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爭議調解的范疇
以調解方式解決勞動爭議,就是指第三者根據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在雙方同意協商的前提下,在分辨是非,查清客觀事實前提下,根據創新社會治理,互諒互讓,達成共識來解決勞動爭議的一種方式。
根據勞動法、公司勞動爭議處理規章與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細則(下稱“工作細則”)的相關規定,勞動爭議調解的范疇有以下幾方面:
1、因辭退、開除、解雇員工及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產生的分歧。為了加強工作紀律,維護保養正常生產秩序和辦公秩序,國務院令出臺的企業員工獎懲條例授予公司對員工給予辭退、開除、解雇的權力,并且也明確了對應的標準、標準和流程。假如員工不服氣公司的處理方法,就有可能引起轟動的產生。 因實行國家相關離職和自動離職層面的相關政策,企業和員工中間也可能會發生勞務糾紛。
2、因實行國家相關薪水、商業保險、福利、學習培訓、勞動防護的相關規定產生的分歧。這兒的“薪水”就是指依照中國統計局要求應統計分析在工資總額中的很多勞務報酬,包含基本工資、有相關標準的各類獎勵金、津貼和補貼。“商業保險”就是指 社保,包含工傷險、醫保、生育險、病假待遇、身亡殯葬慰問金等社保待遇。“福利”就是指用人公司用以補貼員工及家屬舉行團體福利工作費用。“學習培訓”就是指員工在工作期間(含換崗)的職業培訓,包含在各類職業技術性培訓班、進修培訓學習以及相關的培訓協議、培訓費等。“勞動防護”就是指為確保勞動者勞動的過程中獲取合適的勞動環境所采取的各類保障措施,包含工傷事故時間與休息日、年休假制度的相關規定,各類確保勞動安全與衛生的對策,女員工的勞動防護 要求,未成年兒童勞動防護要求等。
3、因執行勞動合同書產生的分歧。包含因執行、變動、消除、勞動合同解除產生的分歧。
4、法律法規、相關法規應當按照公司勞動爭議處理規章處理別的勞務糾紛。伴隨著勞動關系日益復雜,但凡是法律法規、法規和行政規章中規定的異議,都屬于協商的范疇。因為勞動爭議調解自身的特性和優勢來決定的,勞動爭議調解聯合會協商的勞務糾紛也只能是本部門異議。
二、并不屬于勞務糾紛的范疇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七條要求,下述糾紛案件并不屬于勞務糾紛:
(一)員工要求社保經辦機構派發職工社會保險的糾紛案件;
(二)員工與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所產生的公有住房出讓糾紛案件;
(三)員工對職業病鑒定委員會傷殘等級鑒定結果或者是對職業病診斷評定委員會職業病診斷鑒定結果的質疑糾紛案件;
(四)家中或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間的糾紛案件;
(五)個人匠人與打零工、學徒工間的糾紛案件;
(六)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間的糾紛案件。