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境外上市備案管理對存量和增量企業的安排,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首先,《管理試行辦法》施行之日起已在境外發行上市的企業將視為存量企業,存量企業不要求立即備案,后續如涉及再融資等備案事項時按要求備案即可。
其次,《管理試行辦法》施行之日起已獲境外監管機構或者境外證券交易所同意(如香港市場已通過聆訊、美國市場已獲準注冊等),但未完成間接境外發行上市的境內企業,給予6個月過渡期。在6個月內完成境外發行上市的,視為存量企業。如上述境內企業在6個月內需重新向境外監管機構履行發行上市程序(如香港市場需重新聆訊等)或者6個月內未完成境外發行上市的,應當按要求備案。
再者,對于已獲中國證監會核準批文的直接境外發行上市的申請人,在批文有效期內可繼續推進境外發行上市事宜。批文有效期滿未完成境外發行上市的,應當按要求備案。
最后,對于協議控制(VIE)架構企業境外上市,備案管理則將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加強監管協同。證監會將征求有關主管部門意見,對滿足合規要求的VIE架構企業境外上市予以備案,支持企業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發展壯大。
證監會在答記者問中表示,境外上市是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支持企業融入全球化發展、建設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具有積極意義。當前國際環境深刻變化,不確定因素增多,在此背景下發布實施境外上市監管制度規則,進一步表明國家統籌發展與安全,堅持擴大對外開放的方向不會改變,支持企業用好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的政策導向不會改變,與全球投資者共享中國經濟發展紅利的愿景目標不會改變。
近年來,隨著企業境外上市融資的快速發展,現行境外上市監管制度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新要求。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完善企業境外上市監管制度,在系統總結監管實踐、深入調查研究和廣泛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管理試行辦法》和配套監管指引。
境外上市監管制度規則立足于現行監管實踐,著力提升規范化、透明度和便利化水平,以制度促規范、以規范促發展,更好發揮法治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推動形成良好市場生態,進一步優化監管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增強發展信心。企業只要依法合規,不管去哪個市場發行上市都不會受到影響,證監會和有關主管部門都會尊重企業的自主選擇,并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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