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解讀

日期:2023-09-06 12:37:31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財政部近來下發了《關于加強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該《通知》對企業發放或付出的交通、住宅、通訊補助,規則了什么情況下納入工資總額,什么情況下納入費。這些規則歸于企業財務標準,并不是稅收政策。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明,依據財政部近來下發的《關于企業加強職工費財務管理的通知》,企業為供給的交通、住宅、通訊待遇,假如已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付出的交通補助或許車改補助、住宅補助、通訊補助,無論是直接發放給個人,還是個人供給票據報銷后付出的,由于已形成對勞動力本錢進行“普惠制”定時按標準補償的機制,具有工資性質,因而,應當納入員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員工福利費辦理。這與國家統計局關于企業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則是一致的。


此外,沒有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為員工供給的交通、住宅、通訊待遇相關開銷,如企業為員工供給的上下班班車、團體宿舍等相關費用,作為員工福利費辦理。但需求強調以下幾點:

一是依據《企業財務通則》第46條和國家有關企業住宅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則,企業不得為員工購建住宅、付出物業辦理費。

二是依據《企業財務通則》第46條的規則,員工個人文娛、健身、旅游、招待、購物、饋贈等開銷,不得由企業承當。

三是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或許為辦理和組織經營活動產生的、不定時間、不定金額、據實報銷的市內交通等費用,既不具有工資性質,也不歸于員工福利費,仍按原有規則列作企業本錢(費用)。


有關負責人強調指出,告訴對企業發放或付出的交通、住宅、通訊補助作出的規則,歸于企業財務標準,不是稅收政策,不能對企業或許員工個人如何交納所得稅進行規則。因而,企業或許員工個人交納所得稅問題,應當遵從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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