第2期)。
黃冊戶籍和里甲輪役相配合,成為國家征派賦役的基本結構。其中的“編次格眼”環節就顯得頗為重要。紙背文獻中發現的“小黃冊”就有多件里甲輪役表,記錄十年內輪流應役的順序(孫繼民等《新發現古籍紙背明代黃冊文獻復原與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21年,第60—61頁)。洪武十四年推行全國的賦役黃冊,也應有利用表格的形式排定應役順序。祁門縣十西都的《百戶三代總圖》便是以大幅表格的樣式,記錄了十甲人戶從洪武至天順百余年間、共計十輪里甲應役人名的情況。其與黃冊的關系密切,很有可能是黃冊攢造之后編成的“百眼圖”一類的輔助工具文本(黃忠鑫《明代前期里甲賦役制度下的徽州社會——祁門縣文書〈百戶三代總圖〉考析》,《中山大學學報》2018年第1期)。
戶籍制度的一些重要變化,或未在實錄、會典等文獻中留下記錄,或語焉不詳,民間文獻中卻有諸多線索可循。洪武年間,伴隨著大造黃冊之舉,就有了廢止詭名(擬制戶名)之令。《明太祖實錄》卷一六五,洪武十七年九月上諭:“今民愚無知,乃詭名欺隱,以避差徭,互相仿效,為弊益甚。自今有犯者,則入其田于官,能自實者免罪。”這里所謂的詭名,實際上主要是宋元家族墓產的擬制戶名,明初土地丈量時還曾一度沿用。黃冊里甲制度推行后,此類戶名之下并無實在人丁,列為帶管戶,但因其包含較多土地,與當時依據人丁事產劃定戶等之做法格格不入,難以實現均平賦役。故而此后國家嚴厲禁止詭名行為,家族公產必須登記到某個實體戶名之下,以便實現各戶的戶等評估,擬制戶名遂遭到取締。《歙西溪南吳氏先塋志》等徽州家族文獻中就有諸多事例,墳山墓地不僅登記分散化,而且實際管理已經細分到每枝子孫名下。戶籍登記方式的變革,極大沖擊了宋元以來地方家族和地方社會的秩序(阿風《明代宗族墓產擬制戶名考》,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等編《第三屆中日學者中國古代史論壇文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2年,第386—406頁)。禁革詭名在同時期的寄莊戶中有更為復雜的表現。民間抄本《富溪程氏中書房祖規家訓封坵淵源合編》載有休寧縣富溪程族在開化縣開立祖塋寄莊戶并從南宋后期延續至明清的經過。該過程的一個轉折點便是在明初,借著擬制戶名更改的契機,劉姓墳仆將該處墳山和土地都掛入自身名下,引發了糾紛,最終得以恢復,并以程族實在人名為戶名(黃忠鑫《寄莊戶的成立與長期延續——徽州富溪程氏家族宋元明文書考析》,《中國經濟史研究》2021年第6期)。透過民間文獻不難看出,禁止擬制戶名應是黃冊戶籍施行過程中的重要一環,力圖將“戶”與實際的土地、人丁明確對應起來,從而加強國家的控制。
黃冊還是明代人口統計的基礎數據來源,但黃冊是否登載并計入婦女信息,以及“女口”事項有沒有發生變化,在《后湖志》等官方文獻中付諸闕如,學者間的觀點亦有較大出入。基于黃冊實物的分析顯然更具說服力。從明初戶帖和黃冊抄件,到明中期的清冊供單、黃冊原本,再到明末黃冊草冊,都可以看到人口事項中均包含有婦女;而明中葉以后,黃冊不載女小口的情況居多,因地而異(欒成顯《明代黃冊人口登載事項考略》,《歷史研究》1998年第2期)。如此,以留存民間的黃冊底冊為主要證據,很好地解決了明代戶籍人口統計制度上的爭議。
