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勞動法》對職工可享受的福利僅僅做了原則規定。《集體合同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2號;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條規定:補充保險和福利首要包含:補充保險、根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設施、醫療期延長及其待遇、職工親屬福利制度。《職工帶薪休假條例》(2007年第514號國務院令,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接連工作滿1年的,可享受帶薪年休假;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一些單項法律法規,對特定集體職工的福利做出了規定,也屬于法定福利的范疇。如《教師法》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規定:當地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城市教師住宅的建設、租借、出售實施優先、優惠。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鄉村中小學教師處理住宅提供方便。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時對教師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師進行休養。醫療機構應當對當地教師的醫療提供方便。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總工辦發〔2014〕23號)規定,基層工會能夠安排看電影等活動,但安排春游、秋游等活動應該嚴格控制在所在城市,當日往返;基層工會能夠逢年過節(指國家規定的法定節日)向整體職工發放少數節日慰問品(指符合傳統節日習慣的用品以及一些生活必需用品等);基層工會能夠在職工過生日時,向職工送生日蛋糕等慰問品,也能夠發放蛋糕券等;展開各類文體活動應該按照規定開支膳食補助費以及夜餐費等;關于參與工會工作而耽擱吃飯的職工,能夠恰當的給予現金的或者食物補助,詳細的發放規范也要參照當地工作餐的規范。
(二)單位()福利常見的首要包含: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免費或賤價食堂、上下班班車、額外休假、賤價購滿規定額度的物品、調理、特殊集體福利等。有條件的用人單位還對職工的家屬等設置了一些福利項目。是否設置這些福利項目,以及發放額度都由用人單位依據效益狀況、可承受能力和辦理需要加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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