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招聘稱年末必發年終獎,公司要發嗎?

日期:2022-12-19 11:12:35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1、規范人事部門招聘工作,避免夸大薪資待遇

由于人事部門在招聘員工時,為了盡可能達到招聘目標,會對應聘者做出一些承諾,如上述A公司人事乙向甲承諾年終獎。當員工在入職后發現條件與人事招聘時承諾的存在差距,如涉及到員工切身利益的,公司有很大被仲裁或訴訟的風險。所以公司應對人事部門的招聘工作進行規范,人事在招聘員工時,應了解每個崗位所確定的薪資福利待遇,對于不能實現的待遇不可為了完成招聘目標而夸大。

2、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年終獎發放條件

公司年終獎是否發放以及如何發放,為避免爭議,公司應當將其明確的規定在勞動合同或是公司制度中。如可規定年終獎的發放根據公司當年的具體經營情況,在公司有盈利的情況下發放年終獎,但是年終獎發放的對象為年度績效考核達標的員工(具體績效考核文章,可閱讀往期發布文章《員工績效考核為最低檔,公司下調工資為何違法?)。當年末時公司根據員工考核的情況確定年終獎發放的對象,避免了員工對年終獎發放不明確的爭議。

3、未達到發放年終獎盈利標準時,向員工披露公司經營情況

如公司規章制度中規定的年終獎發放標準為公司盈利時,那么當員工在績效考核達標的情況下,如公司不向員工披露公司當年經營盈利虧損情況,員工對公司在年末時發放年終獎處于期待且認定會發放的狀態。但實際公司是虧損無法發放年終獎的情形,然而員工對此不知情,則極易引發爭議。另外,如果公司以盈利為前提且公司當年實際也盈利,只是盈利較少,公司不能因盈利少而不遵守規章制度的約定不向員工發放年終獎。【勞動法研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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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 委員

盈科公司法律事務部 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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