黃冊里甲變質為圖甲制度,主要體現為“戶”的內涵變化,以及“戶籍”成為一種稅冊,不再具有戶口登記的作用。這樣的制度轉變,在國家層面的典章文獻并不能直接呈現出來,只有“從這些地方的、民間的,實際運用著的史料中才能真正了解制度運作的情況”(劉志偉《自下而上的制度史研究——以“一條鞭法”和圖甲制為例》,《溪畔燈微——社會經濟史研究雜談》,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20年,第58—62頁)。族譜等民間文獻中有較多清代珠江三角洲圖甲“總戶—子戶”之記錄,片山剛、劉志偉等學者以此為主要史料,搭建出圖甲戶籍研究的基本框架,還形成了自下而上的制度史研究旨趣(劉志偉《在國家與社會之間——明清廣東地區里甲賦役制度與鄉村社會》,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片上剛《清代珠江三角洲圖甲制的研究》,大阪大學出版會,2018年)。徽州文書中的圖甲名錄、實征冊等也都細致反映了圖甲戶籍結構和實際運作的若干細節(劉道勝《清代圖甲戶籍與村落社會——以祁門縣王鼎盛戶〈實征冊〉所見為中心》,《學術月刊》2017年第5期。黃忠鑫《清代圖甲戶籍運作機制的分異與趨同——以徽州文書〈祁門修改城垣簿〉為中心》,《中華文史論叢》2020年第2期)。
民間文獻的留存,還可以糾正長期形成的誤解。最有代表性的便是對明中后期黃冊的實際價值之理解。一方面,明人的輿論中就已提到黃冊脫漏戶口的弊端。萬歷休寧縣二十七都五圖黃冊底籍在每甲末尾開報幾個名存實亡的絕戶,年齡多在百歲至二百歲以上;許多戶的人丁總數多年不變,都可謂是黃冊的人口統計功能喪失之表現(欒成顯《明代黃冊研究(增訂本)》,第177—181頁)。但此現象正是賦役改革的結果,戶籍登記從人丁轉而側重田土。如是看來,則黃冊的田土登記信息是較為可信的,說明其仍然具有賦役功能。基層社會也將黃冊底籍視作與魚鱗清冊相提并論的重要冊籍;在發生訴訟時將其作為書證(阿風《明代大造黃冊與水權訴訟——以〈萬歷四十一年至四十三年休寧縣升科水利河稅事抄招〉為中心》,《安徽大學學報》2019年第3期)。另一方面,清初有官員批評崇禎十五年的黃冊已提前預造到二十四年,內容不足為信,被后代學者當成黃冊失實的證據。而嘉靖四十一年嚴州府遂安縣十八都下一圖賦役黃冊原件上有第六甲于“嘉靖四十七年”當差之字樣(巖井茂樹《〈嘉靖四十一年嚴州府遂安縣十八都下一圖賦役黃冊殘本〉的發現與初步考析》,日本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主編《日本東方學》第1輯,中華書局,2007年,第214頁);同縣崇禎十五年的十二都二圖黃冊抄本,也有“崇禎二十四年”輪值當差的記錄(蔣宏達《“崇禎二十四年黃冊”新證》,《史林》2022年第4期)。這兩個異常年份僅表示未來十年里甲輪役的安排,不等于人丁事產信息是提前預造的。清初官員誤讀了黃冊的格式。只有看到黃冊實物之后,才能夠理解其中的實際內容。總而言之,根據民間留存的黃冊原件或抄件,可以發現黃冊攢造并沒有完全失效。休寧縣二十七都五圖萬歷時期的黃冊、遂安縣十二都二圖的崇禎末年黃冊,都是清初抄本,恰好說明了明末黃冊信息在清代仍具有使用價值。
二、在地方社會中理解戶籍制度
戶籍本屬官方檔案,而民間廣泛抄錄保存戶籍文書及相關信息,顯示出戶籍制度對地方社會的重要意義。面對大量出自民間文獻的戶籍文書,自然生發出在地方社會場域中來理解國家典章制度的問題,研究視角隨之轉變。
族譜中就有不少戶籍的記錄,如入籍祖、入籍文書、戶籍名錄等。對此,研究者提問的角度逐漸從里甲戶籍登記系統與宗族系統有何種對應關系,轉變為里甲戶籍對于宗族的意義何在(劉志偉《宗法、戶籍與宗族——以大埔茶陽〈饒氏族譜〉為中心的討論》,《中山大學學報》2004年第6期)。其中的一個顯著的現象,明清時期官方入籍程序和相關文書經過改造之后,成為南宋珠璣巷移民傳說的重要文本依據,被收錄到諸多族譜之中。這是因為,戶籍有無,直接與土地控制、科舉考試的現實利益聯系起來。入籍并獲得正統性身份,就是最有力的保障(劉志偉《地域社會與文化的結構過程——珠江三角洲研究的歷史學與人類學對話》,《歷史研究》2003年第1期)。對珠江三角洲而言,大部分地區是在明代才整合入王朝國家,里甲戶籍是當地宗族形成的契機,即“明王朝通過法律來創造里甲,而宗族則通過禮儀來繼承了里甲”。在推行黃冊里甲制度過程中,王朝國家扮演了戶籍分配的角色。同時,里甲的運行規則,也使得家族的繼承規則、田產分配等具有了“法理的意味”,成為公認的禮儀(科大衛《皇帝和祖宗:華南的國家與宗族》,卜永堅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89頁)。從這些方面來看,戶籍成了地方社會中的重要文化資源。
