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程序運行否認公司人格惹異議

日期:2023-04-07 11:01:24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話題討論環境】

衡陽市銀川鋁冶金礦山設備有限公司(通稱衡陽市銀川鋁)訴撫順市萊河礦業有限公司(通稱萊河煤業)欠款一案,經湖南衡陽市珠暉區法院審理,一審判決萊河煤業付款衡陽市銀川鋁17萬余元。彼此都未提出上訴。判決書生效后,衡陽市銀川鋁便向一審法院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006年11月10日,珠暉區法院認為失信執行人萊河煤業的兩公司股東———方大集團與新撫鋼企業,亂用法定代表人單獨身份和股東有限責任逃債,嚴重影響債權人權益為理由,增加兩公司股東為案件執行人,判決凍潔并扣款了兩股東存款。

人民法院的原因是,2005年7月,在衡陽市銀川鋁與萊河煤業的合同的履行期內,萊河煤業兩公司股東———方大集團與新撫鋼企業,以公司累計虧損為理由,將公司注冊資金由rmb2500萬余元降低至rmb190萬余元,并承諾之前的債務由失信執行人萊河煤業擔負。而2005年8月公司股東方大集團以流動資產方法增加注冊資本rmb2000萬余元,但是該賬款匯到賬戶全名則是“白山市公司集中化備案領導小組辦公室”而非萊河煤業。

人民法院另查清,現失信執行人萊河礦山公司財產、人事調整、生產運營、財務會計都由公司股東方大集團統一管理。從而經審理,該兩公司股東在失信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合同的履行期內吸走降低注冊資本的舉動,盡管沒有給申請執行人造成危害不良影響,但使失信執行人從業與其實際履行水平不匹配的交易行為,導致其無法完全履行。

【話題一】

節目主持人: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金應執行什么應用程序?什么樣的情況很有可能組成抽資注冊資本?

朱慈蘊:依據合同法第178條的規定,企業若想減少注冊資本,務必執行必需程序流程,即務必編寫負債表及清算報告,并應當在做出減少注冊資本的時候起10日內通告債務人,30日內在報紙上公示。公司債權人如果對于企業減少注冊資本有異議,還可以在法律規定期限內要求其償還債務或是公司擔保。

這類減少注冊資本的程序規定是為了保護公司債權人之實體權利。由于公司債權人與企業相處時,是依據公司注冊資金來判斷自已的資金風險。如果企業未履行公司減資的法定條件,不征求債權人“允許”,代表著對公司債權人組成“詐騙”,實際上是抽資或者變相抽逃注冊資金。顯而易見,是不是執行企業減資程序之具體規定是區別降低注冊資本和抽逃注冊資金的重要體現。

【話題二】

節目主持人:最新公司法第20條的規定了“揭開公司面紗”規章制度。對公司股東“亂用”法定代表人單獨身份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舉動,如何判定?誰對于此事承擔證明責任?

朱慈蘊:破產法第20條主要目的是標準自然人股東個人行為而建立,包含2個具體內容:一是公司股東不可濫用股東權利危害公司與別的股東利益;一是公司股東不可亂用法定代表人單獨身份和股東有限責任危害公司債權人權益。如果出現后面一種之情況,則可能會引起破產法人格特質否定之訴。由此可見,破產法人格特質否定原則衡平自然人股東和債務人中間失調的利益糾紛之神器。

可是,揭開公司面紗的可用必須具備一些基本要素,第一,務必存有自然人股東有亂用公司人格的情況,如公司股東與企業人格混同、企業資本明顯不夠、企業資本被股東抽資、公司股東詐騙等;第二,以上公司股東亂用公司人格的舉動導致企業沒法償還債務,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并且,只需并不屬于破產法第64條所涉及到的一人公司情況下之財產混與此同時,需要把證實資產是不是混在一起的舉證責任倒置給被訴的一人公司之公司股東。其他類型企業,一般公司債權人向法院起訴提到揭開公司面紗之訴時要承擔大體的證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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