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債人如果誠信沒有欺詐,也愿意配合法院的充分調查現有財產、收入情況,以及未來可能收入和工作,并且也答應在翻身后,針對債務進行合理的清償。那么個人破產制度將保護他們可以抓緊去賺錢,盡大可能的不受負債的影響,也能最大程度的保護債權人的權益。尤其是我國,還特別對于盛行的惡意催收以及各種擦邊式違規催債,也是一種有效的防止。
不過很多民眾總是覺得,幫助“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獲得經濟重生,好像與傳統的“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存在一定沖突。所以這就是為何深圳法院不斷完善工作辦法,完善法規的努力。其實法院會很慎重的判決每一單破產申請,絕不會讓個人破產制度或成“老賴”。
給一些因為個人債務而深陷其中的負債人,留下喘息之功,讓他們可以制定債務歸還計劃。給他們未來發展的機會和時間。其實在這個個人破產申請被批準之后,負債人在一定時間內仍然不能違反限制三高消費的要求,仍然需要定期匯報收入和財產。未來有了閑余財產,還是要履行申請時候的承諾的。
現在確實可以擴大試點范圍了,而且也可以探尋起草一部全國性法規,進行全面討論了。負債人一直在等啊!他們需要的是時間,需要的是理解,需要的是停止被無休止的催收。同時法律也需要給負債人和債權人更多和解,以及解決問題的更多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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