戶籍既是征派賦役的單元,也可以作為彰顯社會地位的象征。明中葉以降,因為里甲戶籍的世襲化和里甲賦役的定額化,形成了以家族為本位的賦役共同體,集中反映了家族組織的政治化和基層社會的自主化進程(鄭振滿《明清福建的里甲戶籍與家族組織》,《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9年第2期)。由于宗族往往是戶籍賦役的主體,官私文獻中“戶族”的提法時常可見。清代鄂東地區的“戶族”觀念就極為強烈,究其原因,是賦役改革導致戶名固定化,促使“戶”向“戶族”轉變,成為維護本族勢力范圍的利益集團(徐斌《明清鄂東宗族與地方社會》,武漢大學出版社,2010年)。山西聞喜的里甲戶名自明初就有長期固定化的表現,至萬歷時期已衍變為承當一定稅額的血緣群體,大量出現一甲戶口由一姓或數姓壟斷的現象;當地宗族也以祭拜祖先的名義統合戶族以解決納糧應役等現實問題(王紹欣《祖先記憶與明清戶族——以山西聞喜為個案的分析》,《歷史人類學學刊》第8卷第1期,2010年)。這兩個地區的案例都證明了“戶族”是明中后期以后賦役戶籍改革與宗族整合的產物。
地方社會并非被動接受戶籍,還普遍存在自行調節戶籍責任和歸屬之行為。福建、徽州等地民眾通過訂立私約聯姓合戶,形成新的戶頭,可謂是“戶籍的民間重構”。不僅如此,戶籍還可以被私下交易,或由里甲集體處理,賦役征收已演變成為具有鄉族包稅特征的私例(陳支平《民間文書與明清賦役史研究》,黃山書社,2004年。黃忠鑫《明清徽州圖甲絕戶承繼與宗族發展——以祁門瀛洲黃氏為中心的考察》,《安徽史學》2014年第6期)。清初南嶺山地的屯戶通過訂立合同確立“聯里朋甲”組織結構,重整里甲戶籍并塑造了軍屯社會的秩序(謝湜《“以屯易民”:明清南嶺衛所軍屯的演變與社會建構》,《文史》2014年第4輯)。再從維系成本的角度來看,民間戶籍交易的耗費頗多。里甲戶籍的長期運作需要投入大量人力和資金,這些成本并不表現在賦稅稅額之中,而是隱性的,也主要反映在民間合約記錄之中(舒滿君《清初徽州排年總戶的買賣、改名與維系——以〈排年謄清〉為中心》,《中國經濟史研究》2018年第2期)。
移民獲得戶籍的過程,既是社會史、移民史的焦點,也是戶籍制度如何管理流動人口的重要方面。大量移民涌入的袁州府,有不少與棚民戶籍相關的民間文獻。明末清初,是移民進入的高峰時期。明末沉重的賦役負擔導致了一系列連鎖反應:大量的里甲人戶逃亡和土地拋荒,因而棚民入籍較為容易。清中葉賦役負擔舒緩后,入籍變得障礙重重。關鍵因素就是科舉考試的名額限制,土客學額糾紛愈演愈烈。道光《萬載縣都圖甲戶冊》等多種戶籍圖冊的形成,便是飽含了土著與移民的權益爭奪,具有“籍貫清而考試無爭”、防范新移民入境等意圖(鄭銳達《移民、戶籍與宗族:清代至民國期間江西袁州府地區研究》,三聯書店,2009年。謝宏維《〈萬載縣志都圖甲戶籍貫冊〉介紹與解讀》,《田野與文獻:華南研究資料中心通訊》第52期,2008年)。清中葉以后,仍有不少外來移民成功入籍袁州府萍鄉縣。入籍程序較之清初更為嚴格和復雜,不僅需要交納一筆費用,而且還要圖、甲層面訂立入籍合約,厘清新戶與老戶之間的權利與義務,最后呈報官府和族內訂立合約。新入籍之民還必須與地域社會中的義祠建立聯系,要添入祠中木主牌和義祠圖冊,才能得到地方承認并參加科舉考試(凌焰《再論清中期萍鄉外來移民的入籍》,《史林》2014年第4期)。