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辭職后工傷費用能否費用報銷
員工因工受傷后,因醫治工傷事故所產生的各項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費用報銷,因此員工辭職后,依然能報銷工傷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事故所發生的以下花費,根據國家要求從工傷保險基金中付款:
(一)醫治工傷事故的醫藥費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治療伙食補助;
(三)到統籌地區之外就診的交通食宿費;
(四)組裝配備殘廢輔助器具需要花費;
(五)生活無法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聯合會確定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員工按月發放的傷殘津貼;
(七)停止或是解除勞動關系時,理應享有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發放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慰問金和因工死亡補助費;
(九)職業病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事故所發生的以下花費,根據國家要求由單位付款:
(一)醫治工傷期間薪水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員工按月發放的傷殘津貼;
(三)停止或是解除勞動關系時,理應享有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二、工傷后老總賠點錢讓回家了合適嗎
最先,員工遭受工傷后,老總立即賠了錢消磨人回家了,都是經過與員工商議達成一致的,那樣即歸屬于有效個人行為。
但是,經商議對工傷事故達成一致后,賠償金額不能壓力工傷事故治療,員工還可以繼續要求賠付。
次之,老總沒經員工允許,員工因工受傷損害后,一般公司一定要申請工傷認定,企業未辦理的,員工以及直系血親,或是工會組織還可以提交申請。
而且,除企業外,別人明確提出工傷鑒定時間是在一年,從工傷事故產生之日或是被確診、判定為職業危害之日開始計算。
最終,假如老總虧本后消磨員工回家了,歸屬于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違反規定解除勞動關系。
由于按照規定,發生以下情形企業不可依規解除勞動關系:
1、做觸碰職業病危害作業員工未做轉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是疑似職業病患者在確診或是密切接觸階段的;
2、在我們公司患職業危害或是因工負傷且被確定缺失或部分喪勞的;
3、生病或是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里的;
4、女工在懷孕期間、預產期、哺乳期的;
5、在我們公司連續運行滿十五年,且距退休年齡不夠五年的;
6、法律法規、法規規定其他情形。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因工傷事故所產生的各項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費用報銷,員工因工傷離職后,有關費用還可以繼續費用報銷。要是用人公司不付款各項費用的,員工能夠申請仲裁法律維權。必要時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協助,閱讀者可以去進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