此外,江西義寧州、石城縣等地民間文獻中也有發現專門為客民設置的各種名稱之戶籍(梁洪生《從“異民”到“懷遠”——以“懷遠文獻”為中心考察雍正二年寧州移民要求入籍和土著罷考事件》,《歷史人類學學刊》第1卷第1期,2003年。熊昌錕、夏靜《清代贛南土客“冒籍”之爭與“恩戶”的設置》,《中央民族大學學報》2020年第3期。陽水根《移民圖甲:清代義寧州懷遠都的形態與運行》,《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022年第1期)。對于戶籍序列較為完整的徽州地區而言,一部分合法置買土地的棚民也得到順利入籍的機會,主要以圖甲子戶的形式開立納稅戶頭(黃忠鑫、王玉璐《清代棚民的置產與入籍——基于徽州周家源文書的考察》,《中國農史》2022年第1期)。
“配戶當差”制度下的專業戶籍,如軍戶、灶戶、匠戶等,其所保存的民間文獻置于地方社會的場景中也能產生許多有趣的話題。
民間文獻如族譜所載的戶籍序列信息,有時是地方人群為了某種目的制造出來的,并非官方的戶籍登記內容,不可簡單地拿來作為制度依據。例如,相較于沉重的鹽場賦役,香山沿海人群更傾向于占有和經營瀕海土地、擺脫食鹽生產。清中葉,這些人群為了以開發鹽田的名義經營沙田、享受制度上的優惠,將自身塑造為灶戶身份,從而制作出描述香山鹽場灶戶組織的《十排考》。其中所載的一部分戶名,并未出現在明代灶戶序列之中(李曉龍《再造灶戶:19世紀香山縣近海人群的沙田開發與秩序構建》,《海洋史研究》第17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21年)。
多重戶籍的現象,同樣是各色人群在制度空間中謀取利益的策略,并逐漸得到官方承認,成為一種現實存在的社會身份。“軍灶籍”的現象最為顯著,是在沿海軍灶混雜的社會環境下產生的。既有灶戶身兼二籍,如永嘉的英橋王氏家族;也有軍戶為規避徭役而避入灶戶,如永嘉的前街陳氏家族(饒偉新《明代“軍灶籍”考論》,《史語所集刊》第85本第3分,2014年)。福建泉州鹽場也普遍存在一族多籍的情況,頂替絕戶、相冒合戶附籍、析戶是三種民間常見的獲得多籍之方法,地方家族由此獲得二種(灶、民)至四種(軍、民、灶、漁)不等的戶籍。在獲取多籍的過程中及獲得多籍后,這些地方家族還采取了避重就輕、規避賦役的策略(葉錦花《戶籍擇改與賦役規避——明中期泉州鹽場地區多籍策略研究》,《清華大學學報》2020年第6期)。清代南嶺地區的一些“附籍軍戶”,憑借原本購自民戶之產,另行向州縣申請立戶,借以獲取額外的戶籍,形成了軍民共籍的格局(于志嘉《“以屯易民”再議:從藍山縣寧溪所軍戶談起》,《明代研究》第34期,2020年)。
三、小結
相當數量的民間文獻成為明清戶籍研究的基本史料,與官方典章文獻、檔案(包括公文紙背文書)相配合,大致包括了戶籍制度演變的主要過程及絕大多數的戶籍類型,產生了很多扎實的個案研究,并繼續生發出諸多議題。
民間社會保存戶籍文書,抄錄戶籍信息,客觀上保存了戶籍文書的樣式原貌、戶籍編排的重要環節等,但又帶有較強的主觀因素,丟棄對己不利的文書證據,不完整而有所側重地謄抄有關內容,都需要在利用民間文獻時仔細辨明,將所有材料放置于具體的時空環境下進行解讀,這樣才能更為深入地展開探索。
族譜、碑刻、訴訟案卷、契約文書等還有戶籍信息的大量記載,如賦役合同中有一些條款關于黃冊、保甲冊等冊籍的攢造、戶役在家族內部的分配約定等,對于認識戶籍文書的制造過程、各種類型戶籍文書的性質等問題頗有助益。
文章來源:社科期刊網
編排:王逸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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